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昭府复决〔2023〕1号
申 请 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广元市昭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处理其提出的投诉举报行为不服,于2023年1月3日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本机关于2023年1月5日收到该申请。
经审查,申请人于2022年6月24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一份投诉举报信件(中国邮政挂号信编号:XA25907394444),经中国邮政网查询,该信件于2022年6月26日被投递至昭化区邮政服务中心自提点。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本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6月24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件,该信件于2022年6月26日被投妥,但申请人直至2023年1月3日才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已明显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的复议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
2023年1月 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