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强化典型案例对行政执法的示范引领,加强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化建设,着力营造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行政执法环境,广元市昭化区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了2023年度行政执法典型案例暨行政执法规范化表现突出单位征集活动,经单位自主申报、集中评审,现将8个“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和5个“行政执法规范化表现突出单位”公开向社会发布。
一、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一)区应急局查处广元市某燃气有限公司违反操作规程作业案。2023年8月8日,区应急局对广元市某燃气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CNG车辆充装现场无人监护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广元市某燃气有限公司罚款1.6万元的行政处罚,给予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吕某罚款0.3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区公安分局查处张某诽谤他人案。2023年5月14日,张某干农活时因琐事与邻居发生争吵而心怀不满。2023年5月14日、15日,张某通过自己的抖音账号发布了虚构事实撺掇邻居家庭关系不和谐及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视频信息,对邻居进行诽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张某的行为构成诽谤他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行为人张某给予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猕猴桃脆片案。2022年11月22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抽检计划委托检验机构对我辖区内某公司经营的猕猴桃脆片进行抽检,抽检结论不合格。经复检,结论仍不合格。在立案调查中,2023年2月2日,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采购的猕猴桃脆片原料进行了稽查抽检,检验结果同上。经查,该公司从生产厂家JY公司购进猕猴桃脆片1000kg进行筛选、分装、出售,分装行为属于生产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该公司构成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猕猴桃脆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对该公司作出如下处罚:没收不合格的散装猕猴桃脆片663.2kg、瓶装猕猴桃脆片3740瓶,没收违法所得214.20元,罚款3万元。
(四)区综合执法局查处四川某试验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案。2023年4月17日,区综合执法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位于广元市昭化区开元大酒店后院内在搭建板房,经现场了解,该处板房由四川某试验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建设面积450平方米,搭建的板房主要用于某项目监理试验室,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当事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给予罚款1.35万元的行政处罚,并限期自行拆除。
(五)昭化生态环境局查处广元市某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利用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2023年3月6日,昭化生态环境监测站对插江水质进行例行监测发现水质异常。根据线索,昭化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立即对插江水质异常情况开展溯源工作,发现广元市某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广元市昭化区王家镇晋贤村五社的生猪养殖场,利用临时铺设的黄色软管将畜禽粪污从化粪池抽排至养殖场下方林地,导致畜禽粪污溢流至河道内,最终汇入插江。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并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该公司相关负责人实施行政拘留。
(六)区交通运输局查处宋某未按许可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大件运输超限)案。2023年11月19日,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执法检查时发现,大型物件运输负责人宋某所属辽BHXXXX号7轴重型专项作业车实施道路大件物件运输,该趟运输未向公路交管部门报备、未发布运输路段交通管制信息、未实施大型物件转场协议护送。经现场核实,本次运输的核定货物为风电叶片,车货超长82米、超宽1.55米、超高1米,车辆行驶中因风电叶片掉落于公路路面,造成该路段通行阻断6小时和公路路产损坏。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四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0.3万元的行政处罚。
(七)区农业农村局查处程某、朱某在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案。2023年9月18日,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到举报,称有人在卫子镇卫柏路老石桥下天然水域处违法捕捞。经执法人员调查,2023年9月18日下午,程某、朱某二人在卫子镇卫柏路老石桥下天然水域处未经许可使用单片刺网进行捕捞,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渔网一张,渔获物鲫鱼、马口鱼、白条鱼共6尾0.14Kg。程某、朱某捕捞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程某、朱某二人作出没收网具和渔获物并分别处罚款0.4万元的行政处罚。
(八)区市场监管局办理乔某申请广元市昭化区某餐饮店食品经营许可案。2023年5月26日,元坝市场监管所收到申请人乔某关于新办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食品安全规章制度清单、平面图、场所照片及从业人员健康证等资料,经元坝市场监管所窗口审查,该申请行政许可事项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受理收件。后元坝市场监管所现场核查关键项9项、重点项17项、一般项9项,核查结果符合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相关规定,申请材料及现场核查情况符合许可条件。2023年6月9日,区市场监管局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当天完成食品经营许可证印发。
二、行政执法规范化表现突出单位
元坝镇
区公安分局
区交通运输局
区应急局
区市场监管局
广元市昭化区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