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拣银岩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现将《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基层证明事项取消清单><广元市基层证明事项保留清单>的通知》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7日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元市基层证明事项取消清单》
《广元市基层证明事项保留清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广元市基层证明事项取消清单》《广元市基层证明事项保留清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一并结合以下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实行清单管理。对列入《广元市基层证明事项取消清单》的118项证明事项,自即日起,各级各部门不得再要求群众提供;凡未列入《广元市基层证明事项保留清单》的证明事项,不得再作为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的受理条件。未经批准,各级各部门不得擅自增设证明环节;确需新设的,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方可纳入清单。
二、优化服务流程。对列入《广元市基层证明事项保留清单》的14项证明事项,要参照行政许可事项做法,对实施主体、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进行明确和优化,并制定服务指南,在门户网站等媒体平台同步公布。需要基层签署意见的盖章材料样本,要以表单方式上传到门户网站并提供下载便利。
三、加强信息共享。各级各部门要做好各类信息的开放,群众和企业凭有效证件可无条件查询相关信息。同时,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重点加快广元大数据中心建设,健全完善公民个人信息大数据库,尽快实现信息互联互通,方便群众办事。
四、强化监管责任。各级各部门不得以取消证明材料为由放松监管责任,要积极探索引入承诺机制等诚信机制,通过个人声明或承诺方式替代证明材料、加大失信行为惩治力度等多种方式,切实夯实事中事后监管责任,确保监管责任全面落实。
五、特殊情况处理。对于在广元市以外的地区办事过程中,确实要求企业、市民群众提供的基层证明,各级各部门应本着便企利民和合法合理的原则予以出具。
六、切实加强监督。各级各部门要将基层证明清理规范工作纳入“放管服”改革工作专项督查,并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全市“简证便民”行动投诉电话,0839—3271656;电子邮箱msb@cngy.gov.cn。
附件:1.广元市基层证明事项取消清单
2.广元市基层证明事项保留清单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28日
附件1
广元市基层(乡镇、街道、村委会、居委会、社区)证明事项取消清单
序号
|
证明材料名称
|
要求开具单位
|
用途
|
1
|
企业符合条件的事项证明材料(需由村(社区)出具场地证明)
|
市国税局
|
一般纳税人简易办法征收备案
|
2
|
乡镇出具的农户居住证明
|
市国税局
|
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3
|
自产初级农产品证明
|
市国税局
|
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
4
|
收入证明
|
市民政局
|
城乡低保审批、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
|
5
|
养老、医疗保险和医保证明
|
市民政局
|
申请农村五保供养
|
6
|
有房屋使用权而无产权的居住情况证明
|
市民政局
|
低保、低收入
|
7
|
低保困难、临时救助、困难帮扶救助、家庭收入困难、社区快速救助等资格证明
|
市民政局
|
用于申请获得低保等相关救助资格,以及民政局规定标准之外的困难情况证明
|
8
|
重大疾病患者需药物援助证明
|
市民政局
|
证明重大疾病患者家庭困难,需要援助
|
9
|
人员身份证明
|
市民政局
|
申报“两参”优抚待遇的退役后回农村人员须提供的为农村籍证明
|
10
|
无固定收入证明
|
市民政局
|
申报“两参”(参战、参核)、申请带病回乡、申请三属、申请老复员军人
|
11
|
参战、服役证明
|
市民政局
|
证明参战、服役人员无工作单位,可申请补贴
|
12
|
城市(农村)居住证明
|
市民政局
|
易地安置退役士兵家属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
13
|
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
市民政局
|
办理收养登记、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
|
14
|
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协议书
|
市民政局
|
收养登记
|
15
|
夫妻关系证明
|
市民政局
|
用于补办结婚证
|
16
|
孤儿父母死亡证明
|
市民政局
|
散居孤儿申请及基本生活费
|
17
|
孤儿和监护人的证明
|
市民政局
|
申办孤儿基本生活费
|
18
|
婚姻当事人的佐证材料证明
|
市民政局
|
因拐卖、离家出走户口被注销
|
19
|
婚育情况证明
|
市民政局
|
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收养子女、退休社保审核、申请住房等
|
20
|
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
市民政局
|
收养登记
|
21
|
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
|
市民政局
|
收养登记
|
22
|
节地生态安葬奖补申请表
|
市民政局
|
节地生态安葬奖补
|
23
|
近亲属关系证明
|
市民政局
|
代办(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
24
|
困难儿童认定审批表
|
市民政局
|
困难儿童认定
|
25
|
丧偶死亡证明
|
市民政局
|
补办婚育登记证、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查阅婚姻档案
|
26
|
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
市民政局
|
收养登记(收养人)
|
27
|
收养登记调查记录
|
市民政局
|
收养登记
|
28
|
收养人经济状况证明
|
市民政局
|
收养登记
|
29
|
收养人生育子女情况证明
|
市民政局
|
收养登记
|
30
|
收养人无子女情况证明
|
市民政局
|
收养登记
|
31
|
收养状况证明
|
市民政局
|
收养登记
|
32
|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证明
|
市民政局
|
代办(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
33
|
下落不明证明
|
市民政局
|
收养登记
|
34
|
宣告死亡证明
|
市民政局
|
收养登记
|
35
|
有无子女情况证明
|
市民政局
|
收养登记
|
36
|
低保、低收入证明
|
市民政局
|
用于申请低保、特困人员、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
|
37
|
提取档案介绍信
|
市档案局
|
提取档案介绍信
|
38
|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证照遗失证明
|
市农业局
|
补办农业机械驾驶、操作员证照
|
39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申请书
|
市农业局
|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审批
|
40
|
对新建或迁建农村机电提灌站申请报告
|
市农业局
|
对新建或迁建农村机电提灌站的审批
|
41
|
非政府投资或补助的农村能源初步设计方案的备案申请报告
|
市农业局
|
非政府投资或补助的农村能源工程初步设计方案的备案
|
42
|
生产基地证明(含品种、面积、产权、村委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村委会公章,原件)
|
市农业局
|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43
|
蔬菜安全证明(农村)
|
市农业局
|
证明生产蔬菜安全问题
|
44
|
提灌站选址证明(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的书面证明)
|
市农业局
|
新建或迁建农村机电提灌站审批
|
45
|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登记发放备案申请书
|
市农业局
|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登记发放备案
|
46
|
资金信用证明
|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前置证明材料
|
47
|
考古发掘单位出具的地下文物考古发掘报告或发掘简报
|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在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审核
|
48
|
注册资本信用证明
|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印刷企业审批(复打印)
|
49
|
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
50
|
具有保障安全传送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所要求的资金、相应场地、必要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文件
|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审批
|
51
|
社区所在街道办事处同意的有关证明
|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审批
|
52
|
初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
|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出版物零售许可
|
53
|
补办出生医学证明申请书
|
市卫生计生委
|
补办出生医学证明
|
54
|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证明
|
市卫生计生委
|
奖励扶助申请
|
55
|
生育关怀专项资金申请表
|
市卫生计生委
|
办理生育关怀专项救助金
|
56
|
出生医学证明遗失证明
|
市卫生计生委
|
补办出生医学证明
|
57
|
独生子女父母证明
|
市卫生计生委
|
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
58
|
房屋产权证明
|
市卫生计生委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遗失补办
|
59
|
关于换发出生医学证明的情况说明
|
市卫生计生委
|
换发出生医学证明
|
60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证明
|
市卫生计生委
|
特别扶助申请
|
61
|
家庭分娩证明
|
市卫生计生委
|
家庭分娩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
62
|
申请办理村卫生站
|
市卫生计生委
|
医疗机构设置许可登记
|
63
|
申请办理卫生站变更
|
市卫生计生委
|
医疗机构许可变更
|
64
|
申请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审批表
|
市卫生计生委
|
申请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
|
65
|
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证明材料
|
市卫生计生委
|
农村地区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
66
|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证明
|
市卫生计生委
|
扶助申请
|
67
|
严重精神障碍门诊救助申请审核表
|
市卫生计生委
|
用于申请门诊救助
|
68
|
再生育申请
|
市卫生计生委
|
办理再生育申请审批事项
|
69
|
精神病患者情况证明
|
市卫生计生委
|
证明精神病患者情况
|
70
|
入住证明盖章
|
市卫生计生委
|
用于打预防针
|
71
|
终止妊娠证明
|
市卫生计生委
|
医院要求社区出具畸形胎儿建议终止妊娠证明
|
72
|
重大疾病患者需要药物援助证明
|
市卫生计生委
|
证明重大疾病患者家庭困难,需要援助
|
73
|
房屋产权证明
|
市卫生计生委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核发
|
74
|
流动人口婚育证申请表
|
市卫生计生委
|
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
75
|
接受计划生育手术证明
|
市卫生计生委
|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
|
76
|
贫困智障儿童康复救助证明
|
市残联
|
智障儿童康复救助
|
77
|
贫困孤独症儿童康复救助证明
|
市残联
|
孤独症儿童康复救助
|
78
|
贫困残疾人辅具适配救助证明
|
市残联
|
残疾人辅具适配救助
|
79
|
残疾人证办理证明
|
市残联
|
残疾人证办理证明
|
80
|
残疾人居家灵活就业(创业)直补证明
|
市残联
|
村社区初审
|
81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证明
|
市残联
|
乡镇街道初审
|
82
|
残疾人扶贫对象生活费补助证明
|
市残联
|
申请表村(社区)审核公示
|
83
|
残疾人拥有且使用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证明
|
市残联
|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证明
|
84
|
贫困家庭儿童康复救助证明
|
市残联
|
脑瘫儿童康复救助
|
85
|
贫困精神残疾人服药住院救助证明
|
市残联
|
贫困证明
|
86
|
0-6岁残疾儿童扶贫康复救助证明
|
市残联
|
0-6岁残疾儿童扶贫康复救助
|
87
|
贫困听障儿童康复救助证明
|
市残联
|
听障儿童康复救助
|
88
|
家庭贫困证明
|
市教育局
|
中小学申请助学金
|
89
|
学前保教费减免申请表
|
市教育局
|
学前保教费减免资助
|
90
|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
市教育局
|
中职国家助学金资助
|
91
|
个人思想品德证明
|
市教育局
|
教师资格认定
|
92
|
大学生生源地贷款申请表
|
市教育局
|
大学生生源地贷款
|
93
|
无业证明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未就业人员办理就失业登记证
|
94
|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
95
|
灵活就业证明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证明当事人灵活就业
|
96
|
办理就失业证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证明就失业情况
|
97
|
未就业证明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证明当事人无工作或未就业
|
98
|
小额担保贷款证明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小额担保贷款证明初审
|
99
|
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办理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办理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
100
|
失业、待业情况证明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证明失业、待业情况
|
101
|
在业、从业情况证明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证明在业、从业情况
|
102
|
无工作、失业证明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再就业、申请优惠政策
|
103
|
暂停享受失业保险金申请开通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暂停享受失业保险金申请开通
|
104
|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现实情况表现证明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
|
105
|
公民个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申办民办职业能力培训学校
|
106
|
意外受伤证明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医疗保险待遇
|
107
|
本村及所辖村小组相关情况证明(如负责人身份证明)
|
市司法局
|
用于办理与村、组民事权利义务相关合同、协议等公证事项
|
108
|
监护资格证明
|
市司法局
|
用于出生、死亡、亲属关系、委托、继承、赠与、协议等公证
|
109
|
子女随父母(继父母)生活证明
|
市司法局
|
用于继承、相关证明公证
|
110
|
事实收养、抚养关系证明
|
市司法局
|
用于继承、亲属关系、事实收养等公证
|
111
|
婚姻状况证明、未再婚证明
|
市司法局
|
用于办理国外或港澳台使用的婚姻状况公证、继承、亲属关系、遗嘱、赠与、委托、协议等公证
|
112
|
未被开除公职证明
|
市司法局
|
用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
113
|
土地、房屋使用证明
|
市林业园林局
|
办理木竹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
114
|
家庭内部成员关系证明
|
市林业园林局
|
办理木竹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变更法人)
|
115
|
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场所合法使用权证明
|
市林业园林局
|
办理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
116
|
村(居)委会出具实际居住的证明
|
市公安局
|
户籍补录业务
|
117
|
加油站买油证明
|
市公安局
|
证明买油用于给汽车加油之外的其他合理用途
|
118
|
无法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的,需提供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社区开具的证明
|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等
|
附件2
广元市基层(乡镇、街道、村委会、居委会、社区)证明事项保留清单
序号
|
证明材料名称
|
要求开具单位
|
用途
|
保留依据
|
1
|
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
市工商局
|
依法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备案),公示市场主体法定的送达到、确定市场主体司法和行政管辖地;明确市场主体实际从事生产、销售、仓储、服务等经营活动的所在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个体工商户条例》
|
2
|
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
市公安局、市司法局、银行
|
正常死亡注销、公证、银行业务办理等
|
公厅治法﹝2015﹞19号
《公证法》;《继承法》。
|
3
|
村(居)委会同意落户证明
|
市公安局
|
收养、迁移入户业务
|
公厅治法﹝2015﹞19号
|
4
|
乡镇准予变更户籍信息的证明
|
市公安局
|
成年人变更姓名、民族
|
公厅治法﹝2015﹞19号
|
5
|
分户申请证明(农村)
|
市公安局
|
证明分户申请情况属实
|
公厅治法﹝2015﹞19号
|
6
|
因自然灾害造成的车辆灭失证明
|
市公安局
|
办理机动车注销业务
|
《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公安部124号令)第三十条
|
7
|
社区矫正的相关证明
|
市司法局
|
在核实居住地时,用于证明社区服刑人员在本地连续居住时间;在社区服务和社会调查评估时,证明社区服刑人员按时参加社区服务,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会调查评估工作
|
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
|
8
|
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
|
市国土资源局
|
办理不动产登记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9
|
农村承包经营权变更事项证明
|
市农业局
|
办理户主、田块变更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办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4年第33号)第十五条
|
10
|
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生产用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
市林业园林局
|
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四川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11
|
经济困难证明
|
市卫生计生委、市司法局、市法院
|
市卫生计生委用于申请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市司法局和市法院用于公民申请法律援助。
|
《四川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
|
12
|
未到民政部门登记领取结婚证的事实婚姻和生育情况证明
|
市卫生计生委、市司法局
|
外出务工人员免费享受现居住优惠政策、申请奖扶、特扶、特困家庭扶助,手术并发症、病残儿医学鉴定,办理公证等
|
1、《四川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工作规范》的通知(川卫办发﹝2016﹞223号文件)
2、《四川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解释》的通知(川卫发﹝2016﹞76号)
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4、《公证法》
|
13
|
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领取资格协查表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认证
|
《社保法》
|
14
|
亲属关系证明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司法局
|
领取保险、办理财产继承、声明、港澳台、出国留学、探亲、工作需办理亲属关系公证等
|
《公证法》、《社保法》、《继承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