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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元市昭化区城乡污水处理设施 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5-25 15:21:00 来源: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昭府办发〔2023〕15号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元市昭化区城乡污水处理设施

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级相关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广元市昭化区城乡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25日



广元市昭化区城乡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区城乡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监督管理,保障城乡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做好乡镇行政区划和村级建制调整改革“后半篇”文章,促进乡村生态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范围内城乡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乡污水处理设施是指对城乡污水进行收集处理的设施设备,含污水厂(站)、配套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等。本《办法》所称的城乡是指全区范围。本《办法》所称的城镇是指城市建成区和镇所在的场镇范围。本《办法》所称的乡村是指被撤并乡场镇、村庄、聚居点范围。本《办法》所称污水运维单位是指对城乡污水处理厂(站)运行维护管理的单位。本《办法》所称的污水处理费是指排水单位或个人缴纳并专项用于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维、污泥处理和宣传污水处理相关知识的资金。本《办法》所称污水运维费是指运维单位维持污水处理厂(站)运转所需的运维成本及合理利润。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区发改局负责城乡污水处理设施项目的立项审批等相关工作;依法核定城乡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加强价格监管;协助做好城乡污水运维费用的使用监管、成本审计工作。

第五条 区住建局是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负责城镇污水运维企业的监督考核工作;指导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污水管网的应急抢险、日常维护维修工作;督促污水运维单位按相关规定做好城镇污水处理厂(站)运维管理工作,确保污水处理达标后排放。

第六条 区经信科技局是工业园区范围内污水处理设施(含工业企业独立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园区污水运维企业的监督考核工作;指导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及污水管网的应急抢险、日常维护维修工作;督促污水运维单位按相关规定做好污水处理厂(站)运维管理工作,确保污水处理达标后排放。

第七条 昭化经开区具体负责工业园区范围内污水处理设施(含工业企业独立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维管理工作,以及园区范围内污水管网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负责对辖区内污水运维企业的日常管理和考核。

第八条 昭化生态环境局负责全区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方面的环保监督指导工作;是乡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乡村污水处理设施及污水管网的应急抢险、日常维护维修工作;负责全区污水运维单位的监督考核工作;负责医疗机构内医疗废水排放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超标排放污水行为。

第九条 区目标绩效事务中心负责将城乡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工作纳入对各镇和相关部门的年度综合目标考核。

第十条 区财政局负责统筹落实全区污水处理设施运维资金保障,将污水运维费用纳入财政统筹安排,协助做好污水运维费用的使用监管、成本核算工作。

第十一条 区审计局协助做好污水运维费用的使用监管、成本审计工作。



第三章 各镇职责



第十二条 各镇人民政府是污水管网(不含城市建成区以及工业园区范围)的运维监督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承担本辖域的污水管网的应急抢险、日常维修等工作,承担管网的日常巡查维护等工作。

第十三条 各镇人民政府协助做好对辖域内污水运维单位的日常管理和考核等工作;督促运维单位落实专职人员对污水处理厂(站)进行维护管理等工作。

第十四条 各镇人民政府、村(社区)要建立健全污水管网线路、材质、管径等情况的纸质和电子档案及日常巡查维护维修档案。



第四章 运维单位职责



第十五条 运维单位要因地制宜制定城乡污水处理厂(站)运维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污水处理厂(站)的运行维护管理,运行管理人员须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六条 运维单位按季度向主管部门报送城乡污水处理厂(站)运行及日常维护等相关统计报表、进出口水质监测报告及运行情况。

第十七条 城乡污水处理厂(站)应当保持正常运行,不得擅自停运。因维护、突发事故等需停运的,要及时向区住建局、生态环境局及属地镇人民政府报告并说明情况,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修并及时恢复运行。

第十八条 运维单位应建立健全来访记录、巡查记录、维护维修记录等各项管理台账,保证污水处理厂(站)规范运行。

第十九条 运维单位应按规定对城乡污水处理厂(站)相关仪表和设备数据记录,确保进出水量、电量、污泥产生量、药剂使用量、水质化验单等数据准确无误。

第二十条 运维单位应保障城乡污水处理厂(站)出水水质稳定达标,按污水处理厂(站)设计规模,每半年对相关水质指标开展一次监测,一旦发现较大问题,需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整改,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持续发挥最大效益。



第五章 资金保障



第二十一条 城乡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污水运维费应建立多渠道统筹资金机制。

第二十二条 城乡污水处理设施日常运维费,由区财政统筹上级专项资金、政策性收费等。

第二十三条 城乡污水处理设施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城乡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和污泥处置等,严禁挪用或转作他用。发改、财政、审计应定期检查城乡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 污水运维费的支付,依据第三方运维合同约定和考核结果执行。



第六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五条 由昭化生态环境局牵头、区住建局、属地镇人民政府组成考核小组,按《昭化区乡镇污水处理厂(站)运行维护管理考核办法(试行)》每半年对污水运维单位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污水运维费支付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对工业园区范围内污水处理设施运维单位的考核,可参照《昭化区乡镇污水处理厂(站)运行维护管理考核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七条  相关部门在城乡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监督和管理过程中,履职不到位或因失职造成损失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将镇人民政府、村(社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纳入各镇人民政府年终考核,最终以区目标绩效事务中心的考核结果为准。

第二十九条 在城乡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过程中,造成严重生态环境破坏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25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住建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