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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曝光台(二)
发布时间:2025-01-08 15:13:32 来源:广元市昭化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5月23日,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卫子镇某加油站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加油站存在未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消除“发电室柴油发电机排气口阻火器损坏失效,存在火灾(爆炸)事故隐患”的事故隐患的行为。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区应急管理局责令立即消除事故隐患,对该站处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小写¥4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危化企业的防火防爆是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的重点内容之一,发电室是该企业日常生产经营中的重要场所,发电室中发电机存在使用柴油发电的情况,具有燃烧爆炸的风险,发电机排气口阻火器损坏失效必将造成严重的连锁反应。完整合规正常使用的阻火器是保证作业人员人身安全和企业设备安全,减少事故发生的有效手段。本案中,该企业对发电室柴油发电机排气口阻火器损坏失效的,存在火灾(爆炸)事故隐患的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执法人员现场下达整改指令,并立案调查,进行处罚,倒逼企业主动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有效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相关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