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问答 关闭
你还可以输入40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第8号)
发布时间:2024-07-03 17:02:00 来源: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拟定了《广元市昭化区2024年第4批次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补偿安置内容。详见附件。

二、补偿登记。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广元市昭化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办理补偿登记。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相关信息按照土地现状调查确认结果确定。

三、公告期限。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

四、异议反馈。《广元市昭化区2024年第4批次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在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所在镇、村、村民小组公开栏进行公示,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或意见的,应在本公告期限内书面向广元市昭化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提出,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或意见。

超过二分之一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本公告期限内向广元市昭化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若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听证情况修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将按照原途径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10天;若本公告期满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未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修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即为确定方案,由拟征地镇人民政府和广元市昭化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按照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载明的补偿标准及补偿登记结果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联系地址:广元市昭化区元坝镇京兆路82号,联系人:龚超,联系电话:0839-6280215,邮箱:122809223@qq.com,邮编:628021。

五、征地范围内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装潢和抢种抢栽的地上农作物一律不办理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


附件:广元市昭化区2024年第4批次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

2024年7月3日



附件


广元市昭化区2024年第4批次建设项目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为顺利推进广元市昭化区2024年第4批次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拟定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拟征收土地面积及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广元市昭化区元坝镇大坝村一组、三组、四组,杏花村二组。拟征收集体土地面积41.2766公顷,具体地类、面积以勘测定界为准。

二、拟征收土地现状

拟征收元坝镇大坝村1组集体土地17.5054公顷,其中,农用地16.9439公顷(耕地2.0703公顷、园地4.3822公顷、林地9.7743公顷、其它农用地0.7171公顷),建设用地0.2223公顷,未利用地0.3392公顷。拟征收元坝镇大坝村3组集体土地10.5449公顷,其中,农用地9.6011公顷(耕地3.9390公顷、林地3.5112公顷、其它农用地2.1509公顷),建设用地0.9438公顷。拟征收元坝镇大坝村4组集体土地2.9101公顷,其中,农用地2.8047公顷(耕地1.3719公顷、园地0.4065公顷、林地0.776公顷、其它农用地0.2503公顷),建设用地0.1054公顷。拟征收元坝镇杏花村2组集体土地10.3162公顷,其中,农用地10.0394公顷(耕地3.402公顷、林地6.5384公顷、其它农用地0.09公顷),未利用土地0.2768公顷。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拟征收土地将作为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用地。

四、征收实施单位

广元市昭化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本项目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广元市昭化区元坝镇人民政府承担本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具体工作,区经信科技局、区财政局、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林业局、区自然资源分局等职能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五、补偿标准及方式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和广元昭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昭府发〔2023〕4号)标准执行,元坝镇大坝村和杏花村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5.31万元/亩,征收非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按征收农用地标准的0.5倍执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比例为3:7。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标准执行。

(三)其他补偿标准

1.临时安置补偿标准。临时安置补偿标准为200元/人·月;货币安置对象的临时安置时间从搬离被征收住房当月至领取货币补偿安置费当月止。

2.被征收房屋搬迁补偿标准。按被征收房屋补偿费总额的1%进行补偿。

3.房屋征收奖励。为鼓励被拆迁人按时签约并及时搬离被拆迁房屋,在规定时间完成签约搬离的被征收人,以户为单位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5000元/户。

(四)补偿方式

1.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广元市昭化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管理、分配、使用。

2.地上附着物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由广元市昭化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属于个人所有的,由广元市昭化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支付给个人。

六、住房安置对象

住房安置对象以广元市昭化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组织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代表、区公安分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元坝镇人民政府会审公示无异议的结果为准。

七、住房安置方式

(一)本项目征地范围住房安置对象采取“货币安置”方式进行安置,安置标准按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农房征收货币标准〉的通知》(广府发〔2023〕13号)执行。

(二)货币补偿安置优惠政策。本项目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1年内在昭化区城区(元坝镇)购商品房给予补助。购房补助按所购房屋建筑面积200元/㎡执行,补助建筑面积按应安置对象不超过50㎡/人执行,购房补助纳入该项目征收成本。

八、社会保障

本建设项目征地涉及的失地应安置人员和安置方式,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和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元市财政局、广元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切实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通知》(广人社发〔2020〕25号)等文件规定予以社会保障。

九、其他事项

(一)本方案仅适用于广元市昭化区2024年第4批次建设项目。

(二)本方案由广元市昭化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负责解释,未涉及内容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