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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昭化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征求《广元市昭化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意见建议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9-05 15:04:00 来源:广元市昭化区发展和改革局



广元市昭化区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征求《广元市昭化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实施细则》意见建议的公告


按照国家和省市关于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我局起草了《广元市昭化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征求时间为2023年9月5日—2023年10月5日,可通过信函、电话等方式反馈意见建议。联系人:易大诚,联系电话:8725208,邮箱:632189785@qq.com。



广元市昭化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9月5日






广元市昭化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切实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激发社会投资活力,依据《政府投资条例》《四川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国家、省、市对项目管理另有明文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采用直接投资、投资补助、贷款贴息、资本金注入等方式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投资建设项目:

(一)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项建设资金;

(三)政府性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五)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

(六)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七)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其他财政资金;

(八)上级资金(主要指中央、省、市各级专项资金等)用于基本建设的财政资金;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采用转贷、贷款贴息、投资补助等政府投资项目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专项建设基金项目,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实行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理体制、统一监管方式。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当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建立健全项目责任制,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除争取上级资金项目外,政府投资项目应明确资金来源或制定融资平衡方案。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执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建设监理制。


第二章  项目储备及投资计划管理


第八条 政府投资储备项目是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等,谋划拟于当年和未来三年开工,拟申请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储备项目由行政主管部门、各镇、昭化经济开发区提出,经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依托“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投资项目管理服务平台”进行储备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九条 强化政府投资储备项目的前期研究,完善提前谋划、分类指导、归口管理工作机制。投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建设前期工作的统筹协调;自然资源部门负责项目的规划布局研究;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前期项目的环境综合评价;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相应行业项目前期策划和方案研究等前期工作。

第十条 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合理安排政府投资。每年10月下旬起,各行政主管部门、各镇、昭化经济开发区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申请,报区投资主管部门汇总。项目申请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性质、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年度投资计划及资金来源、建设期限、建设方式、工程进度安排、前期工作情况,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

第十一条 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投资概算已经核定;

(二)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三)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区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可用建设资金规模、项目建设的轻重缓急等,结合各镇和区直各单位提出的项目建设计划,商财政、自然资源及行业主管部门统筹提出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建议方案,依程序报请区政府常务会、区委常委会审定,修改完善后正式下达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

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的安排,应优先重大项目和民生项目,优先续建项目,优先中央、省、市项目的配套。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 年度计划编制应充分考虑财政承受能力,坚持量力而行的原则,对没有明确资金来源和制定融资平衡方案的项目,不得列入年度计划、不得审批、不得开工建设,严禁以任何形式变相举借债务上新项目、铺新摊子。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经确定的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任何单位和个人原则上不得擅自调整。未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区审批部门不得办理项目立项审批,区财政部门、区政府授权的融资主体不得安排建设资金,区自然资源部门不得安排用地指标。

因国家政策调整、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发生重大变化或涉及安全、稳定等因素确需调整年度计划的,各行政主管部门、各镇、昭化经济开发区提出调整意见报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由区投资主管部门汇总统筹提出调整方案,报区委、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项目前期管理


第十六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规定的程序,报区投资主管部门或者政府赋予项目审批权的其他部门(以下统称区审批部门)审批。

审批权限为市级及以上的,由区审批部门转报上级审批部门审批,所需资料按上级规定提供。

第十七条 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项目投资额度进行分类审批:

(一)建设内容单一、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和房屋建筑类改扩建项目,可以由行业主管部门直接审批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含项目建设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内容,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会同区审批部门、项目主管部门等联合审核。如勘察设计等费用达到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规模的,应由区审批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

(二)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项目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对纳入区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审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范围的政府投资项目,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

(三)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以在直接审批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上,通过集中会审等方式并联办理审批手续。

对直接审批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的项目,区级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能职责独立办理,快速批复项目前置条件。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申请项目审批时,应提供以下审批要件:

(一)项目单位提供的项目审批申请文件;

(二)项目建议书、有资质中介机构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选址和用地预审意见(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不涉及新增用地或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已批准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但需提供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或已批准建设用地文件复印件);

(四)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不进行节能审查,只需填写《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耗统计表》);

(五)项目主管部门提请区政府常务会和区委常委会关于立项审查的请示文件及会议纪要(总投资2000万元以下的不需提供;总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2亿元以下的提供请示文件及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的提供请示文件及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和区委常委会议纪要);

(六)资金来源证明文件或融资平衡方案;

(七)项目单位对所提交资料真实性的承诺;

(八)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条 项目审批按照“一窗进出”“并联审批”和“事先告知承诺”制度简化或合并审批,原则上由区投资项目联合审批服务中心受理各审批事项,按程序依次并联审批。对于主件齐全,仅缺附件材料的,在申请人作出书面承诺后,应先予受理。对于项目基本符合审批条件,且无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或可能产生法律纠纷的,在申请人作出承诺后可先予技术审查。

第二十一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单位应通过四川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http://tzxm.sczwfw.gov.cn/)申报项目,区审批部门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项目代码是项目整个建设周期的唯一身份标识。

第二十二条 区审批部门在批准总投资4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同时对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等内容提出核准意见;对未达到必须招标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由区财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核定政府采购方式;对未达到《四川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限额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由项目单位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自行研究组织采购。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批复文件有效期为2年,应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文件中予以明确。

区审批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设计单位须严格按照已批准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估算总投资进行限额设计。初步设计应当明确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其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国家规定要求。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进行审查和批复。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是作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项目投资概算在项目批复投资估算额以内的,项目概算审批部门应及时予以批复。项目投资概算超过项目批复投资估算额的,应对初步设计方案进行优化,优化后仍超过批复投资估算额的,项目主管部门应报区政府同意后,概算审批部门予以批复。项目投资概算超过项目批复投资估算10%及以上的,或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单位应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

第二十五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实行联合审查制度,将消防、人防、技防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相关部门不再单独进行技术审查。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在完成施工图设计及工程造价后,应及时委托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项目投资进行评审,项目评审按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相关规定执行。财政评审审定的工程投资作为招投标确定标的的最高控制价。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都必须进行招标,具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等法律法规执行。符合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的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项目需要采取采购设计施工总承包、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模式组织实施的,应严格按照行业部门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审批后,项目单位应加快前期手续办理,尽早实现开工建设。自区审批部门作出批复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区审批部门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且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超过延期最后期限仍未开工建设的,该项目审批文件自动失效。项目后期如需建设,应按本细则规定重新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区审批部门审批。国家对项目审批项目延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区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和规模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以及故意漏项、漏量、报小建大。招标文件和工程合同中确定的材料品牌、规格(型号)和工程量未经审查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因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变更方案申请及资金来源或制定融资平衡方案,并按程序进行报批和履行相关变更手续。

第三十条 本细则所称的工程变更是指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变化等原因,使工程的实施内容、范围、方式、规模、数量或标准以及设计、监理、勘察等工程咨询服务费用等方面发生变化,由此引起合同价款的变化。

政策性文件调价引起工程价款的变化,不属于本细则管辖的工程变更范围。

第三十一条 工程变更应依法并在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等基础上,坚持以深化设计、提高质量、完善功能、保护环境、节约资源、节省投资、加快施工进度为目标,遵循实地踏勘、集体决定、预先申报、按级审核、先审批后实施、依法支付的管理原则,确保工程变更过程规范有序、公开公正和经济合理。

第三十二条 工程变更根据变更的增减金额绝对值之和,实行分级管理。

(一)一般变更

工程变更后超批准的投资概算10%以内的,或投资额增减在20万元以内的;

(二)较大变更

工程变更后超批准的投资概算10%及以上20%以内的,或投资额增减在20万元及以上200万元以内的;

(三)重大变更

工程变更后超批准的投资概算20%及以上,或投资额增减在200万元及以上的。

第三十三条 工程变更应按以下权限办理变更和审批手续:

(一)一般变更

由项目单位向项目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召集项目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应机构对变更方案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会议纪要》,施工单位根据《审查会议纪要》实施工程变更。审计机构根据《审查会议纪要》进行工程结算审计。

(二)较大变更

1.因政策调整需进行工程变更的,由项目单位提出变更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后报区政府分管领导组织专题会议研究审定,原设计单位依据专题会议决定出具设计变更文件,概算编制单位编制概算调整书,经原审批部门出具变更批复后,方可进行变更。变更投资达到财评限额以上的,需经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评审。

2.因价格上涨导致工程投资增加,且使用预备费仍不能解决问题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提出变更方案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后报区政府分管领导组织专题会议研究审定,概算编制单位编制概算调整书,经原审批部门出具变更批复后,方可进行变更。变更投资达到财评限额以上的,需经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评审。调增的价差不作为计取其他费用的基数。

3.因地质条件发生变化等原因导致工程发生变更的,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由项目单位会同地勘、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出设计变更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后报区政府分管领导组织专题会议研究审定,原设计单位依据专题会议决定出具设计变更文件,概算编制单位编制概算调整书,经原审批部门出具变更批复后,方可进行变更。变更投资达到财评限额以上的,需经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评审。

(三)重大变更

因政策调整、价格大幅上涨、地质条件发生变化等原因导致工程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请区政府分管领导组织专题会议研究审查,并按照“三重一大”程序报审。原审批部门根据区政府常务(或常委会)会议纪要出具变更批复。变更投资达到财评限额以上的,需经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评审。

项目有较大变更、重大变更情况发生时,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牵头组织项目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区投资主管部门、财政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核实。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按上述规定进行工程变更报批的项目,化整为零或分解变更、分次变更的方式规避报批。工程变更未经审批的,不纳入工程结算,财政部门不予拨付资金,项目单位不得支付工程变更价款。

如工程变更涉及应急抢险,需立即实施的,项目单位应在24小时内向区政府书面报告,经区政府审查同意后,可先行组织实施。项目单位在变更发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本细则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第三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需优化设计且不增加投资的,由设计单位编制变更设计说明,并按本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变更审批。

第三十五条 项目单位在报送工程变更审批申请时,需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一)工程变更审批申请文件,文件应详细阐述项目概况、建设管理状况(或存在的问题)、工程变更的原因和内容、投资增减变动情况以及工程变更实施计划等情况;

(二)变更签证单或设计变更文件、会议记录或纪要、概算调整书等工程变更资料;

(三)变更导致工程超批复概算的,需提交资金来源证明文件或融资平衡方案。

(四)法律法规规定需提交的工程变更其他资料。

第三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当发生的工程变更情况或增减的变更金额(比例)达到了重新审批条件的,应连同前期变更情况报请重新审批。未经审批擅自进行工程变更并导致项目超概的,原则上不得办理概算调整手续,不得支付项目建设资金。


第五章  项目竣工验收管理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涉及规划、建设、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验收的,实行限时联合验收制度,项目单位应在工程完工后2个月内向区行政审批部门报送工程联合验收申请,区行政审批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组织预审,7个工作日内组织联合验收,并统一出具验收意见。对于验收涉及的测绘工作,实行“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在项目完工后3个月内完成竣(交)工结算文件编制,项目单位在核对竣(交)工结算文件后,应及时组织结算审核,区审计机关应进行监督。项目审计按照审计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交竣(交)工结算文件或工程资料,经项目单位书面催告后30日内仍未提交或没有明确答复的,由项目单位报请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其不良行为纳入信用档案管理。

第三十九条 项目单位在收到审计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应向区财政部门报送竣工财务决算资料,区财政部门在接收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应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并出具决算批复文件。

第四十条 项目单位收到财务决算批复文件后应及时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备国有资产登记,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六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四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通过第三方借资或者由施工单位垫资、借资建设。

第四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合同价款应当根据工程合同的约定和工程进度支付,项目单位申请拨付合同价款时应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区财政部门申请拨付。

项目单位申请拨付合同价款时应按资金拨付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同一项目涉及分期拨款的,首期拨款已提交的通用资料,后期申请拨款时可不重复提交。

第四十三条 区财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合同约定,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并综合考虑财政资金预算、项目建设进度等因素提出资金拨付方案,及时报请区政府同意后拨付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挤占、挪用、截留政府投资资金。

区政府授权的政府投资项目融资主体参照区财政部门拨付程序和融资主体内部制度流程拨付资金。

项目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将已拨付或者已落实的资金优先保障农民工工资。

第四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工作,区财政部门可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有专业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财务决算进行审核。

第四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区财政部门应当在竣工决算批复后按照预算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将结余资金收回财政处理,并在决算批复文件中明确资金收回时限和额度。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财政部门报区政府同意后,可以采取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等措施,并责成项目单位予以纠正:

(一)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的;

(二)擅自突破批复概算、调整预算的;

(三)未按规定专款专用,发生挤占、挪用、截留资金的;

(四)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应当公开招标或进行政府采购而未按规定进行的;

(六)其他违反合同约定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四十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加强财务核算和资金的管理,按规定要求及时报送月度、年度会计报表,及时办理纳税申报或进行减免备案。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对未按要求执行“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制度的,相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九条 政府投资管理实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进行行业监管,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十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统筹用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劳务就业、政务服务、公共资源交易等平台,实现政府投资项目信息互联互通、数据共享、业务协同、综合监管。项目单位应当通过相关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资金到位、建设进度、竣工验收、农民工工资支付等基本信息,各监管单位依托信息系统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监管。

第五十一条 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全覆盖。建立以政府审计、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共同参与的审计监督体系。督促整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第五十二条 建立完善政府投资项目评估督导和绩效考核机制。区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行业主管部门每年初对上一年度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执行以及在建项目的有效性、后续资金来源可靠性等情况,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再评估。区财政部门牵头对预算投资、政府融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和评估监督。

第五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后评价制度。区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后评价成果应当作为规划制定、项目审批、资金安排、项目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十四条 政府投资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区政府门户网站应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专栏,建设单位应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按规定公布项目信息,依法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诉举报机制。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如决算超过概算投资,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区审批部门会同区财政、审计和其他有关部门分析原因,查清责任。对违反规定超概算的项目,依纪依法追责问责。

第五十六条 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违规批准立项、用地、环评、规划、设计、施工许可的;

(二)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

(三)违规批准估算、概算、预算、结算和决算的;

(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五)未按规定拨付建设资金的;

(六)干预招标采购活动的;

(七)监督检查结论严重失实或弄虚作假的;

(八)强令或者授意项目单位违反本细则规定的;

(九)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的;

(十)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审批部门会同区财政、审计、行业主管单位等相关部门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项目审批,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停止建设活动,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视情节轻重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移交相关部门依纪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政府投资的;

(二)未履行审批程序擅自开工建设的;

(三)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改变建设地点或建设内容和故意漏项、漏量、报小建大的;

(四)擅自缩减建设标准、规模和内容,报大建小的;

(五)未依法组织招标采购的;

(六)未经相应程序审批先行实施工程变更的;

(七)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的;

(八)转移、侵占或者挪用项目资金的;

(九)已经批准的项目,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或者完成的;

(十)造成项目资金严重浪费或者工程进度严重拖延的;

(十一)擅自降低工程材料、设备采购标准,降低工程施工质量要求,隐蔽工程验收、工程签证不实的;

(十二)对承担项目相关业务的中介机构和参建单位(工程咨询、评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采购代理、设备材料供应商)的监管责任未履行或履职不到位的;

(十三)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十四)项目竣工后未及时组织验收、办理竣工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的;

(十五)因严重过错造成重大损失的;

(十六)未按要求如实报送统计报表的;

(十七)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未按规定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

(十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八条 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相关业务的中介机构和参建单位(工程咨询、评估、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采购代理、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因自身过失造成工程变更的,从业人员与项目单位或相关方进行串通违规操作的,出具的成果报告或审查结论严重失实、弄虚作假的,或造成项目质量低劣的,须按规定进行违约处理。同时,应根据情节轻重,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生产事故的,除依法追究中介机构、参建单位、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还应依法追究项目相关管理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涉及行业管理未尽事宜,各行业主管部门可按行业管理要求进行管理。

第六十一条 本细则由广元市昭化区发展和改革局商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 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我区原有政府投资管理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国家、省、市对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