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府办发〔2018〕2号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元市昭化区土坯房建新拆旧
奖励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拣银岩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广元市昭化区土坯房建新拆旧奖励政策实施细则》已经七届区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31日
广元市昭化区土坯房建新拆旧奖励政策
实 施 细 则
2018年1月19日,我区召开脱贫攻坚“建新拆旧 产业发展”战役现场推进会。按照现场推进会关于“要坚决打赢建新拆旧攻坚战,不留一户‘烂土坯房’,让群众住上好房子、过上好日子”要求,结合全区实际,提出如下细则:
一、关于新建农房后生产用房规划建设的问题。1.针对易地新建农房后,建新必须拆旧。2.建房户生产用房鼓励集中建、联排建,特别是聚居点生产用房的建设,必须实行统一规划,连户连排建设,每户面积不超过30㎡、高度不超3米。
二、关于非农业户口建房政策和奖励标准的问题。户口已转为城镇户口的居民建房不能享受农村建房相关奖励资金,但仍在原村社居住的失地农民可参照农村建房相关政策执行,按规划设计建设。
三、关于城市规划区内建房的问题。城市规划区内需建房的农户,要统一纳入城中村改造,统一规划建设。
四、关于非农业户口拆除土坯房后奖励的问题。1.非农业户拆除土坯房,恢复耕地并将宅基地交还当地村社集体经济组织的,可给予2万元/户的资金奖励。2.非农业户可以自行改造,需经建设部门认定主体结构安全的土坯房,但不得享受相关奖励。
五、关于建卡贫困户人口动态调整后,建房奖励资金兑付的问题。1.建卡贫困户建房奖励人口的确定必须以区扶贫移民局系统中认定的人口为基准。2.执行“只减不增”的原则,即:房屋开工建设之前,家中成员因死亡等原因减少的,将按减少人员后的现有人口计算;若在房屋已开工建设之后,家中成员因死亡等原因减少的,将按原有人口计算;家中成员因出生、婚嫁、迁入等原因新增的,一律按“六有信息平台”人数计算。
六、关于建卡贫困户楼房改造的问题。1.对于房屋因受地质灾害等原因已成危房的、无法达到住房安全达标条件的建卡贫困户,需将已享受的安居扶贫补助资金如数退回财政,再按程序享受现行奖励政策,不得抵扣。2.因缺门窗等原因,但不影响住房安全达标的,由农户自筹解决为主,联挂帮扶部门(或乡镇)可根据情况给予帮扶,同时要控制实施范围,不宜大面积推广实施。
七、关于整村推进(贫困村、非贫困村)未进入聚居点建房农户的基础设施(入户路、院坝等)配套的问题。1.由农户自筹资金解决基础设施配套。2.有条件的可由联挂帮扶部门给予帮扶。
八、关于建房户在乡(镇)场镇通过购买土地等方式建房,原所在村社有土坯房的问题。1.农业户拆除所在村社土坯房,恢复耕地并将宅基地交还当地村社集体,承诺不再回当地建房的或改造所在村社主体结构安全的土坯房,可给予2万元/户的资金奖励。2.农业户拆除所在村社土坯房,恢复耕地,暂不新建农房、保留宅基地权益的,可给予1万元/户的资金奖励。
九、关于乡镇政府统一拆除危旧土坯房的问题。1.对于“建新房、难舍旧”的农户,乡镇要进一步做好宣传动员拆旧工作,加快拆旧进度、确保拆旧安全。2.对于已享受相关建房奖励政策后,还存在不拆旧或拆旧难度大等情况,可由乡镇政府组织机械力量及专业队伍统一拆除。3.区政府将按区规划建设和住房局核定的1月20日锁定的全区土坯房存量20697户,拆除工程(工作)经费暂按500元/户计算,安排工程(工作)经费予以支持乡镇政府组织的统一拆旧工作,乡镇可通过自求平衡,灵活处理,解决相关历史遗留问题。4.1月20日-3月20日拆除的土坯房,给予乡镇工程(工作)经费,费用由乡镇上报区安居扶贫指挥部组织会同财政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足额直接拨付乡镇;3月21日-5月20日拆除的土坯房,给予乡镇的工程(工作)经费,由区政府审批,减半直接拨付乡镇;5月20日后拆除的土坯房,将由乡镇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自行组织力量强制拆除危旧土坯房,排除安全隐患,必要时区国土、规划建设和住房、公安等相关部门给予支持,但区政府不予拨付乡镇工程(工作)经费。
十、关于安居扶贫土坯房改造政策奖励执行时限的问题。1.国家易地扶贫搬迁建房奖励资金政策以省、市规定相关时限执行。2.我区执行的非建卡贫困户2万元/户、非易地搬迁建卡贫困户新建或改造的奖励2万元/人、2万元/户+1万元/人×N人的奖励资金政策将于2018年6月30日后不再执行,即:2018年6月30日前,未开工建设农房和未完成拆除危旧土坯房的农户将不再享受相应的建房奖励资金。
十一、关于建卡贫困户建房超面积和未拆旧房的问题。对于建卡贫困户建房包含30㎡附属用房后超面积或建新未拆旧的将严格按照5000元/人予以扣除奖励资金。
十二、关于加大传统村落保护的问题。对我区21个传统村落,要做好规划编制及保护工作,对未纳入传统村落保护的农村土坯房要坚持拆旧建新为主,同时统筹兼顾、同步推进聚居点拆旧房和土地整理工作。
本《实施细则》由区规划建设和住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