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
(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二、行政复议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
(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
(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
(九)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
(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
(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三、行政复议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
(一)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二)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三)对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四)对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七条:对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对履行行政复议机构职责的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四、申请方式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一般应提交书面申请,可以采取当面提交、邮寄提交等方式。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申请。
五、申请行政复议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如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相关证件需核对原件);
(三)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如认为是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需要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据;
(四)证据目录及其他证据材料;
(五)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需要提供受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六)委托代理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如委托律师的,还须提交律师函及律师职业证明等材料。
六、申请地址
区人民政府复议机构:广元市昭化区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股)
联系地址:广元市昭化区元坝镇滨河路65号
联系电话:0839—5205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