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拟定了《四川广元昭化经开区工业污水处理工程(广元市东部新城工业污水集中处理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补偿安置内容。详见附件。
二、补偿登记。拟被征地的所有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广元市昭化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以土地现状调查和公示结果为准。登记地址:元坝镇京兆路82号,咨询电话:0839-6280215。
三、公告期限。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
四、异议反馈。《四川广元昭化经开区工业污水处理工程(广元市东部新城工业污水集中处理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在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cnzh.gov.cn/)和拟征收土地所在镇、村、村民小组公开,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或意见的,应在本公告期限内书面向广元市昭化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提出,以邮寄方式寄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或意见。
超过二分之一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本公告期限内向广元市昭化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联系地址:广元市昭化区元坝镇京兆路82号,联系人:龚超,联系电话: 0839-6280215,邮编:628021。
五、征地范围内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装潢和抢种抢栽的地上农作物一律不办理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
附件:四川广元昭化经开区工业污水处理工程(广元市东部新城工业污水集中处理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8日
附件
四川广元昭化经开区工业污水处理工程(广元市东部新城工业污水集中处理项目)征地补偿
安 置 方 案
为顺利推进四川广元昭化经开区工业污水处理工程(广元市东部新城工业污水集中处理项目)土地房屋征收工作,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广元昭化经开区工业污水处理工程(广元市东部新城工业污水集中处理项目)实际,拟定本方案。
一、拟征收土地面积及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昭化区元坝镇杏花村2组、大坝村1社,拟征收集体土地46.5828亩。具体地类、面积以勘测定界为准。
二、拟征收土地现状
拟征收元坝镇大坝村1社集体土地23.4787亩,其中农用地22.7725亩(耕地6.7466亩,非耕地16.0259亩),建设用地0.7062亩;拟征收元坝镇杏花村2组集体土地23.1041亩,其中农用地23.1041亩(耕地20.9034亩,非耕地2.2007亩)。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拟征收土地将作为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用地。
四、征收实施单位
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本项目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元坝镇人民政府承担本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具体工作,区经信科技局、区公安分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林业局、区自然资源分局、昭化经开区等职能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五、补偿标准及方式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185号)和《广元昭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昭府发〔2020〕44号)标准执行,元坝镇杏花村、大坝村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5.21万元/亩。征收非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按征收农用地标准的0.5倍执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比例为3:7。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标准执行。
(三)其他补偿标准
1.临时安置补偿标准。临时安置补偿标准为200元/人·月;临时安置时间为3个月。
2.被征收房屋搬迁补偿标准。按被征收房屋补偿费总额的1%补偿。
3.房屋征收奖励。①签约奖。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给予5000元/户的签约奖励。②搬迁奖: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离并交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主体建筑面积给予120元/㎡的房屋搬迁奖励。征收房屋主体建筑面积人均不足50㎡按50㎡/人计算。此项奖励有时间要求,具体奖励金额以协议约定为准,搬迁奖从房屋补偿资金到账之日起20日内拆除的支付100%,30日内拆除的支付90%,40日内拆除的支付80%,超过40日拆除的支付70%。
(四)补偿方式
1.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管理、分配、使用。
2.地上附着物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由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属于个人所有的,由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支付给个人。
六、住房安置对象
以广元市昭化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组织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代表、区公安分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元坝镇人民政府会审公示无异议的结果为准。
七、住房安置方式
本建设项目征地对符合安置条件的对象采取“货币补偿安置”方式进行安置。
八、社会保障。
本建设项目征地涉及的失地应安置人员和安置方式,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和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元市财政局、广元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切实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通知》(广人社发〔2020〕25号)等文件规定予以社会保障。
九、其他事项
(一)本建设项目征地住房安置对象的截止时间以区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确定的时间为准。
(二)本方案仅适用于四川广元昭化经开区工业污水处理工程(广元市东部新城工业污水集中处理项目)。
(三)本方案由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负责解释,未涉及内容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