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遗失声明
权利人 刘克贵、朱红梅 因保管不善,将 广房权证城C元字第2013147号证书 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 不动产权证书 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广元市自然资源局昭化区分局
202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