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拟定了《新能源充电桩LNG加气站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补偿安置内容。详见附件。
二、补偿登记。拟被征地的所有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广元市昭化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以土地现状调查和公示结果为准。登记地址:元坝镇京兆路82号,咨询电话:0839-6280215。
三、公告期限。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
四、异议反馈。《新能源充电桩LNG加气站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在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cnzh.gov.cn/)和拟征收土地所在镇、村、村民小组公开栏,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或意见的,应在本公告期限内书面向广元市昭化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提出,以邮寄方式寄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或意见。
超过二分之一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举行听证的,向广元市昭化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联系地址:广元市昭化区元坝镇京兆路82号,联系人:龚超,联系电话:0839-6280215,邮编:628021。
五、征地范围内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装潢和抢种抢栽的地上农作物一律不办理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
附件:新能源充电桩LNG加气站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日
附件
新能源充电桩LNG加气站建设项目征地补偿
安 置 方 案
为推进新能源充电桩LNG加气站建设项目土地房屋征收工作顺利开展,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新能源充电桩LNG加气站建设项目实际,拟定本方案。
一、拟征收土地面积及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广元市昭化区元坝镇长坝社区3、4组,马克思街社区12组,拟征收集体土地5.9958亩。具体地类、面积以勘测定界为准。
二、拟征收土地现状
拟征收元坝镇长坝社区3组农用地2.7254亩,建设用地0.0801亩;长坝社区4组农用地2.6407亩,建设用地0.0254亩;马克思街社区12组农用地0.5242亩。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拟征收土地将作为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用地。
四、征收实施单位
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本项目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元坝镇人民政府承担本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具体工作,区经信科技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林业局、区自然资源分局等职能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五、补偿标准及方式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185号)和《广元昭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昭府函〔2020〕44号)标准执行,元坝镇长坝社区、马克思街社区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5.6万元/亩,征收非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按征收农用地标准的0.5倍执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比例为3:7。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标准执行。
(三)补偿方式
1.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管理、分配、使用。
2.地上附着物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由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属于个人所有的,由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支付给个人。
六、住房安置对象及方式
本建设项目征地不涉及住房安置。
七、社会保障
本建设项目征地涉及的失地应安置人员和安置方式,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和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元市财政局、广元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切实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通知》(广人社发〔2020〕25号)等文件规定予以社会保障。
八、其他事项
(一)本方案仅适用于新能源充电桩LNG加气站建设项目。
(二)本方案由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负责解释,未涉及内容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