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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昭府复终〔2024〕10号
申请人:汪某某。
被申请人:广元市公安局昭化区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4年9月2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本机关于2024年9月27日依法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