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 收 土 地 公 告
(第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府规〔2023〕2号)规定,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及征收土地用途
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元市昭化区2024年第5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4〕1112号)批准,同意将广元市昭化区元坝镇杏花村1、2组,大坝村3、4组25.8427公顷集体农用地(其中:非永久基本农田耕地12.7005公顷,园地0.5600公顷,林地9.9146公顷,其他农用地2.667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将本批次批准转为的建设用地和上述农村集体原有的建设用地0.8276公顷,合计26.6703公顷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作为广元市昭化区2024年第5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范围及面积
征收土地集体土地面积共26.6703公顷,其中,元坝镇杏花村1组4.2597公顷、杏花村2组5.7791公顷,大坝村3组13.1152公顷、大坝村4组3.5163公顷。具体征收范围以征地红线图和勘测定界报告为准。
三、征收土地时间及工作安排
(一)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在3个月内将征地补偿费用向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足额支付到位,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领取补偿费用后3个月内,提交“农转非”及纳入社会保障安置的人员名单,由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牵头办理户口“农转非”和社会保障参保手续。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被征地安置人口名单的,由被征地经济组织和相关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应按协议规定完成搬离,并交付征收范围内的土地。
四、土地(房屋)补偿与安置
(一)补偿标准与安置方式。以具体地块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为准。
(二)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使用。土地补偿费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其分配、使用要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并报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土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的监管。
(三)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农业人口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安置农业人员个人或者支付被安置农业人员的保险费用。
(四)地上附着物、构筑物、附属设施、青苗补偿费直接支付给所有权人。
五、公告期限。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
六、对征地批复有异议的,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