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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曝光台(一)
发布时间:2025-01-08 15:16 来源:广元市昭化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3月27日,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元坝镇某烟花爆竹零售店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变更零售经营场所。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区应急管理局责令立即整改,对店处罚款壹仟贰佰元整(小写¥1200元整)。

烟花爆竹零售企业的烟花爆竹存放是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的重点内容之一。经营者必须将烟花爆竹存放在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上载明的经营场所。在未经许可的场所摆放烟花爆竹,必将造成严重后果。为确保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人员人身安全,减少事故发生,执法人员现场下达整改指令,立即将违规存放的烟花爆竹转移至许可地点,立案调查,进行处罚,有效减少烟花爆竹零售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相关法律条款:

1.《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

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第三十五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