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府办函〔2018〕20号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元市昭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
地方经济发展考核与区级可调控资金存放挂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拣银岩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单位,区内各金融机构:
《广元市昭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与区级可调控资金存放挂钩暂行办法》已经七届区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14日
广元市昭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
发展考核与区级可调控资金存放挂钩暂行办法
根据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与市级可调控资金存放挂钩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府办发〔2017〕132 号)要求,为充分发挥区级可调控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进一步调动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动力与活力,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考核对象
农行昭化支行、工行昭化支行、邮储银行昭化支行、区信用联社、贵商村镇银行昭化支行等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引进不满1 年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参与当年考核。
二、调控资金范围
区级部门专户资金、社保资金、住房公积金、区级投融资平台公司存款等区级可调控资金。
三、考核指标及评分办法
(一)基础得分项(100分)。重点考核存贷比、贷款余额、小微企业贷款、金融扶贫和税收贡献五项指标(其中,前三项指标统计均须扣除区外投放数据)。
1.存贷比(分值 30 分)。
(1)余额存贷比(15 分)。余额存贷比位居全区第一位的得满分,每靠后一个名次按该项总分值 20%依次递减(最低扣至0分为止,下同)。(计算公式:余额存贷比=各银行机构期末表内贷款余额/期末存款余额)
(2)新增存贷比(15 分)。新增存贷比位居全区第一位的得满分,每靠后一个名次按该项总分值 20%依次递减。(计算公式:新增存贷比=各银行机构当期表内贷款投放净增额/当期存款净增额)。
2.贷款余额(分值 30 分)。各项指标位居全区第一位的得满分,其余机构按占全区第一位机构贷款余额的比例打分。
3. 税收贡献(分值20分)。主要考核当期各银行业机构在区内入库的税收总额。考核指标以区国税局、区地税局数据相加计算。位居全区第一位的得满分,其余机构按占全区第一位机构税收的比例打分。
4. 小微企业贷款(10分)。重点考核银行业机构当期末小微企业贷款在全部贷款余额中的占比(5 分)和小微企业贷款户数余额(5 分)。位居全区第一位的得满分,每靠后一个名次按该项总分值10%依次递减。
5. 金融扶贫(分值 10分)。主要考核银行业机构当期扶贫小额信贷发放情况。考核指标以扶贫移民局、人行广元中支数据为准。位居全区第一位的得满分,每靠后一个名次按该项总分值20%依次递减。
(二)加分项(不超过 10分)。
日常工作被区委、区政府(含办公室)通报表扬或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的,予以每次1分的加分。
(三)扣分项(5-20分)。
1.日常工作被区委、区政府以及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委督查室、区政府督办室、区金融办通报批评的,予以每次2分的扣分。
2.经银行业监管机构与区政府金融办查实认定有违规收费、捆绑搭售、提供金融服务质价不符、出现金融风险和稳定事件等负面情况的,予以每次2分的扣分。
3.社保收入户月末余额不全额划转财政专户,或每月向区财政局上报账户余额有瞒报、漏报、错报的,予以每次2分的扣分。
四、考核结果运用
(一)按当期各银行业机构综合考核得分占比与当期各项区级可调控资金匹配,综合考核得分排末位及贷款出现负增长的不再匹配区级可调控资金。
(二)社保专户原则上开设在年度考核为前3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并按前3名得分占比综合考虑坏账率和利率上浮后匹配相应的资金。区级部门专户资金、住房公积金和区级投融资平台公司等区级可调控资金按各银行业机构考核得分占比进行调配。
(三)银行业机构综合评价等级为B 等以下(不含B 等)的不予匹配区级可调控资金。
(四)推荐招商引资企业在综合考核靠前的银行开设企业账户。
(五)积极协调将棚户区改造等政策性银行贷款存放在综合考核靠前的银行。
五、组织实施
(一)挂钩考核每年度2次。由区金融办牵头,区财政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参与考评。考核数据由人行广元中心支行、广元银监分局和区国税局、区地税局等部门向区金融办提供,其中:存贷比和贷款总额情况、小微企业贷款情况由区政府金融办协调人行广元中心支行、广元银监分局提供;金融扶贫由区扶贫移民局、人行广元中心支行共同提供;税收贡献由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共同提供;加、扣分事项由区金融办会同区委督查室、区政府督办室整理汇总。
(二)成立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与区级可调控资金存放挂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银行考核结果认定和区级可调控资金调配审定工作。由区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常务副区长和分管金融工作副区长任副组长,区委督查室、区政府督办室、区财政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人社局、区金融办、区国资局和区公积金中心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金融办,由区金融办主任担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三)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召集人为区政府分管金融工作副区长,副召集人为区财政局和区金融办主要负责人,区委督查室、区政府督办室、区人社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公积金中心、区国资委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席会议负责汇总区级可调控资金账户及金额,根据银行业机构考核结果,拟定调配方案,报领导小组审定后 20 个工作日内将资金调配到位。
(四)各银行业机构必须服从并及时执行区政府调配方案,对阻挠、拖延资金支付的银行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协议,追究其违约责任。
(五)各银行业机构对考核到位后的资金,要继续执行原有的优惠协议利率,确保区级可调控资金保值增值。
(六)各银行业机构必须确保各类资金正常支付,严禁出现压票、泄露账户信息等行为。出现上述情况,将减少至取消在该银行的区级可调控资金存放。
(七)新引进的商业银行开业当年给予不低于 500万元区级可调控资金存放支持,按“一事一议”原则申请办理。
六、其他
(一)本暂行办法由区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
(二)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