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府办函〔2019〕20号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元市昭化区东西部扶贫协作
援助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拣银岩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现将《广元市昭化区东西部扶贫协作援助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3日
广元市昭化区东西部扶贫协作援助资金
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省龙泉市援助昭化区东西部扶贫资金的监督和管理,规范援助资金使用行为,提高援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四川省东西部扶贫协作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
<四川省东西部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项目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协作支援〔2018〕3号)和《广元市浙广扶贫协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浙广扶贫协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广浙广扶贫办〔2018〕18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东西部扶贫协作援助资金是指按照国家要求,由帮扶方与受帮扶方共同协商达成的政府性援助资金。
第三条 援助资金管理使用主要职能部门职责:
(一)区东西部协作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协调、督促区扶贫开发局和项目实施单位加快项目开工、建设和项目档案资料归档
(二)区扶贫开发局的主要职责
1.负责全区东西部扶贫协作项目的统筹指导、协调推进及援助项目实施过程监督。
2.负责牵头定期检查、通报援助项目建设情况。
(三)区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1.负责财政援助资金收支管理,建立援助资金拨付台账,定期上报资金拨付情况。
2.负责援建资金到位及安排公开公示工作。
3.指导项目实施单位对援助资金形成的资产进行股权量化。
4.负责组织对援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负责援助项目资金拨付的档案资料收集管理工作。
(四)区审计部门的主要职责:
对援助项目实施和援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五)项目实施单位的主要职责:
1.负责援助项目组织实施,加强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
2.负责对援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
3.负责对实施方案、项目建设进展及资金拨付使用情况等内容进行公开公示。
4.负责规范项目资金档案资料并报区东西部协作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 援助资金用于扶贫协作援助项目三年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所列项目,重点用于支持我区产业合作、劳务协作、人才支援等。
第五条 援助资金可与中央资金、地方资金及其他来源资金整合使用,并在年度计划实施方案中明确资金筹措渠道。援助资金项目建设中增加的投资由项目实施单位自筹解决。
第六条 帮扶资金纳入区财政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平衡区本级财政预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借、挤占、挪用、截留。
第七条 帮扶资金禁止实施以下项目:
(一)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
(二)城市广场和公园、各类娱乐设施;
(三)违背当地民族习惯、宗教信仰和群众意愿的项目;
(四)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业项目;
(五)各类公务接待活动;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禁止的其他项目;
(七)未列入东西部扶贫协作年度计划的项目。
第八条 援助资金结转结余实行继续使用或调剂使用,由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扶贫开发局等部门在当年11月底前提出结余资金安排使用计划并按程序审批。
第九条 援助资金纳入财政扶贫资金专项库款保障,由项目实施单位申请,报区协作办、区项目分管县级领导、区援建方领导和分管财政县级领导审批后直接支付。
第十条 建立多元化监督体系,发挥区协作办、区扶贫开发局、区审计局、区财政局等部门监督作用,引导干部群众、乡镇村社、第三方等社会力量参与监督。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以及区协作办、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及工作人员在援助项目资金安排、使用管理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贪污挪用等违法违纪的,依据有关规定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广元市昭化区东西部扶贫协作援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昭府办函〔2018〕123号)同时废止。
附件:1.广元市昭化区援助项目资金拨款审批表
2.广元市昭化区援助项目资金拨付资料清单
附件1
广元市昭化区援助项目资金拨款审批表
申请单位名称(公章): 填报日期:
项目
基本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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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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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助项目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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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援助金额: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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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累计已拨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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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申请拨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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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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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培训)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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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
支付
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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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单位或个人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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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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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全称
(具体到营业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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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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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
支付
审批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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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实施单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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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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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协作办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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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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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项目分管县级
领导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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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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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援建方领导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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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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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管财政县级领导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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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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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广元市昭化区援助项目资金拨付资料清单
一、工程项目
⑴项目立项批复;
⑵项目实施方案;
⑶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施工合同);
⑷政府采购合同或协议;
⑸支付原材料、技工工资原始凭证、工程款税务发票;
⑹物化补助登记表(包括贫困户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物资名称、规格、数量等,须由领取人、经办人、监督人签字);
⑺项目建设进度图片;
⑻项目验收报告书(包括项目现场检查记录及验收意见);
⑼竣工决算书、审计报告。
第一次拨款仅需提供⑴⑵⑶⑷项,最后一批资金拨付前需提供竣工报告。以上资料需出示原件,由区东西部协作办公室留存的上述相关资料可为复印件,原件在项目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保存,待项目完成后,需将所有相关资料装订成册交区东西部协作办公室备案。
二、培训项目
⑴培训方案;
⑵培训人员名单清册(含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
⑶培训总结及简报;
⑷各期培训影像资料。
首批资金拨付前需提供第1项资料,第二批资金拨付前需提供后3项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