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府办函〔2018〕3号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元市昭化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区级各有关部门,区属有关企业单位:
现将《广元市昭化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25日
广元市昭化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区级储备粮管理工作,确保储备粮安全可靠,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级储备粮权属区政府,规模由区政府确定,区级有关部门按法定权限执行。
第三条 区级储备粮实行“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的办法管理,要形成管理科学、调控有力、高效灵活、节约费用的模式运作。
第四条 区粮食局负责区级储备粮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对区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规划总体布局,审核认定承储企业的资格,依照国家和省储备粮管理的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标准,建立健全区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协助区财政局管理区级储备粮所需费用、利息;到期提出轮换计划。
第五条 区财政局负责将经区政府批准的区级储备粮的保管费用、资金占用利息列入区财政预算;并按照监管结果,审核拨付各项费用和利息;对经区政府批准的轮换进行监督管理,提出费用核算结果;加强区级储备粮企业的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 区农发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区级储备粮所需贷款,负责贷款的信贷监管;监督管理轮换工作,并按时监督轮换货款回收。配合区粮食局、区财政局做好储备粮的监管工作。
第七条 受托的承储企业是区级储备粮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存储区级储备粮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区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完好、储存安全负责,按规定做好购进、存储、轮换、动用等环节的工作。
第二章 储备粮的购入
第八条 区粮食局应在区属国有粮食企业中,公开评比承储区级储备粮的企业,并将评比结果和承储规模报区政府批准。
第九条 经批准的区属国有粮食企业自行面向市场进行收购或招标采购组织购入区级储备粮。区级储备粮的购入计划由区粮食局、区财政局、区农发行按照政府批准的规模联合下达。
第十条 入库的区级储备粮必须是当年产新粮食,质量达到国家标准三级以上,镉含量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储备粮入库后,企业需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检机构进行质量检验,并向区粮食局、区财政局、区农发行申请入库验收(附质量检验报告)。区粮食局、区财政局、区农发行组织对入库粮食数量、储存地点、贷款、质量检验情况等进行核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确认给予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区级储备粮入库成本由区财政局、区粮食局根据采购价和有关费用核定,原则上参照当年国家最低收购价粮食价格以及入库运输等成本执行(入库成本不得超过省储粮的标准)。核定的成本为贷款发放的最高限额。财政据此计算利息及费用补贴。
第三章 储备粮的保管
第十二条 区级储备粮的承储企业必须是本区住地范围内,取得省级储备粮以上承储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负责执行区级储备粮收购、储存、轮换、销售等业务的规定和政策;
(二)严格执行国家粮油仓储管理、质量管理、技术规范等相关规定;
(三)定期向区粮食局报告粮食库存情况;
(四)建立健全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四条 存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虚报、瞒报区级储备粮的数量;在区级储备粮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擅自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地点和仓间;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等造成区级储备粮严重不宜存或变质;以区级储备粮对外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第四章 储备粮的轮换
第十五条 区级储备粮的轮换严格按照稻谷3年、小麦3—4年存储到期,由承储企业按时向区粮食局、财政局申报,并经政府批准进行轮换。
第十六条 区级储备粮轮换应在规范的粮油批发市场进行,也可以经区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任何存储企业不得自行轮换。
第十七条 经批准轮换期间发生的轮换费用(包括价差)由区财政局组织区粮食局、区审计局、区农发行进行核算,根据结果提出方案报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 粮食空库期不得超过四个月。凡超过轮空期的,区财政局应停止拨付保管费用和利息补贴。区粮食局应重新组织评估承储企业的承储资格。
第五章 储备粮的动用
第十九条 未经区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区级储备粮。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动用区级储备粮赚取价差,谋取不当利益,从而造成空库行为。
第二十条 本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经区政府批准,可以动用区级储备粮:
(一)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突发公共事件;
(二)市场粮食供应紧张,价格出现异常波动,需动用区级储备粮稳定市场;
(三)其他。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动用的区级储备粮食发生的价差亏损由区财政局提出解决方案,报政府批准。发生的价差收益上缴区财政。
第六章 损耗与损失
第二十二条 区级储备粮的损失、损耗由区粮食局会同区财政局、区农发行核定,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区级储备粮的损耗,分定额内损耗和超定额损耗,定额内损耗由区财政负担,超定额损耗由承储企业负担;
(二)因承储企业原因造成区级储备粮的损失,由承储企业负担;
(三)承储企业对区级储备粮可进行保险,所需保费由存储企业自行负担;
(四)因不可抗力造成区级储备粮损失,由存储企业及时报告区财政局、区粮食局、区审计局及区农发行等部门,经上述部门核实后,报告区政府。
第七章 储备粮油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区粮食局、区财政局、区农发行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区级储备粮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对区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及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二)对区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三)调阅区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四)对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及省有关管理规定、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检查;
(五)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 区粮食局、区财政局、区农发行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区级储备粮食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承储企业立即纠正或处理。对危及区级储备粮食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处理,并报告区政府。发现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区粮食局会同区财政局取消其承储资格、调整储备计划。
第二十五条 承储企业对区粮食局、区财政局、区农发行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有擅自动用区级储备粮的,由区粮食局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取消其承储资格;取消承储资格的企业,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承储资格。由于人为原因造成区级储备粮损失的,由区粮食局责令赔偿。
第二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有以下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区级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的;
(二)未经区粮食局批准,将承储有区级储备粮的仓储设施擅自置换、拆除、变卖、改用的;
(三)擅自动用区级储备粮的;
(四)由于管理责任和责任事故造成区级储备粮损失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粮食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