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在打造最优法治化营商环境中的示范引领和警示教育作用,我局组织开展了2024年度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征集活动,经单位自主申报、集中评审,现将“2024年度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公开向社会发布。
一、区交通运输局查处某机动车代理服务有限公司涉嫌签发虚假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案。2024年11月1日,群众举报反映,“某机动车代理服务有限公司涉嫌签发虚假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经现场调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未经检测、维修对客户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规定,依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道路运政)》的相关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食品案。2024年9月8日,“12315”平台接到群众举报,称其在抖音平台某食品公司线上门店购买了一款“富硒五仁”月饼,收货后发现该产品不符合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富硒规定。经现场核查发现,该食品公司生产经营的“富硒五仁”月饼标签标注营养成分表“项目”硒的含量为4.2μg/100g,涉嫌生产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宣传内容的食品。经检测,当事人生产的“富硒五仁”月饼的检测报告中“检测项目”硒的检查结果为0.0417mg/kg。根据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要求》的规定,硒作为营养成分的营养素参考值为50μg,项目“矿物质(不包括钠)”的含量声称方式“高”或“富含”,即硒的营养成分含量≥15μg/100g。经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8月22日至31日期间共生产“富硒五仁”月饼13250个,保质期限为45天,标签标注营养成分表“项目”硒的含量为4.2μg/100g,其中,销售3130个,平均售价为3元/个,销售金额939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390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三、区卫生健康局查处某医院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案。2024年11月15日,区卫生健康局与区医疗保障局对某医院开展联合监督检查时发现,药房工作人员阳某和孙某正在分别为病人尹某、康某配药,阳某、孙某均不能提供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相关证明,两名病人处方笺上审核、核对、发药药师龚某某未在现场,调配药师/士未签字,现场无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经调查,阳某、孙某两人均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阳某及孙某独立为病人发药近一个月。该医院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处方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第四十九条“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规定。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四川省规范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及《广元市卫生健康领域涉企初次或轻微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的规定,对该医院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区农业农村局查处某商行经营假农药案。2024年8月14日,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某商行开展检查时发现,该店铺内有1袋在售卫生农药“对二氯苯99%片剂”(货值1.8元),该农药外包装没有标注农药登记证号、生产许可证号和产品标准号。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的规定,认定该农药为假农药。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假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假农药数量和金额小,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轻微,被立案调查后,积极配合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并承诺以后不再经营此农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五、区应急管理局查处某加油站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行政处罚案。2024年5月23日,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加油站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加油站存在未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消除“发电室柴油发电机排气口阻火器损坏失效,存在火灾(爆炸)事故隐患”的事故隐患行为。经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参照《四川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该加油站作出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