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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昭化区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集中公示目录
发布时间:2024-07-23 10:20:00 来源:广元市昭化区农业农村局

广元市昭化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执法集中公示目录


一、广元市昭化区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主体

二、广元市昭化区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人员清单

三、广元市昭化区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权力、责任清单

四、广元市昭化区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执法审核目录清单

五、广元市昭化区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监督信息)救济渠道

六、广元市昭化区农业农村局自由裁量标准

七、广元市昭化区农业农村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市场主体库、2024年抽查计划

八、广元市昭化区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文书样式

九、广元市昭化区农业农村局上年度双随机抽查结果、行政许可和处罚决定、上年度本机关行政执法数据总体情况

十、广元市昭化区农业农村局实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方案

十一、广元市昭化区农业农村局分类检查事项目录和不予、免予从轻、减轻、从重行政处罚清单

十二、广元市昭化区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广元市昭化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执法内容集中公示


一、广元市昭化区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主体(共1个)

广元市昭化区农业农村局地址: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元坝镇育才路14号邮编:628021电话:0839-8722091

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设置1个

广元市昭化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主要职责:广元市昭化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为区农业农村局管理的行政执法机构,与区农业农村局实行“局队合一”,主要承担农业农村领域行政执法职责。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设内设机构4 个:

(一)执法监督股(政策法规股)。承担农业农村有关规章的起草和执法监督工作;负责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建设,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农业依法行政及业务报表统计、上报等工作;受理全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的信访、投诉、举报及处理工作;负责行政应诉、行政复议、行政调解、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及备案工作;牵头普法宣传工作,负责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负责重大复杂案件、跨行政区域案件和上级及有关部门移交案件的查处协调工作;负责处理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争议,依法纠正违法、不当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行为。

(二)种植业渔政执法中队。负责农作物(饲草、蚕、水产)种子(食用菌、种苗)、农(渔)药、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生产经营、使用的检查和违法行为查处;负责渔业、渔港、渔船、水生野生珍稀动植物、水生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的检查和违法行为查处;负责农技推广、农业环保、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检疫等方面的检查和违法行为查处;负责食用农、水产品(含从种植环节、食用农水产品进入批发和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进入加工环节前)质量安全方面的检查和执法查处;负责种植业、渔政领域其他行政处罚以及与之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

(三)畜牧兽医执法中队(挂动物卫生监督股牌子,对外称广元市昭化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对辖区内有关单位和个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动物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负责饲养犬只、畜禽屠宰、生鲜乳收购等方面的检查及违法行为查处;负责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及其违法行为查处;负责动物防疫、重大疫病强制免疫、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兽医医政等方面的检查和违法行为查处;负责种畜禽、饲料及添加剂、兽药、兽医器械等农业生产资料生产经营和使用的检查及违法行为查处;负责食用畜禽产品(含从养殖环节、食用畜禽产品进入批发和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进入加工环节前)质量安全方面的检查及执法查处;负责畜牧兽医领域其他行政处罚以及与之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负责有关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发放和管理;负责动物诊疗监管和执业兽医、乡村兽医从业的监督管理;承担畜禽标识和免疫档案的监督管理;承担动物产品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动物卫生风险评估;负责病害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运营单位运营情况监管;负责指定通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染疫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及动物疫情扑灭工作的监督;承担生猪收购、贩运、定点屠宰环节实施对“瘦肉精”的检验和认定;负责生猪收购、贩运、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其他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四)农经农机执法中队。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基本农田保护、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等检查和违法行为查处;负责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检查和违法行为查处;负责农业机械违法行为查处;负责农村能源工程等方面的违法行为查处;负责农经、农机领域其他行政处罚以及与之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

二、广元市昭化区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人员清单

序号

姓名

证件编号

1

刘映涛

23070719025

2

张文平

23070719027

3

母小勇

23070719032

4

23070719036

5

23070719055

6

朱晓燕

23070719056

7

青云峰

23070719060

8

高廷贵

23070719066

9

张晓丽

23070719068

10

李静华

23070719077

11

王博

23070719081

12

张贤

23070719021

13

王国勇

23070719022

三、广元市昭化区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权力、责任清单

四川政务服务网、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网(含行政执法权力及责任事项的权限、职责、服务指南、法定依据、流程图、程序)

已在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网站公示

四、广元市昭化区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执法审核目录清单

(一)重大行政许可:

1.适用听证的;

2.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决定的;

3.变更、撤回、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

4.其他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二)重大行政处罚

1.较大数额罚款;

2.较大数额没收财产;

3.责令停产停业;

4.吊销许可证;

5.减轻或者免除行政处罚决定;

6.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较大数额,是指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20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2万元以上;对在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5万元以上。

(三)重大行政强制

1.查封经营场所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措施;

2.扣押许可证或者执照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措施;

3.其他重大行政强制事项。

五、广元市昭化区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监督信息)救济渠道、行政执法责任制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方式

(一)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回避、陈述、申辩、复议、诉讼等权利,详见相应法律法规。

(二)救济途径

1、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关: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机构:广元市昭化区司法局

地址: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元坝镇滨河路65号(昭化区司法局三楼)

电话:0839-5205404

2、行政诉讼

单位: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地址:广元市昭化区元坝镇益昌大道120号

电话:0839-8722611

(三)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

部门:广元市昭化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地址:广元市昭化区元坝镇育才路14号(广元市昭化区农业农村局办公楼五楼)

电话:0839-8722091

行政执法责任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05〕36号)

《四川省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川府法〔2005〕24号)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

《广元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广元市农业行政执法公示实施细则>等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通知》(广农函〔2018〕71号)

六、广元市昭化区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标准

《四川省行政裁量权基准管理规定》(2024年1月1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60号公布)

《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川农函〔2020〕270号)

七、广元市昭化区农业农村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市场主体库(检查对象名录库)、2024年抽查计划

(一)广元市农业农村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广元市昭化区农业农村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

类别

抽查事项

检查对象

事项类别

检查方式

检查内容

1

公示检查

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进行检查及对农药实施抽样

农药生产、销售企业及个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抽样检测

主体资质;农药登记、购销台账、农药标识标签;安全生产等。抽检农药产品质量。

2

公示检查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样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销售企业及个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主体资质;购销台账、标识标签;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等。

3

公示检查

对兽药的监督检查

兽药生产、经营的企业及个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主体资质;产品审批、购销台账、标识标签;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等。

4

公示检查

对农作物种子(含草种)生产、经营、质量的监督检查

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主体资质;是否依法备案登记;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是否规范;销售行为合法性及种子质量是否达标;安全生产等。

5

公示检查

对肥料的监督检查

肥料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抽样检测

主体资质;肥料产品质量、肥料登记及肥料标签;安全生产等。

6

公示检查

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

农业转基因生产、加工、经营、进出口贸易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主体资质;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经营情况;产品标签;安全生产等。

7

公示检查

对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检查

农业机械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驾驶人员以及农业机械维修人员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主体资质;查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及有关操作证件;检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安全状况;对农业机械维修者的从业资格、维修人员资格、维修质量、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技术状态以及安全生产情况。

8

公示检查

种畜禽质量监督检查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种畜禽质量及生产经营许可证情况。

9

公示检查

对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监督检查

水生野生动物养殖、经营利用企业及个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主体资质;生产经营档案;水生野生动物产品、场地、运输工具及运输证件;安全生产等。

10

公示检查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农产品生产、经营、收储、运输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主体资质;生产经营档案;农产品合格证使用情况;产品标签;制度建设和信用承诺情况;产品检疫情况;安全生产等。

11

公示检查

对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的监督检查

标志的使用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主体资质;标志核准情况;绿色食品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等情况;安全生产等。

12

公示检查

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的监督检查

地理标志使用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主体资质;地理标志核准情况;标志使用情况;产品标签;安全生产等。

13

公示检查

对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

生猪定点屠宰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主体资质;产品检疫;人员资质;屠宰档案;屠宰场地、环保、无害化处置等情况;安全生产等。

14

公示检查

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

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抽样检测

营业执照、许可证件、场地、设施、人员资质、管理制度、培训档案;安全生产等。

15

公示检查

对渔业及渔业船舶的监督检查

水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人;渔船拥有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主体资质;生产经营档案、生产经营设施设备、渔船拥有者的船舶证件以及渔船、渔具、渔获物和捕捞方法相关检查;安全生产等。

16

公示检查

植物检疫检查

种子、苗木和其他材料等繁育、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主体资质;植物检疫证书、生产记录、生产基地、存放场所;安全生产等。

17

公示检查

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监督检查

宅基地的使用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建设规划许可、宅基地使用许可、宅基地使用面积、占用耕地或非耕地检查、房屋建筑面积等情况。

18

公示检查

对动物防疫的监督检查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的企业及个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主体资质;生产经营档案;动物防疫情况;防疫制度建设情况;生产经营场地、无害化处置、运输工具等设施设备检查;安全生产等。

19

公示检查

农业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检查

农业招标投标工程项目相关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项目审批、公开招标程序,项目实施内容,项目管理


(二)市场主体名录库

1.农作物种子(含草种)市场主体名录库共153家;

2.农药市场主体名录库共98家;

3.肥料市场主体名录库共158家;

4.兽药市场主体名录库共18家;

5.生猪定点屠宰市场主体名录库共1家;

6.饲料、饲料添加剂市场主体名录库共138家;

7.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市场主体名录库共4家;

8.渔业船舶市场主体名录库共1家;

9.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主体名录库共317家;

10.农产品地理标志市场主体名录库共4家;

11.农业机械市场主体名录库共110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拖拉机400台,收割机467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操作证:拖拉机驾驶证1011本,收割机操作证64本。)

12.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市场主体名录库43家;

13.动物防疫市场主体名录库120家;

14.农村宅基地市场主体名录库共62035家(全区农村户数)。




(三)2024年抽查计划

昭化区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

类别

牵头发起部门抽查事项

抽查对象

事项类别

牵头发起部门

联合抽查部门

联合抽查部门抽查事项

对照部委清单事项

检查

时间

部门名称

抽查内容

抽查方式

1

农业生产资料抽查

农药监督检查

农药生产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区农业农村局

生产经营资质、档案管理、台账管理、农药标识标签等。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区市场监管局

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部委清单序号15、省清单序号21

3月-6月

2

农业生产资料抽查

肥料监督检查

肥料生产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区农业农村局

肥料产品质量、肥料登记证及肥料标签等。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区市场监管局

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化肥生产许可获证企业监督检查。

部委清单序号15、省清单序号22

3月-6月

3

农业生产资料抽查

种子监督检查

种子生产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区农业农村局

经营主体是否合法,是否依法备案登记;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是否规范;销售行为合法性及种子质量是否达标。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抽样检测

区市场监管局

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部委清单序号15、省清单序号23

3月-6月

4

农业生产资料抽查

兽药监督检查

兽药生产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区农业农村局

执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情况,安全生产情况。

现场检查

区应急局

兽药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的检查

部委清单序号15、省清单序号24

3月-6月

5

农业生产资料抽查

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检查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区农业农村局

执行《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情况,安全生产情况。

现场检查

区应急局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的检查

部委清单序号15、省清单序号25

10月20日前

6

农业转基因生物抽查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监督检查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口、出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一般检查事项

区农业农村局

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出口安全有关情况。

实地核查

区市场监管局

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部委清单序号16、省清单序号27

3月-6月

7

种畜禽养殖抽查

种畜禽质量监督检查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区农业农村局

检查种畜禽质量及生产经营许可证情况。

现场检查

区市场监管局

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部委清单序号17、省清单序号28

10月20日前

8

水生野生动物养殖抽查

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经营利用活动监督检查

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区农业农村局

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证是否有效、是否年检、经营品种及数量是否符合规定,或销售水生动物是否挂标识。

实地核查

区市场监管局

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部委清单序号17、省清单序号29

10月20日前



八、广元市昭化区农业农村局执法文书样式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和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的通知(农法发〔2023〕3号)

九、广元市昭化区农业农村局上年度双随机抽查结果、行政许可和处罚决定、上年度本机关行政执法数据总体情况

2023年共开展双随机检查12次,抽取检查对象38户,抽取执法人员30人,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17户,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经营活动的15户,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1户,未发现问题5户。

2023年办理行政许可332件,办理行政处罚10件,实施行政强制0次,开展行政检查133次。

已在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网站公示。

十、广元市昭化区农业农村局实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方案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四川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21〕3号)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昭府办发〔2019〕9号)

十一、广元市昭化区农业农村局分类检查事项目录和不予、免予从轻、减轻、从重行政处罚清单




广元市昭化区农业农村局分类检查事项目录

序号

行政检查事项

实施

机关

检查事项等级

法律依据

备注

1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抽查

广元市昭化区农业农村局

一般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第五十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所列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处罚。

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对农产品销售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 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2

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的监督检查

广元市昭化区农业农村局

一般检查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1号)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


3

对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的监督检查

广元市昭化区农业农村局


1.《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条“(三)积极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其所属绿色食品工作机构的跟踪检查”。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色食品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辖区内绿色食品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省级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对辖区内绿色食品标志使用人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情况实施年度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二条“销售的农产品必须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优质农产品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相应的农产品质量标志。禁止冒用前款规定的农产品质量标志”。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的职责,对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4.《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用于销售的下列农产品必须包装:(一)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农产品,但鲜活畜、禽、水产品除外”。第十二条“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标志使用权的农产品,应当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第十五条“禁止冒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标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农产品包装和标识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五十一条、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处罚:(四)冒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等质量标志的”规定。

5.《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快推进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鼓励、支持农产品生产者申请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认定。经认定合格,应当在基地设置相应的标示牌。取得认定证书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不得擅自变更其名称、面积、范围、生产种类”。第二十八条“销售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产品及地理标志农产品应当包装,但鲜活畜、禽、水产品除外”。第三十一条“禁止伪造、冒用、超范围使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标志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擅自变更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定证书的产地名称、面积、范围、生产种类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二)未取得产地认定证书或者违反该证书的内容设立产地认定标示牌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等条款。


4

对农作物种子(含草种)生产、经营、质量的监督检查

广元市昭化区农业农村局

一般检查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种子管理机构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生产、销售的农作物种子进行扦样、检验,并按规定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二)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的;(三)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四)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五)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或者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发布广告,或者广告中有关品种的主要性状描述的内容与审定、登记公告不一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三)涂改标签的;(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5

对肥料的监督检查

广元市昭化区农业农村局

一般检查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6

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进行检查及对农药实施抽查

广元市昭化区农业农村局

一般检查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实施抽查检测;”


7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样

广元市昭化区农业农村局

一般检查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建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3.《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企业实施本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

对动物防疫的监督检查

广元市昭化区农业农村局

一般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为控制动物疫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派人在所在地依法设立的现有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必要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临时性的动物防疫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9

对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

广元市昭化区农业农村局

一般检查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四)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10

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

广元市昭化区农业农村局

一般检查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被检查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单位和个人、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其提供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者其他资料;(二)查阅或者复制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有关档案、账册和资料等;(三)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问题作出说明;(四)责令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五)在紧急情况下,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施封存或者扣押。”


11

对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检查

广元市昭化区农业农村局

一般检查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联合收割机跨行政区域作业前,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跨行政区域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并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农田、场院等场所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2

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

广元市昭化区农业农村局

一般检查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应当依照职权调查处理。需由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报请决定。


13

对兽药的监督检查

广元市昭化区农业农村局

一般检查

《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经营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兽药监督管理权”


14

对渔业及渔业船舶的监督检查

广元市昭化区农业农村局

一般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七条“渔政检查人员有权对各种渔业及渔业船舶的证件、渔船、渔具、渔获物和捕捞方法,进行检查。”


15

对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捕捉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监督检查

广元市昭化区农业农村局

一般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五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16

植物检疫检查

广元市昭化区农业农村局

一般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植物检疫人员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以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应穿着检疫制服和佩戴检疫标志。”


17

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监督检查

广元市昭化区农业农村局

一般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适用本法关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规定。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18

对动物检疫监督检查

广元市昭化区农业农村局

一般检查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22年12月1日施行)第四条 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动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工作,负责动物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动物检疫工作需要,向乡、镇或者特定区域派驻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官方兽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为动物检疫及其监督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18

对养殖场屠宰场“瘦肉精”监督检查

广元市昭化区农业农村局

一般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九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动物防疫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动物防疫工作。军队动物卫生监督职能部门负责军队现役动物和饲养自用动物的防疫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年9月2日修订)第五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规定的职责,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规定的职责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制,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规定,确定本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各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0

对动物诊疗机构监督检查

广元市昭化区农业农村局

一般检查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22年10月7日起施行)第三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21

对种畜禽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广元市昭化区农业农村局

一般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22年10月30日修订) 第五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畜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促进畜牧业发展的工作。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种畜禽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种畜禽质量安全的监督检验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种畜禽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所需检验费用由同级预算列支,不得向被检验人收取。


22

对水产苗种生产与检疫监督检查

广元市昭化区农业农村局

一般检查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水产种质资源和水产苗种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产种质资源和水产苗种管理工作。

《四川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水产种苗工作。市(州)、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产种苗工作。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水产种苗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22年12月1日施行)第四条  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动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 内的动物检疫工作,负责动物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5月1日施行)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23

对农业招投标工程项目监督检查

广元市昭化区农业农村局

一般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12月27日修正)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广元市昭化区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处罚“不处、免处”清单

序号

权力类型

类别

适用条件和情形

适用依据

1

行政处罚

不予处罚或者免于处罚

未满十四周岁的公民实施违法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



广元市昭化区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处罚“从轻、减轻”清单

序号

权力类型

类别

适用条件和情形

适用依据

1

行政处罚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实施违法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广元市昭化区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处罚从重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权力类型

类别

适用条件和情形

适用依据

1

行政处罚

从重处罚

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一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

妨碍、阻挠或者抗拒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处理其违法行为;

故意转移、隐匿、毁坏或伪造证据,或者对举报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胁迫、诱骗或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

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十二、广元市昭化区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序号

单位

行政执法类型

行政执法事项

1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许可

农药经营许可

2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许可

兽药经营许可

3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许可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4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许可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

5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许可

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

6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许可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7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许可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

8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许可

农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9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许可

农业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签发

10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许可

农业野生植物采集、出售、收购、野外考察审批

11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许可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12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许可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13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许可

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审批

14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许可

动物诊疗许可

15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许可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16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许可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17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许可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

18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许可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

19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许可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

20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许可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21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许可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22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许可

水产苗种生产经营审批

23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许可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24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许可

渔业捕捞许可

25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许可

渔业船舶国籍登记

26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特许猎捕证、狩猎证、人工繁育许可证及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等批准文件的处罚

27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或普通船员未取得专业合格证或基础训练合格证的处罚

28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养殖者违规使用饲料和添加物质的处罚

29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不召回依法应当召回农药的处罚

30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或动物诊疗机构违反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处罚

31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拒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决定的处罚

32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违规制造、改造、维修、拆除、改变渔业船舶的处罚

33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超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或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处罚

34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违规行为的处罚

35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通过审定但不在适宜种植区域内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处罚

36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的处罚

37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的处罚

38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处罚

39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处罚

40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经营未经审定批准的水产苗种的处罚

41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兽药标签和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42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处罚

43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监测检测的处罚

44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动物屠宰厂(场)分割的动物产品的包装不具备加施动物检疫标志的条件或不为动物检疫提供必要的场所和条件的处罚

45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动用、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深埋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处罚

46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从省外引进或向省外输出未经检疫或不合格的水产种苗的处罚

47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不遵守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或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处置的动物和动物产品,或违规发布动物疫情的处罚

48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限制性规定生产饲料的处罚

49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销售不合格种畜禽或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的处罚

50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水产杂交种管理规定的处罚

51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伪造种子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52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许可证照或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处罚

53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将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或拆零销售原料药的处罚

54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办理变更手续,未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不按规定使用病历、处方笺的处罚

55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的处罚

56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的处罚

57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的处罚

58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登记、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59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处罚

60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生产技术操作规程或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水产种苗的处罚

61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禁渔区、禁渔期内从事游钓、水禽放养、扎巢取卵和挖沙取石,或者销售、收购在禁渔区、禁渔期内捕捞的渔获物的处罚

62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处罚

63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处罚

64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65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或者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处罚

66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

67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不按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的处罚

68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69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在奶畜养殖过程中使用违禁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处罚

70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的处罚

71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渔业船舶未按规定标识,滥用遇险求救信号,没有配备、不正确填写或污损、丢弃轮机日志的处罚

72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生产未续展登记的肥料产品,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73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调运植物、植物产品不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74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违规收购生鲜乳的处罚

75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饲养的犬只不按规定登记、免疫和定期检测的处罚

76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处罚

77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处罚

78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疫情确认前擅自处置发病或病死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处罚

79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涂改、转让、买卖、租借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或水生动物检疫合格证的处罚

80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处罚

81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处罚

82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在渔港水域进行船舶水上拆解的处罚

83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渔业船舶非法载客和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处罚

84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引起疫情扩散的处罚

85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经营和推广假、劣水产种苗的处罚

86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及时向保藏机构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处罚

87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履行主动召回义务的处罚

88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违规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处罚

89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处罚

90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无有效的渔业船舶船名、船号、登记证书、检验证书的处罚

91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非法出售、收购废旧机电提灌设备及其主要零部件的处罚

92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非法取得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93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影响提灌站正常使用行为的处罚

94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违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95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港航法律、法规造成水上交通事故的处罚

96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伪造农产品检测结果的处罚

97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审查擅自变更动物防疫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的处罚

98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的处罚

99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处罚

100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农产品生产过程中违规行为的处罚

101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处罚

102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处罚

103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的处罚

104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处罚

105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处罚

106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处罚

107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108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生鲜乳收购过程中加入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处罚

109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处罚

110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的处罚

111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渔业船舶应当申报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而不申报的处罚

112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或者违规研制新兽药的处罚

113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的处罚

114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处罚

115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假、劣、与标签标示内容不一致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116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已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或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生产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117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拒绝、阻挠农业农村部门依照水污染防治法规定行使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118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在农药中添加物质的处罚

119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损坏航标或其他助航、导航设施的处罚

120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121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误捕、误伤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没及时采取保护措施的处罚

122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123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生鲜乳运输车辆未取得生鲜乳准运证明的处罚

124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的处罚

125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126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处罚

127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的处罚

128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的处罚

129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乡村兽医不按规定区域从业或者违反有关动物诊疗操作技术规范的处罚

130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的处罚

131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违规遗(丢)弃动物或者动物产品的处罚

132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或变更场址、经营范围后未重新申办的处罚

133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转让、伪造、变造或使用转让、伪造、变造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处罚

134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违法生产、经营兽药的处罚

135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维修、拼装、改装和使用农业机械的处罚

136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生产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137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处罚

138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或执业兽医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

139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140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处罚

141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142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处罚

143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144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

145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在天然水域进行人工增殖放流的处罚

146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相关规定的处罚

147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使用过期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的处罚

148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采捕、经营、利用全省有重要经济价值的野生水生动物、水生植物或采捕天然水域中全省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卵、苗种、怀卵亲体的处罚

149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处罚

150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处罚

151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处罚

152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种子包装、标签、档案、备案规定的处罚

153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不按规定处置染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污染物以及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的处罚

154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的处罚

155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的处罚

156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销售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处罚

157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或者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处罚

158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审核或者未报备案擅自开工建设农村能源工程的处罚

159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农药生产、经营企业招聘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人员的处罚

160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渔业船舶改建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161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屠宰技术人员未持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健康证明上岗的处罚

162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饲料经营者进行再加工,或经营违规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以及定制企业违规销售定制产品的处罚

163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的处罚

164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在渔港水域内施工作业后遗留碍航物或造成其他安全隐患的处罚

165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处罚

166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167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建立、保存,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168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偷捕、抢夺他人水产品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处罚

169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处罚

170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经营假农药的处罚

171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动物防疫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处罚

172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农药使用者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的处罚

173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破坏或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的处罚

174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处罚

175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从境外引进水生野生动物物种或将从境外引进的水生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处罚

176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报告的处罚

177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跨省输入饲养动物未进行隔离饲养观察并及时报告的处罚

178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违规饲养犬只的处罚

179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处罚

180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执业兽医超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或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未重新办理注册或者备案的处罚

181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违法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或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的处罚

182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不履行兽药使用严重不良反应报告义务或者不收集、报送新兽药疗效、不良反应的处罚

183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处罚

184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

185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处罚

186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生产新的或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187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不按规定使用病历、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188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畜禽养殖档案的处罚

189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农业机械操作人员违规操作的处罚

190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原料采购不按照规定和标准进行查验、检验,生产中不遵守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安全使用规范,或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的处罚

191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在不能从事养殖活动的水域从事养殖业的处罚

192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拒绝、阻挠农业部门依法实施种子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

193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194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推广、销售未经审定、应当停止推广销售、未经登记、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的处罚2项

195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动物诊疗场所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处罚

196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处罚

197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198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不提供救助或不服从救助指挥、指令的处罚

199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原料药和禁用药品的处罚

200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实行产购销记录制度、产品留样观察制度以及销售的产品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201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捕捞许可证规定内容进行捕捞的处罚

202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非法生产、经销兽用狂犬病疫苗的处罚

203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处罚

204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无正当理由荒芜全民所有的养殖水域、滩涂,或未依法取得养殖证、超范围从事养殖生产的处罚

205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乡村兽医不按照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处罚

206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冒用、租借他人或涂改船员证书的处罚

207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渔业船舶未经检验合格和依法登记下水作业的处罚

208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因违规被扣留或吊销船员证书而谎报遗失,申请补发的处罚

209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处罚

210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超出限定区域销售生猪产品的处罚

211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船员证书持证人与证书所载内容不符的处罚

212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处罚

213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伪造资历或以其他舞弊方式获取船员证书的处罚

214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操作证件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215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的处罚2项

216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或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217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动物收购贩运未经备案或未按规定建立台账的处罚

218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在渔港水域从事捕捞、养殖及有碍水上安全的其他作业的处罚

219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假冒、伪造或者买卖饲料及饲料添加剂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220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向省外输出天然水产种质,或从省外引进水产种苗未备案的处罚

221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处罚

222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跨省输入动物及动物产品未经指定通道进入或未申报检疫的处罚

223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违规使用兽药或者未建立用药记录、记录不完整真实的处罚

224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通过审定、引种备案、登记和认定的品种,其包装标识不按照规定印刷的处罚

225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验收合格使用农村机电提灌设施的处罚

226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处罚

227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出厂销售未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农药的处罚2项

228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处罚

229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处罚

230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建立、保存农业投入品进销货台账或者未向购买者出具销售凭证的处罚

231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不按植物检疫要求处理被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的处罚

232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处罚

233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超出许可范围、许可证未续展生产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或者违反规定向定制企业以外销售定制产品的处罚

234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不配合预防控制措施、使用禁用药物、在钉螺地带引种、施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粪便的处罚

235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使用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的处罚

236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处罚

237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饲养的动物不按规定进行免疫接种的处罚

238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持有船舶国籍证书、登记证书、检验证书、航行签证薄的处罚

239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240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使用禁用的农药的处罚

241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新建或迁移农村机电提灌站的处罚

242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的处罚

243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及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使用行为的处罚

244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作业的处罚

245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进出口种子规定的处罚

246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有关证明材料,销售、收购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处罚

247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农产品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植物检疫和动物防疫条件;或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运输的处罚

248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249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处罚

250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从国外引进或者向国外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处罚

251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冒用、使用伪造、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处罚

252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将船舶证书转让他船使用的处罚

253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拆包分装和经营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或不按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处罚

254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拒绝接受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的处罚

255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职务船员到期未办理证件审验的处罚

256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处罚

257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258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没有取得跨区作业中介资格从事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的处罚

259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处罚

260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处罚

261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按操作规程、技术要求、相关制度规定屠宰生猪的处罚

262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处罚

263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在水生动物洄游通道进行水下工程作业,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处罚

264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无证或者违反许可证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265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的处罚

266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处罚

267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处罚

268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为违法生猪屠宰相关活动提供场所的处罚

269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操作或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270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对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处罚

271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征收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征收

272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强制

对不履行强制免疫接种、按规定处理种用乳用动物、清洗消毒运载工具义务的代履行

273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强制

对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查封、扣押

274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强制

对无证蚕种的封存

275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强制

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276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强制

查封拒不停止施工的未经批准新建或迁移农村机电提灌站的设备和建筑材料

277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强制

扣押存在事故隐患且拒不停止使用的农业机械

278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强制

扣押擅自投入使用或者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拒不停止使用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279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强制

扣押农机事故后企图逃逸的、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作业或者转移的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

280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强制

强制拆解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

281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查封涉嫌违法从事生鲜乳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收购、贮存、运输生鲜乳的车辆、工具、设备

282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强制

强制拆除拒不改正非法使用的渔业船舶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

283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和染疫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

284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强制

封存、扣押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

285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强制

封存或者扣押与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繁殖材料

286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287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强制

对违规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或调运带有检疫对象的植物、植物产品的查封

288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食用农产品有关的资料、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工具、设备,查封生产经营场所

289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强制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查封、扣押

290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违法生产饲料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工具、设施设备,查封违法生产经营场所

291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292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确认

无公害农产品认定

293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确认

农业机械事故认定

294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确认

农村机电提灌站的产权登记

295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确认

农村能源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评估认定

296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确认

出售废旧机电提灌设备及其主要零部件的确认

297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检查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抽查

298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检查

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的监督检查

299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检查

对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的监督检查

300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检查

对农作物种子(含草种)生产、经营、质量的监督检查

301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检查

对肥料的监督检查

302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检查

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进行检查及对农药实施抽查

303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检查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样

304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检查

对动物防疫的监督检查

305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检查

对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

306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检查

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

307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检查

对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检查

308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检查

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

309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检查

对兽药的监督检查

310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检查

对渔业及渔业船舶的监督检查

311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检查

对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捕捉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监督检查

312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检查

植物检疫检查

313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检查

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监督检查

314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检查

对动物检疫监督检查

315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检查

对养殖场屠宰场“瘦肉精”监督检查

316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检查

对动物诊疗机构监督检查

317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检查

对种畜禽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318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检查

对水产苗种生产与检疫监督检查

319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检查

对农业招投标工程项目监督检查

320

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奖励

对检举、揭发渔业船舶拆船单位隐瞒不报或者谎报污染损害事故,以及采取措施制止或者减轻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321

区农业农村局

其他行政权力

非政府投资或补助的农村能源工程初步设计方案的备案

322

区农业农村局

其他行政权力

动物收购贩运备案

323

区农业农村局

其他行政权力

农村能源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资质审批备案

324

区农业农村局

其他行政权力

助理兽医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备案注册

325

区农业农村局

其他行政权力

执业兽医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执业注册

326

区农业农村局

其他行政权力

政府投资或补助的农村能源工程初步设计方案的审核

327

区农业农村局

其他行政权力

乡村兽医登记备案

328

区农业农村局

其他行政权力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

329

区农业农村局

其他行政权力

农作物种子经营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