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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广元市昭化区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方案》
发布时间:2024-12-25 15:11:00 来源:广元市昭化区发展和改革局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元市昭化区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方案》的通知


2024年11月13日,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广元市昭化区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方案》的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随着我区城市化进程加快推进,居民机动车保有量激增,城区公共停车泊位供需矛盾、结构性矛盾突出,路外停车资源利用不充分,停车监管不到位。部分停车场、小区实行停车收费,而占道停车不收费,导致部分车主长期占用道路停车泊位,致使部分来区车辆找不到停车位,滞留城区道路或反复循环行驶寻找车位,加剧了道路拥堵,造成城区乱停乱放现象严重,城市文明及城区居民生活环境质量明显降低。

二、目的意义

解决城区停车供需矛盾,进一步规范城市停车管理,充分运用价格杠杆调节作用缓解停车难、整治停车乱,提高公共停车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

三、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八条第五款明确,“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机动车停放服务差别化收费属“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地方政府可依法制定相关政策。

2.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规定:“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推行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车服务差别收费,抑制不合理停车需求,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有效促进公共交通优先发展与公共道路资源利用”。以及“同一区域停车设施,区分停车设施所在位置、停车时段、车辆类型等,按照‘路内高于路外、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制定差别化服务收费标准。”

3.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定价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川发改价格规〔2021〕237号)规定,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4.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元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发改〔2024〕286号)规定,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按照“路内高于路外、地面高于地下、中心城区高于周边地区、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综合考虑机动车停放服务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停车设施等级、服务条件、地理位置、停放时段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

四、制定过程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通过民意调查、座谈走访、专家论证,与相关的职能部门多次研究、反复磋商,并参考市内其他县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及成本调查结论,形成了《广元市昭化区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方案(初稿)》(以下简称《方案》),就方案的内容分别向区级部门书面征求意见、邀请社区代表及相关职能部门召开意见征求会、专家论证会,6月25日召开价格听证会,根据意见建议修改完善后形成了《方案(征求意见稿)》,6月26日通过了公平竞争审查,四川永升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7月15日至8月15日通过广元市昭化区政府门户网发布公告征求了社会公众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了《方案(送审稿)》。由四川嘉盛德财税咨询有限公司对《方案》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8月21日在区委政法委完成备案。9月4日区司法局出具了合法性审查意见书。经9月20日八届区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10月24日八届区委第94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实施。

五、主要内容

1.收费范围。城区范围内,即东至红土垭东方明珠(葭萌路13号),南至区城乡环境中心(花园路33号),西至云海山居(益昌大道387号),北至任家湾沉香路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城区道路临时停放泊位和停车场。

2.区域划分。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设置三个区域类别,停车路段和临时占道停车泊位划分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实行动态调整,具体由区住建局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发布。一类区域11处335个泊位,二类区域5处250个泊位,三类区域11处696个泊位。

3.时段划分。日间8:00(含)至18:00收费,其余时间段不收费。

4.收费标准。机动车停放10小时为1个计费周期,机动车临时停放30分钟后开始计时收费,停放时间不足30分钟的免收费,停放时间超过30分钟的,按照续停时间计时加收。一类区域:起停价2元/2小时/泊位,2小时后加收0.5元/小时/泊位(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1个收费周期内最高费用5元。二类区域:起停价1元/2小时/泊位,2小时后加收0.5元/小时/泊位(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1个收费周期内最高费用4元。三类区域:起停价1元/3小时/泊位,3小时后加收0.5元/小时/泊位(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1个收费周期内最高费用3元。

5.减免范围。执行公务或任务的军车、警车、综合执法车、消防车、抢险车、环卫清运车、医疗救护车、殡葬服务车、市政工程抢修车等车辆;各类停车场点对停放不足30分钟(含30分钟)的车辆,不得收取停车费用;按有关法规规定设置的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供残疾人免费停放;停放新能源汽车2小时以内免费,超过2小时的停车费减半征收;法律、法规规定其它应免收停车费的车辆;各类停车场点临时上下客的出租车辆免费。

6.执行时间。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正式施行,有效期5年。

六、其他事项

本收费标准只适用于城区政府定价停车场(泊位),经营主体须严格执行收费管理、明码标价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严格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其他社会资本举办的经营性停车场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法依规在合理范围内自主定价,并接受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