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府办发〔2018〕15号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元市昭化区机关单位差旅费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拣银岩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广元市昭化区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31日
广元市昭化区机关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省、市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乡级机关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本办法所称区乡机关单位,是指区乡级党政群机关,包括区委各部委,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昭化区委和区工商联,各人民团体。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常驻地范围参照《广元市昭化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中公务交通补贴保障区域确定,即:区本级公务交通补贴保障区域为昭化主城区(建成区),包括青梅路社区、京兆路社区、六四〇社区、轻管所社区,元坝镇元坝村、桂花村、胜利村、长坝村所辖地。乡镇(街道)公务交通补贴保障区域原则界定在政府所在地村(居)委会、社区,以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定为准。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严格“先审批、后出差”的报批程序,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差旅费标准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六条 各单位应按照实际工作需要和转变作风的要求,根据年度预算合理安排公务出差,严格控制差旅费支出。各单位年度差旅费预算原则不予追加。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七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工作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飞机、轮船、火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县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出差人员在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乘坐软卧,按照软卧车票报销。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
通
级 工
具
别
|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 船
(不包括旅游船)
|
飞 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市内交通费)
|
县处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二等舱
|
普通舱
经济舱
|
凭据
报销
|
其余人员
|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二等舱
|
普通舱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第九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十条 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在区本级公务交通补贴保障区域内和乡镇(街道)报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定的公务交通补贴保障区域内公务出行的,不再报销公务交通费用。
为降低单位派车出差成本、节约开支,鼓励更多机关工作人员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含出租小汽车)出差,对出差人员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到省内其他市州(含成都)、市内各县区和本区各乡镇(街道)出差的,按所乘公共交通工具票面价格的50%给予补助。
第十一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二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省内外住宿费限额标准:
住宿标准
级 别
|
省 内
|
省 外
|
区 内
|
成都
|
其他
地区
|
元坝镇、昭化镇
|
其余乡镇
|
县处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
200
|
100
|
400
|
380
|
见附件1
|
其余人员
|
100
|
100
|
340
|
320
|
第十四条 县级及以上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县级以下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县级以下出差人员为单数,或有异性人员出差的,可以单人住宿一个标准间,住宿费用控制在2人标准之内,单位财务部门应根据批准出差的人数和性别的实际情况,予以报销。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或各地定点接待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偿费用。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其中,乡镇工作人员下村(社区)每人月补助天数不得超过正常工作日,出差人员伙食费补助标准见下表:
单位:元/人·天
地区
|
区级机关到区内乡镇及乡镇到城区
|
市内及市
内其它县区
|
乡镇(街道)干部下村(社区)
|
省内、市外
|
省 外
|
甘孜阿坝凉山
|
其他
地区
|
标准
|
50
|
60
|
15
|
120
|
100
|
赴西藏、青海、新疆每人每天120元,其余地方执行标准每人每天100元
|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缴费标准:市内区外早餐不高于10元/人·餐,午餐不高于25元/人·餐,晚餐不高于25元/人·餐;区机关工作人员到乡镇早餐不高于10元/人·餐,午餐不高于20元/人·餐,晚餐不高于20元/人·餐)。出差人员所在单位不再报销向接待单位交纳的伙食费,接待单位收取伙食费,应当向被接待人出具《四川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扣接待费开支。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九条 公杂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通讯费等费用。
第二十条 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标准包干使用。其中,乡镇工作人员下村(社区)每人月补助天数不得超过正常工作日,具体标准见下表:
单位:元/人·天
地 区
|
市内(包括区级机关到区内乡镇及乡镇到城区)
|
乡镇(街道)干部下村(社区)
|
省内、市外
|
省 外
|
成都
|
其他
地区
|
标 准
|
30
|
15
|
80
|
50
|
80
|
第二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凡在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内进行公务活动的,均不发放公杂费。
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或其他单位派车的,不再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公杂费减半发放。单位派车出差仅用于城市交通的,公杂费正常发放。单位出差审批单中应明确派车情况,以便财务人员审核。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中经费来源由各单位在日常公用经费中合理安排。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内凭发票据实报销,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伙食补助费按规定的出差目的地标准报销,旅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的目的地标准报销。
公杂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车辆租赁保障严格按照《广元市昭化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昭化区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昭车改领〔2018〕1号)文件规定执行,产生的租赁费用由租赁单位自行承担。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的天数(扣除回家省亲办事的天数)计算。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调入单位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一次性报销。随迁家属和搬家所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到市内外挂职、支援工作的,在途期间按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挂职、支援工作期间发生的差旅费原则上由接收单位保障(有专项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因工作需要,借用、抽调的其它单位工作人员的差旅费应当由借用、抽调单位保障,其原单位不再负担差旅费。
第三十条 单位驾驶员出差,按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除伙食补助费、公杂费外,不再发放出车等其它补助。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若会议、培训要求食宿自理的,会议、培训期间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费由所在单位按差旅费有关规定执行;若会议、培训由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由举办单位统一开支。会议、培训期间公杂费均减半发放。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三十二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在30日内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见附件2)、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应当用公务卡结算。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一级预算单位应当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区财政局报告。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 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费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差旅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它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它情况。
第三十五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差旅审批制度或差旅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昭化区机关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昭府办发〔2014〕16号),《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广元市昭化区机关单位差旅费相关标准>的通知》(昭府办函〔2015〕164号),《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乡镇(街道)干部下村(社区)差旅费管理>的通知》昭府办发〔2016〕5号同时废止。原执行标准若与此办法标准明细不一致的地方,以此文为准。
附件:1.广元市昭化区机关单位省内外出差住宿费标准明细表
2.广元市昭化区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差审批单(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