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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昭府复决〔2023〕3号)
发布时间:2024-08-02 16:56:16 来源:广元市昭化区司法局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昭府复决〔2023〕3号


申 请 人:吴某某

被申请人:广元市昭化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



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未处理其提出的恢复机耕路的申请不服,以邮寄方式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3月6日收悉。

经审查,因申请人认为在修建邓家河嘉陵江大桥时损坏了其与吴某甲耕种使用的机耕路,因此申请人和吴某甲于2022年11月3日向昭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邮寄申请材料,请求昭化区人民政府和昭化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已更名为昭化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为其恢复机耕路。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昭化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一直未对申请书内容作出处理,构成行政不作为,遂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本案中,申请人提供的邮寄凭证显示,该申请书的收件人并不是被申请人,收件地址也不是被申请人的通讯地址,且经向被申请人昭化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核实,被申请人亦表示未曾收到过申请人的相关申请。综上,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申请人曾将履职申请书材料有效送达到被申请人,因此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