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广元市昭化区惠农富民政策》
普惠政策篇
昭化区农机购置补贴补助政策
一、政策依据
沿用《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额一览表(2023年修订)〉的通知》(川农发〔2023〕24号),新政策出台后执行最新政策。
二、补助对象
全区所有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组织。
三、补贴机具种类和标准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门户网站搜索最新的“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额一览表”查询。
四、工作流程
常规机具:购机→到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补贴资料(包括:购机者身份证(或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行驶证(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需提供)、“一卡通”或基本存款账户复印件,购机发票,机具铭牌、发动机铭牌、人机合影照片)→镇人民政府核查真实性并出具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现场核查表→到区政务中心农业农村窗口提交纸质资料(或通过“四川农机补贴”APP,按照“购置补贴申请”提示上传资料)→区政务中心工作人员审核并录入→购机者现场签字确认→区政务中心工作人员移交区农业农村局核验→公示→结算→资金兑付。
简易保鲜储藏设备:实行“先申请、再建设、验收合格后补贴”的程序进行。
五、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责任部门:昭化区农业农村局
分管领导:仲俊先
责任科室:农田建设与农业机械化管理股
责 任 人:王普照
昭化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
一、政策依据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川农〔2018〕16号)。
二、补助对象
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享受补贴的农民要做到耕地不撂荒,地力不降低。
三、补助标准
根据年度资金总量和承包耕地面积除去不予补贴情形后的核实面积等情况确定。
不予补贴情形为:
1.非农业征(占)用耕地、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
2.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3.国有农(林、茶、桑)场、科研院所、农村集体等单位未发包耕地(含自留地)。
4.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和已享受退耕还林(草)补贴的土地。
四、工作流程
由村民小组逐户核实填写《广元市昭化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核实登记表》→村民委员会复核签字确认→通过四川省农业农村厅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资格审批系统开展网上审批→村申报→村公示→镇调查核实→镇公示→区农业农村局调查核实→区财政局补贴标准核算→区农业农村局补贴标准确认→镇村两级资金公示→通过广元市惠民惠农“一卡通”阳光发放系统兑付资金。
五、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责任部门:昭化区农业农村局
分管领导:唐 勋
责任科室:种植业生产服务中心
责 任 人:吴 彦
昭化区稻谷补贴政策
一、政策依据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四川省调整完善稻谷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川财建〔2020〕122号)。
二、补助对象
区内稻谷种植者,包括普通农户、家庭农场、合作社和农业企业。
三、补助标准
根据年度资金总量和当年稻谷种植面积等情况确定。
四、工作流程
由村民小组逐户核实填写《广元市昭化区稻谷补贴面积核实登记表》→报村民委员会复核签字确认→通过四川省惠民惠农公共服务网开展村级申报和公示→通过四川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项目资格审批基础支撑平台开展审核→镇调查核实(3%的比例)→镇公示→区农业农村局调查核实(0.5%的比例)→区财政局补贴标准核算→区农业农村局补贴标准确认→村、镇、区三级资金公示→通过广元市惠民惠农“一卡通”阳光发放系统兑付资金。
五、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责任部门:昭化区农业农村局
分管领导:唐 勋
责任科室:种植业生产服务中心
责 任 人:吴 彦
昭化区种粮大户补贴政策
一、政策依据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4年四川省种粮大户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农函〔2024〕192号)。
二、补助对象
种粮大户是指在我区承包或租种耕地面积30亩以上,集中种植主要粮食作物的农户、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土地股份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制种企业或单位不纳入补贴范围。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至少种植一季主要粮食作物。其中,小春主要粮食作物为小麦;大春主要粮食作物为水稻、玉米。种植大、小春两季,补贴面积不重复计算,按种植面积大的一季进行申报、补贴。
(二)种粮大户租种耕地,必须与土地承包户或村集体签有土地流转合同(协议),补贴范围包括农户承包耕地、村集体自留的机动地、托管的土地以及土地整治新增的耕地等。
(三)耕种必须符合当地主要种植模式和技术要求,不得粗放种植,产量需达到当地常规生产水平。
(四)按规定向耕地所在乡镇政府申报补贴,未申报的不予补贴。
三、补助标准
2024年昭化区150元/亩。
四、工作流程
自行向当地所在村、镇申报(小春季于5月10日前、大春季于6月底前)→如实填报《四川种粮大户补贴申报表》→提供租种耕地合同书原件或以土地入股的相应证明材料,身份证原件,工商营业执照原件以及相关复印件等资料→镇政府登记备案→区农业农村局核实面积→镇村两级公示→区农业农村局汇总并在政府门户网站公示→通过广元市惠民惠农“一卡通”阳光信息系统开展审批和发放。
五、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责任部门:昭化区农业农村局
分管领导:唐 勋
责任科室:种植业生产服务中心
责 任 人:吴 彦
昭化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
一、政策依据
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1〕163号)及广元市农业农村局 广元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元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方案》的通知(广农〔2021〕35号)。
二、补助对象
养殖环节病死生猪、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死(害)生猪及不可食用(包括检疫检验不合格)产品、生猪以外其他病死畜禽(含水产、非食用野生动物)及其不可食用产品、经营流通(含诊疗)环节出现的病死畜禽(含水产、犬、猫等),病死家养宠物(犬、猫等)、因染疫需强制扑杀和无害化处理的病害畜禽统称为病死畜禽。病死畜禽养殖户自行无害化处理的,补助给养殖户;集中无害化处理的,补助给处理企业。
三、补助标准
所有病死(害)畜禽集中处理折算为猪单位(80元/头)核算并给予无害化处理补助,具体折算标准为:
1.大动物(牛、马、鹿等):300公斤(含300公斤)以上,折算为3个猪单位;100—300公斤(含100公斤),折算为2个猪单位;100公斤以下(死胎除外),折算为1个猪单位。
2.中等动物(猪、羊、犬等):30公斤(含30公斤)以上,折算为1个猪单位;30公斤以下(死胎除外),折算为0.5个猪单位。
3.小动物:每只禽(鸡、鸭、鹅等)折算为0.05个猪单位;其他小动物(兔等),每只折算为0.1个猪单位。
4.其他动物及动物产品(包括水产、动物死胎及胎衣和屠宰环节产生的不可食用畜禽产品),90公斤折算为1个猪单位。
四、工作流程
养殖户向镇畜牧兽医部门报告→官方兽医通知无害化处理企业收运(48小时内到场)并现场核实→官方兽医出具相关证明→区农业农村局及区财政局审核→公示→财政拨付补贴资金。
五、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责任部门:昭化区农业农村局
分管领导:王 勇
责任科室: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责 任 人:张 华
产业扶持政策篇
昭化区突破性发展肉牛羊产业补助政策
一、政策依据
中共广元市昭化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广元市昭化区突破性发展肉牛羊五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昭农领〔2021〕18号)、昭牛羊专班发《广元市昭化区突破性发展肉牛羊产业十五条措施》的通知(昭牛羊专班发〔2022〕1号)。
二、补助对象
全区肉牛羊养殖场(户)。
三、补助标准
(一)建圈补助
1.肉牛:对新(扩)建出栏肉牛100头以上、圈舍面积不少于500m2的养殖场,按新建圈舍面积给予200元/m2补助。
2.肉羊:对新(扩)建出栏肉羊300只以上、圈舍面积不少于450m2的养殖场,按新建圈舍面积给予200元/m2补助。
注:申请补助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必须配套完善,并且新建圈舍第一个养殖周期牛羊存栏不低于建成圈舍设计存栏的30%。
(二)出栏补助
1.肉牛:年出栏肉牛5-99头的养殖户,每出栏一头良种肉牛补助1000元,每出栏一头本地肉牛补助500元。
2.肉羊:年出栏肉羊30-299只的养殖户,每出栏一只肉羊补助100元。
注:每个养殖户仅可享受一个项目年度的补助。
(三)引种补助
1.肉牛:引进良种母牛补助2000元/头。
2.肉羊:引进良种种羊(含种公羊)补助500元/只。
(四)冷配改良站补助
建设标准化牛冷配改良站一次性奖补5万元/个。
(五)草料设施补助
1.新建秸秆氨化池、饲料青贮池储存量在5000吨至10000吨(有效容积达7693m3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
2.储存量达10000吨(有效容积达15385m3)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助40万元。
(六)贷款贴息补助
对申请贷款的肉牛羊经营主体,区财政按贴息期间实际使用额的3%/年给予贴息支持,每个经营主体每年补助资金不超过30万元。
(七)政策性保险政策
肉牛死亡保险:良种肉牛保险额为12000元/头,保费720元/头,其中财政补贴保费540元,养殖户承担180元;地方品种肉牛保险额为6000元/头,保费360元/头,其中财政补贴保费270元,养殖户承担90元;
肉羊死亡保险:肉羊保险额为500元/只,保费30元/只,其中财政补贴保费22.5元,养殖户承担7.5元。
四、工作流程
项目业主向镇畜牧兽医站提出验收申请→项目镇畜牧兽医站、村民委员会、业主现场初验→报区农业农村局复验→项目镇人民政府对验收结果进行公开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区农业农村局对项目补助情况进行二次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报区财政局审核并兑付补助资金。
五、执行时间
2021年至2025年12月31日。
六、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责任部门:昭化区农业农村局
分管领导:陈江明
责任科室:畜牧产业服务中心
责 任 人:王生民
昭化区贷款贴息补贴政策
一、政策依据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昭化区“减负赋能助力乡村振兴”贷款利息补贴及担保风险补偿方案》的通知(昭府办函〔2022〕4号)。
二、补助对象
注册地且经营地在昭化区域内,有乡村振兴带动作用,信誉良好的市场经营主体。
三、补助标准
1.对申请贷款的肉牛羊经营主体,区财政按贴息期间实际使用额的3%/年给予贴息支持,每个经营主体每年补助资金不超过30万元。
2.对申请贷款的“非肉牛羊”产业“三农”经营主体,区财政按贴息期间实际使用额的1.5%/年给予贴息支持,每个经营主体每年补助资金不超过15万元。
3.对申请贷款的其他经营主体,区财政按贴息期间实际使用额的1%/年给予贴息支持,每个经营主体每年补助资金不超过10万元。
四、工作流程
肉牛羊经营主体填报贷款利息补助资金申请表→所在镇人民政府审核→区立信担保公司审核→区农业农村局审核→区农业农村局统一报送区财政局审核并兑付补助资金。
“非肉牛羊”产业的“三农”经营主体填报贷款利息补助资金申请表→所在镇人民政府审核→区立信担保公司审核→区农业农村局审核→区农业农村局统一报送区财政局审核并兑付补助资金。
其他经营主体填报贷款利息补助资金申请表→所在镇人民政府审核→区立信担保公司审核→区经信和科技局、区林业局、区文旅体局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行业主管部门统一报送区财政局审核并兑付补助资金。
五、执行时间
截止2025年12月31日。
六、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责任部门:昭化区农业农村局
分管领导:王 勇、谢志鹏
责任科室:畜牧产业服务中心、乡村建设与农村社会事业促进股
责 任 人:王生民、罗康晟
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政策
一、申报依据
中共四川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农领办〔2021〕4号)。中共广元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广农领办〔2021〕20号)。中共广元市昭化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昭化区农业产业化区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昭农领办〔2023〕28号)。
二、申报对象
依法在昭化区设立,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农业休闲观光、农业社会化服务、农业种业、农产品专业市场管理中的一种为主营业务且销售收入占企业销售收入总额70%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三、申报标准
(一)企业规模
省级重点龙头企业
1.农产品生产型龙头企业。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总资产2000万元以上。
2.农产品加工、流通型龙头企业。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00万元以上,总资产3000万元以上。
3.休闲农业龙头企业。年综合收入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总资产2000万元以上。
4.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型(含大宗农产品物流)龙头企业。年交易额8亿元以上,固定资产2000万元以上,总资产3000万元以上。
5.社会化服务型龙头企业。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总资产2000万元以上。
6.农业种业企业。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00万元以上,总资产3000万元以上。
7.农产品电商企业。企业成立3年以上,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以互联网方式销售农产品收入占农产品销售收入之比达到60%以上,从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建基地或“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直接采购的农产品占所销售农产品总量的比例达到50%以上。
市级重点龙头企业
1.农产品生产型龙头企业。年销售收入1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总资产1000万元以上。
2.农产品加工、流通型龙头企业。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800万元以上,总资产1500万元以上。
3.休闲农业龙头企业。年综合收入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总资产1000万元以上。
4.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型(含大宗农产品物流)龙头企业。年交易额3亿元以上,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总资产2000万元以上。
5.社会化服务型龙头企业。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总资产1000万元以上。
6.农牧种业企业。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800万元以上,总资产1500万元以上。
7.农产品电商企业。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以互联网方式销售农产品收入占农产品销售收入之比达到60%以上,从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建基地或“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直接采购的农产品占所销售农产品总量的比例达到50%以上。
区级重点龙头企业
1.农产品生产型龙头企业。种植业:年销售收入4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00万元以上,总资产200万元以上。养殖业: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总资产500万元以上。
2.农产品加工、流通型龙头企业。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300万元以上,总资产600万元以上。
3.休闲农业龙头企业。年综合收入2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00万元以上,总资产300万元以上。
4.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型(含大宗农产品物流)龙头企业年交易额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总资产800万元以上。
5.社会化服务型龙头企业。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00万元以上,总资产200万元以上。
6.农产品电商企业。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以互联网方式销售农产品收入占农产品销售收入之比达到60%以上,从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建基地或“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直接采购的农产品占所销售农产品总量的比例达到50%以上。
(二)带动能力
省级重点龙头企业
1.企业带动农户数量达到1500户以上,其中,休闲观光龙头企业带动农户数达500户以上。
2.从农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自建基地直接采购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3.助农增收幅度高于当年、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幅度。
市级重点龙头企业
1.企业带动农户数量达到1000户以上,其中,休闲观光企业带动农户数达500户以上。
2.从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建基地直接采购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3.助农增收幅度高于当年、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幅度。
区级重点龙头企业
1.企业带动农户数量达到200户以上,其中,休闲观光企业带动农户数达100户以上。
2.从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建基地直接采购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3.助农增收幅度高于当年、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幅度。
(三)经营效益
企业总资产报酬率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优良资产占80%以上;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企业产销率达90%以上;连续2年盈利,企业年销售收入利润率10%以上。
(四)信用与社会责任
企业近2年无严重不良信贷记录;自申报之日起近2年内,在税收、市场监管、工资、社保、环保、产品质量、资本市场等方面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具有良好社会责任履行记录。
(五)市场竞争力
企业整体实力、产品质量、新产品研发能力和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能力居省内同行业领先水平,对区域经济发展有较强的带动能力;营销网络健全,抵御市场风险能力较强;具有注册商标和品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节能、环保和质量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六)农产品质量安全
食用农产品类生产企业应积极实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和质量追溯制度。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型龙头企业应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和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四、申报流程
省级重点龙头企业
区人民政府推荐,企业向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核→征求农口部门、发改、财政等部门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向农业农村厅推荐。
市级重点龙头企业
企业向区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区农业农村局实地调查核实→征求同级发改、经信、财政等部门意见→经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向市农业农村局推荐。
区级重点龙头企业
企业向注册地所在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镇人民政府实地调查核实→向区农业农村局推荐→区农业农村局牵头征求区发改、财政等部门意见→报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责任部门:昭化区农业农村局
分管领导:纪托未
责任科室:农村改革与合作经济指导股
责 任 人:唐明贤
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政策
一、申报依据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川农发〔2021〕118号)。广元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广元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广农〔2021〕133号)。中共广元市昭化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昭化区农民区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修订)》的通知(昭农领办〔2023〕27号)。
二、申报对象
依法在昭化区设立,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广元市昭化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联席会议评定及监测合格的农民合作社。
三、申报标准
(一)省级示范社:申报省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原则上应是市级示范社,并具备以下标准。
1.农民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50万元以上,联合社成员出资总额80万元以上。
2.农民合作社固定资产20万元以上,联合社固定资产50万元以上。
3.农民合作社年经营收入50万元以上,联合社年经营收入100万元以上。
4.资产大于负债,近两年无连续亏损。
5.从事一般种植业的农民合作社成员数量不低于80个,养殖业农民合作社成员数量不低于60个,从事特色农林种养业、农产品加工及运输、农机服务、农业休闲观光及乡村旅游等农民合作社成员数量不低于50个;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成员必须全部为农民合作社,且成员数量不低于5个。
6.成员所需农业生产投入品统一采供率达到80%以上,农产品统一销售率达到80%以上;普及推广新品种和新技术作用明显,产品销售渠道比较稳定畅通。
7.带动农民增收作用突出,成员收入高于本区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20%以上。
8.按时报送年度报告并进行公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无行政处罚信息记录、没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9.农民合作社及其法人代表无信用不良记录,未涉及非法金融活动,没有被有关部门列入失信名单,贷款风险等级未被列为损失类。
10.具备实行民主管理、财务管理规范、服务成效明显、产品(服务)质量优、社会声誉良好等条件。
(二)市级示范社:申报市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原则上应是区级示范社,并具备以下标准。
1.农民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30万元以上,联合社成员出资总额50万元以上。
2.农民合作社固定资产10万元以上,联合社固定资产30万元以上。
3.农民合作社年经营收入30万元以上,联合社年经营收入80万元以上。
4.资产大于负债,近两年无连续亏损。
5.从事一般种植业的农民合作社成员数量不低于80个,养殖业农民合作社成员数量不低于60个,从事特色农林种养业、农产品加工及运输、农机服务、农业休闲观光及乡村旅游等农民合作社成员数量不低于50个;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成员必须全部为农民合作社,且成员数量不低于3个。
6.成员所需农业生产投入品统一采供率达到80%以上,农产品统一销售率达到80%以上;普及推广新品种和新技术作用明显,产品销售渠道比较稳定畅通。
7.带动农民增收作用突出,成员平均收入高于本县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以上。
8.按时报送年度报告并进行公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无行政处罚信息记录、没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9.农民合作社及其法人代表无信用不良记录,未涉及非法金融活动,没有被有关部门列入失信名单,贷款风险等级未被列为损失类。
10.具备实行民主管理、财务管理规范、服务成效明显、产品(服务)质量优、社会声誉良好等条件。
(三)区级示范社
申报区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设立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登记设立,运行2年以上。
2.证照齐全,已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且在税务机关登记信息确认。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户。
3.根据本社实际情况并参照农业农村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制订符合本社实际的章程。
(二)实行民主管理
1.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运 转有效。农民合作社成员超过150人的,可依法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人数一般为成员总人数的10%,最低人数为51人。
2.有完善的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记录等制度,并认真执行。
3.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大会并对所议事项有完整的会议记录,所有参加成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4.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采取一人一票制加附加表决权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 票数的20%。
(三)财务管理规范
1.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认真执行相关财务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通过委托代理方式代理记账、核算。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合作社的财务会计人员。鼓励有条件的,开展会计电算化。
2.成员账户健全,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记录准确清楚。各级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资产平均量化到成员账户。
3.可分配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4.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于成员大会召开的15日前,置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
5.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成员大会报告。
(四)经济实力较强
1.农民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10万元以上,联合社成员出资总额30万元以上。
2.农民合作社固定资产5万元以上,联合社固定资产20万元以上。
3.农民合作社年经营收入20万元以上,联合社年经营收入50万元以上。
4.资产大于负债,近两年无连续亏损。
(五)服务成效明显
1.坚持服务成员的宗旨,农民成员占成员总数的80%以上, 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成员不超过成员总数的5%。
2.入社成员数原则上不低于50户,核发成员证,成员名册真实完整。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成员必须全部为农民合作社,且成员数量不低于3个。
3.成员所需农业生产投入品统一采供率达到80%以上,农产品统一销售率达到80%以上。普及推广新品种和新技术作用明显,产品销售渠道比较稳定畅通。
4.带动农民增收作用突出,成员平均收入高于本镇非成员农户收入20%以上。
(六)产品(服务)质量优
1.制定农业标准化生产技术规程,组织成员实施标准化生产(服务)。
2.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等规定,生产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等有关要求。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或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3.有注册商标或者取得质量标准认证,并在有效期内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七)社会声誉良好
1.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示范带动作用强。
2.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生态破坏、环境污染、 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没有受到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3.无不良信用记录,无不良社会反映。
4. 税务登记信息正常,纳税信用等级不能为D级。
四、申报流程
(一)省级示范社
农民合作社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区农业农村局组织审查→征求区发改、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意见→区农业农村局汇总后向市农业农村局推荐→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审核→征求市发改、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意见→市级农业农村局向省联席会议办公室推荐→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省联席会议审定→评审结果公示→公示无异议,获得省级示范社称号。
(二)市级示范社
农民合作社向所在镇人民政府提交申报材料→镇人民政府组织审查并出具推荐意见→报行业主管部门→区农业农村局组织审查→征求区发改、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意见→区农业农村局向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推荐→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评审→市联席会议审定→评审结果公示→经公示无异议,获得市级示范社称号。
(三)区级示范社
农民合作社向所在镇人民政府提交申报材料→镇人民政府组织审查并出具推荐意见→报送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区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评审→区联席会议审定→评审结果公示→经公示无异议,获得区级示范社称号。
五、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责任部门:昭化区农业农村局
分管领导:纪托未
责任科室:农村改革与合作经济指导股
责 任 人:王 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