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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推行经营主体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06-09 11:36 来源:广元市昭化区发展和改革局

四川省推行经营主体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实施方案


一、出台背景

近日,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四川省公安厅联合印发《四川省推行经营主体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实施方案》在全省范围内推行“信用代证”,切实解决经营主体开具证明繁、难、久问题,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升企业和群众办事便利度、满意度、获得感,助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所称违法违规记录指本省有关单位对经营主体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客观记载,包括行政处罚(含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和刑事裁判(犯罪记录)以及依法纳入的其他信用信息。除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经营主体违法行为外,其他情况均应当视为无违法记录;经营主体行为已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不列入违法记录。

本方案适用对象为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等经营主体。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本方案中的专项信用报告应用场景主要包括: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并购重组、债券发行、银行贷款、场外交易等金融领域;优惠政策申请、资金支持等政策支持领域;行政审批、资质认可、市场准入、项目申报等行政管理领域;参与招标投标、产权交易,接受第三方机构评估评审等商务领域;评先评优等其他领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省发展改革委加强与相关部门协同联动,按照“应替尽替”原则,将涉及出具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领域全部纳入替代范围。鼓励探索信用承诺制,支持信用主体对暂未覆盖领域的违法违规情况主动承诺,并建立履约践诺跟踪机制,明确虚假承诺的信用主体不再适用“信用代证”。同时,要优化提升专项信用报告的适用性,支持信用主体根据应用场景需要自行选择报告涵盖的时间和领域,支持报告使用方依授权查询和真实性核验,防止信息使用不当损害各主体合法权益。除报告使用方有明确要求外,专项信用报告涵盖时间范围原则上不超过五年。

三、实施时间

按照方案,分期分批实施:2025年6月1日起,在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33个领域优先实施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2025年9月1日起,在全省42个领域全面实施以专项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

序号

领域

实施批次

实施时间

1

发展改革

首批实施

自2025年6月1日起

2

经济和信息化

首批实施

自2025年6月1日起

3

教育

首批实施

自2025年6月1日起

4

科技

首批实施

自2025年6月1日起

5

民政

首批实施

自2025年6月1日起

6

财政

首批实施

自2025年6月1日起

7

人力社保

首批实施

自2025年6月1日起

8

自然资源

首批实施

自2025年6月1日起

9

林草

首批实施

自2025年6月1日起

10

生态环境

首批实施

自2025年6月1日起

11

住房城乡建设

首批实施

自2025年6月1日起

12

住房公积金

首批实施

自2025年6月1日起

13

交通运输

首批实施

自2025年6月1日起

14

水利

首批实施

自2025年6月1日起

15

农业农村

首批实施

自2025年6月1日起

16

商贸流通

首批实施

自2025年6月1日起

17

文化旅游

首批实施

自2025年6月1日起

18

卫生健康

首批实施

自2025年6月1日起

19

中医药

首批实施

自2025年6月1日起

20

安全生产

首批实施

自2025年6月1日起

21

市场监管

首批实施

自2025年6月1日起

22

知识产权

首批实施

自2025年6月1日起

23

药品安全

首批实施

自2025年6月1日起

24

体育

首批实施

自2025年6月1日起

25

统计

首批实施

自2025年6月1日起

26

金融管理

首批实施

自2025年6月1日起

27

医疗保障

首批实施

自2025年6月1日起

28

税务

首批实施

自2025年6月1日起

29

地震

首批实施

自2025年6月1日起

30

气象

首批实施

自2025年6月1日起

31

消防安全

首批实施

自2025年6月1日起

32

法院执行

首批实施

自2025年6月1日起

33

电信监管

首批实施

自2025年6月1日起

34

公安

第二批实施

自2025年9月1日起

35

档案管理

第二批实施

自2025年9月1日起

36

网信

第二批实施

自2025年9月1日起

37

新闻出版

第二批实施

自2025年9月1日起

38

司法行政

第二批实施

自2025年9月1日起

39

退役军人事务

第二批实施

自2025年9月1日起

40

经济合作

第二批实施

自2025年9月1日起

41

人民防空

第二批实施

自2025年9月1日起

42

邮政管理

第二批实施

自2025年9月1日起



四、专项信用报告获取途径

通过“信用中国(四川)”网站、四川政务服务网站及天府通办APP专项信用报告查询专区办事入口登录获取。

线上设置自主查询、下载、打印、咨询、投诉等服务功能,免费向社会提供服务。线下可以通过各地政务服务窗口、一体化智能自助终端等渠道查询、打印专项信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