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区会展活动,促进会展经济健康发展,广元市昭化区商务和经济合作局结合我区实际,起草了《广元市昭化区会展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至广元市昭化区商务和经济合作局(电子文档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1583903800@qq.com),联系电话:0839-8725058。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8月13日至2024年9月12日,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12日。
广元市昭化区会展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会展活动,促进会展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昭化区行政区域内举办的会展活动。国家对特殊会展活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会展活动,是指举办单位以招展方式在固定场所和一定期限内,举办的物品、技术和服务的展示、展览、展销等商务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举办单位包括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其中,主办单位是指发起会展活动,制定会展实施方案和计划,对会展进行统筹、组织和安排,并对会展承担主要责任的单位;承办单位是指接受主办单位委托或与主办单位达成协议,具体组织实施会展的单位。
第四条 会展活动遵循市场规则、倡导有序竞争、鼓励行业自律、进行适度监管,依法维护会展活动各方面合法权益。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区商务和经济合作局是全区会展活动的主管部门,负责会展活动的统筹规划、协调管理、综合评估和指导服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会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拟订促进全区会展活动发展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全区年度会展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对全区会展活动进行行业归口管理和工作指导,对各类会展机构和会展公司进行资质审查,对来我区举办的各类会展进行登记备案和审批指导;
(四)负责全区会展项目的宣传、推介和有关活动资料的收集、整理、发布、归档工作;
(五)负责组织开展会展工作人才培训;
(六)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区公安、住建、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消防等有关部门和各镇按照各自职责,根据本办法和相关规定负责会展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区公安局负责对大型会展活动参加人数、活动方案等进行审批。在大型会展活动举办期间,负责指导现场的治安秩序维护、安全检查、人员疏导等工作。
(二)区住建局负责对会展使用的场馆房屋安全检测情况进行备案。
(三)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和督促相关单位履行会展活动的相关安全监管,在会展期间负责协调调配各类应急资源,应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
(四)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审核会展参展商具备合法经营资质;对会展上的商品进行质量监管,防止假冒伪劣商品流入市场;对会展期间的广告宣传活动进行监管,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合法。
(五)区综合执法局对会展活动环境卫生进行监督,加强会场及周边秩序管理。
(六)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对会展场馆及临时搭建物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确保消防设施完备有效;在会展期间,消防部门负责现场消防监督工作,确保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七)其他有关部门和镇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履行对会展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章 登记与备案
第七条 主办单位可以自行举办会展活动,也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承办。委托其他单位承办的,应当与承办单位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主(承)办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有相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资金、人员、措施和制度;
(三)具备相应会展活动要求的办展经验和招展能力;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举办会展活动,依法需要获得有关部门办理许可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境外企业、组织到本区举办会展以及涉台性质的会展活动,须按照规定经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单位审查、批准。
第十条 会展活动实行登记备案管理。以区委、区政府名义举办的展会、区级部门单位举办的展会和在昭化城区举办的重大展会,举办单位应当在会展招展信息发布前15日以上,持相关材料到区商务和经济合作局登记备案。其他展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到所在镇人民政府进行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元市昭化区会展备案登记表(附件);
(二)举办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有关单位同意主办、承办、协办或支持的函件或证明(含联合主办的协议及合同);
(四)会展举办实施方案,包括会展活动目的、名称、内容、主办单位、承办单位、时间、地点、招商招展计划、收费标准、组(筹)委会办公地址、主要负责人和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
(五)会展安全应急预案;
(六)有关会展活动知识产权保护方案;
(七)对外招展、招商和邀请函样稿;
(八)会展场地租赁协议;
(九)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十一条 举办会展活动要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登记备案:
(一)发布虚假会展信息;
(二)冒用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的名义举办会展;
(三)虚构、夸大会展的规模和性质;
(四)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会展登记手续;
(五)从事与会展内容不符的活动;
(六)从事封建迷信、有伤社会风化的活动;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会展举办
第十二条 会展活动完成登记备案后,举办单位方可发布会展信息举办会展活动。区商务和经济合作局要对拟举办的同类题材会展活动统筹协调,合理安排档期,引导举办单位有序办展。
第十三条 举办单位应当按照登记备案信息,客观、准确、真实地发布会展活动招商招展信息和宣传广告,不得发布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信息,不得随意变更会展活动名称、地点、时间、内容或者扩大举办规模。
第十四条 已经发布会展信息的会展活动,举办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名称、主题、范围、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取消会展活动;确需变更或者取消的,应当按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或取消手续,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告知参展单位,制定善后问题处置方案,承担变更或取消会展活动的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应当审查参展单位的资质,并与参展单位签订参展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参展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参展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转售、倒卖、转让或者转租展位。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应当加强对参展单位有关知识产权的保护,依法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参展单位应当配合举办单位进行参展项目知识产权状况审查,并提供相关权利证明。对未能提供权利证明的参展单位,举办单位不得允许其以相关知识产权名义进行展示、展销和宣传。
第十七条 会展活动安全责任由举办单位承担。举办单位应当与场所提供单位和参展商签订安全责任书,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发生刑事、治安案件和火灾、自然灾害等事故时,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场所提供单位和参展商应当启动应急预案,迅速进行处理,并报告相关部门。
第十八条 举办会展活动的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
(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
(三)配置视频监控等安全设施设备;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昭化城区举办会展活动的地点原则上固定在滨河路、卡尔广场、中央峰景商贸综合体和平乐旅游景区,确需在固定场所之外举办的需经过相关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举办单位和参展单位搭建会展活动临时设施,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和检测,并遵守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标准。
第二十条 会展活动期间,参展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事与会展名称、内容不符的活动;
(二)展示和展销伪劣、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环保标准的产品及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物品;
(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四)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五)破坏公共卫生环境;
(六)进行低俗化、庸俗化演艺;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会场环境卫生由举办单位负责,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根据会展现场实际情况,收取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专项用于因会展活动造成的环境卫生清理。会展结束后未造成环境卫生污染的,退还保证金。
第二十一条 同一地点举办同一类别的会展,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
第二十二条 会展活动需要刻制印章的,举办单位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可申请刻制经核准的会展印章,并依法进行广告发布和开展招商、招展工作。举办单位应当在会展活动结束后销毁印章。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举办单位提供虚假资料进行登记备案举办会展,随意取消或变更会展活动地点、时间、内容、规模,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因国家重大政策、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因素致使会展取消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会展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会展服务及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商务和经济合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
广元市昭化区会展备案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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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展登记备字〔 〕 第 号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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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展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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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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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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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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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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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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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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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展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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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展内容 简 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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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委会)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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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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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委会)联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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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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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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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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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 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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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展位 个, 预计展位面积 平方米;预计参会人员 人,其中:省外 人、省内 人、国外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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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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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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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地人民政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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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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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公安分局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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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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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住建局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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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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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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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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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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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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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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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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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消防救援大队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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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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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登记
单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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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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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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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表一份交主办单位作为备案登记证明,两份留存备案登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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