昭府办函〔2019〕14号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元市昭化区政府融资类资金和
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拣银岩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广元市昭化区政府融资类资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七届区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28日
广元市昭化区政府融资类资金和项目管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到位政府融资类资金和项目管理,提高融资资金使用效益,防范债务风险,根据国家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融资资金是指为满足政府性投资的建设项目的资金需求,由区属国有投资公司通过国家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国际金融组织以及其他非金融机构筹集的银行贷款、信托资金、债券资金、资产置换收入等项目建设资金。
第三条 区属国有投资公司不得利用政府融资类资金进行经营性投资。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四条 融资类资金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区属国有投资公司按要求到放款金融机构办理提款手续,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统一管理、专项核算、封闭运行”的原则,根据年度项目实施计划、还本付息需求、财政专项补助等情况,制订年度总体资金平衡计划和资金使用绩效目标,报区政府审批后统一调度管理。
第五条 资金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和《基本建设会计制度》,由各投资公司在放款银行专户存储、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六条 资金主要用于当年度经区委、区政府审批的项目建设计划。未列入年度政府性投资项目计划又确需当年开工建设的应急项目或其他特殊项目,必须按规定程序报经区政府批准后,方可纳入项目管理追加资金投放计划。
第七条 资金支出范围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和应当分摊计入相关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和税金支出。主要包括:
(一)勘察费、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及项目其他前期费用;
(二)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土地复垦及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及其他为取得或租用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费用;
(三)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车船税、印花税及按规定缴纳的其他税费;
(四)项目建设管理费、代建管理费、临时设施费、监理费、招标投标费、社会中介机构审查费及其他管理性质的费用;
(五)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各类借款利息、债券利息、贷款评估费或融资费用;
项目在建设期间的建设资金存款利息收入冲减债务利息支出,利息收入超过利息支出的部分,冲减待摊投资总支出。
第八条 项目建设管理费(项目可研编制、财务报告审计、信用等级评价等前期费用)按项目建设成本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总额控制数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总投资(经批准的动态投资,不含项目建设管理费)扣除土地征用、迁移补偿等为取得或租用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费用为基数分档计算。
工程总概算(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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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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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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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总概算(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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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管理费(项目可研编制、财务报告审计、信用等级评价等前期费用)(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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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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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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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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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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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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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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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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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000-1000)×1.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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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1-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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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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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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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10000-5000)×1.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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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1-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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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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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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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50000-10000)×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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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1-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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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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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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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0+(100000-50000)×0.8%=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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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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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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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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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0+(200000-100000)×0.4%=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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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实行代建制管理的项目,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代建管理费和项目建设管理费,确需同时发生的,两项费用之和不得高于应计提的项目建设管理费限额。
第十条 资金支付审核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参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方式办理。建安工程支出直接支付到项目施工单位;设备投资支出直接支付给材料、设备供应商账户;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直接支付给土地出让方、劳务提供者和税费征收单位等。
第十一条 项目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各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经区政府分管领导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员对初步设计和概算进行评审,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执行。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规范运作,杜绝违规操作。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方案和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一经审定,不得擅自调整、变更或终止。确需进行调整、变更或终止的,按区内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项目竣工后,各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应当逐项检查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完成情况,及时编报项目竣工决算,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前的准备工作。
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和财务决算批复按区政府现行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应当依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有关资产交付管理的规定及时办理资产交付,并根据资产交付情况明确管护主体。项目管护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护制度,明确管护责任、管护内容和管护要求,保证项目工程在设计使用期限内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对政府性投资形成的各类基础设施、储备土地等资产,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做好资产的登记、处置、收益管理和信息统计评价工作,真实反映资产的价值。
第十七条 各项目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投资公司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对融资类金和项目管理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各项目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定期对资金和项目开展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全过程对资金和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和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区审计局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融资类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 在融资类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一条 涉及项目资金统筹使用的由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或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 本试行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1.广元市昭化区政府融资类项目投资计划表
2.广元市昭化区政府融资类资金支付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