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遗失声明
权利人 母小军 因保管不善,将 元国用(1993)字第0063-3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 不动产权证书 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广元市自然资源局昭化区分局
202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