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
关于发布《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的公告
(第1号)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区人民政府作出了《关于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昭征决字〔2025〕1 号),同时收回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东至葭萌路;西至昭化区人民医院住院部;南至杏林街;北至昭化区人民医院门诊大楼,具体位置详见用地界限图。
二、征收目的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由政府组织实施卫生公共事业的需要。
三、征收主体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
四、征收实施单位
广元市昭化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广元市昭化区元坝镇人民政府
五、补偿协议签约期限
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
六、征收补偿方案
见附件。
七、其他事项
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广元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
特此决定。
附件:1.征收范围界限图
2.广元市昭化区人民医院门诊内科综合楼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
2025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