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昭化区现代农业园区管理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现代农业园区健康发展,加强对全区现代农业园区建设与管理,依据《四川省现代农业园区条例》《广元市现代农业园区管理实施办法》及国、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现代农业园区是指全区范围内规划建设及已认定的国家和省、市、区现代农业园区。
本办法涉及的经营主体,包括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等。
第三条 区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现代农业园区发展规划、业务指导、监督管理等行政管理职责。
第四条 区现代农业园区推进中心负责全区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管理的统筹协调和指导服务。
第五条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园区建设的质量监管、安全管理及资产、产业、日常维护等管理;负责辖区内涉及现代农业园区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公共服务等工作。
第六条 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区水利局、区交通运输局、区经信科技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七条 区农业农村局应当根据省、市国土空间规划、国家和省市区现代农业产业发展规划等,围绕粮食、畜禽、蔬菜、水果、中药材、水产和其他具有地域特色的农业产业,合理确定地域范围,科学布局种植、养殖、加工、流通、研发、服务等功能板块,因地制宜编制现代农业园区发展和建设规划。
第八条 现代农业园区发展规划由区人民政府批准,报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现代农业园区的建设、管理和经营应当严格执行现代农业园区相关规划,不得擅自变更。
园区经营主体应当按园区规划建设确定的主导产业组织生产,不得擅自变更。因市场变化、自然灾害、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确需调整主导产业的,经营主体所在镇需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变更情况,主管部门严格按程序报批。
第十条 建设现代农业园区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国家和省现代农业产业发展规划、现代农业园区发展规划;
(二)土地相对集中连片达到规定规模;
(三)供水、电力、道路、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完善,满足产业发展需要;
(四)主导产业的规模或者产值占比达到规定比例;
(五)生产、加工、运输、销售、储存等产业链较为完善,标准化、机械化、数字化水平较高;
(六)现代农业科技应用领先,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示范效应强;
(七)绿色发展成效显著,农业技术标准体系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健全,具有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农产品品牌、企业品牌等品牌,或者取得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等标志;
(八)与农民利益联结机制健全,对农民增收带动效应明显,综合效益较为显著;
(九)园区建设运营管理制度机制健全。
第十一条 区级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园区耕地保护和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使用土地,依法严格保护耕地,严禁耕地“非农化”,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
镇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园区土地用途管制,加强园区耕地保护日常监管。
第十二条 区级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现代农业园区供水、电力、道路、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和人才、投融资、信息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优化发展环境。
镇人民政府要完善已建园区路网、水网、田网、电网、通信网及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文旅康养等领域基础设施,强化园区灾毁道路、塘堰、渠系、电力、通信、初加工和综合农事服务中心等公共设施设备日常维护,明确管护主体,强化管护责任,落实管护资金,逗硬管护监督,确保管护到位。
第十三条 特色经作园区要全面推行粮经套作,以园区为单位推行“主导产业+小春豌豆(胡豆)+大春大豆(玉米)”模式,梨、桃、柑橘等园区探索推行“主导产业+小春小麦+大春大豆”模式。粮油园区要大力发展田坎经济,探索推行边坡、田埂因地制宜栽植特色水果、玉米、大豆等作物,提高土地综合利用率。大力推进园区种养结合,合理布局适度规模养殖场,促进秸秆就地饲料化利用、畜禽粪肥有机还田,形成生态种养循环发展模式。
第十四条 镇人民政府对已建园区中属各类财政、社会捐赠等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按相关项目要求将资产予以确权,落实管护责任人,制定公益性资产管护方案和经营性资产运营、收益分配方案,推动经营性资产保质增效、公益性资产持续发挥作用。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 镇人民政府和区级相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培育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引导农户积极参与园区建设和经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发挥其资源资产优势,可以采取独立经营、联合经营等方式参与现代农业园区建设。
第十六条 区农业农村局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健全园区经营主体管理机制,建立主体名录。
第十七条 现代农业园区内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
镇人民政府要加强辖区内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指导服务,建立健全风险防控制度。
第十八条 现代农业园区内经营主体应当依法依规开展园区建设和经营活动。
现代农业园区内经营主体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农产品生产技术标准,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鼓励现代农业园区内经营主体按照规定制定高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
现代农业园区内经营主体应当依法执行安全生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制定安全生产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安全生产清单制管理,建立隐患排查和整改台账。
第十九条 现代农业园区应当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和可追溯体系。
现代农业园区内经营主体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依法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并在包装或者产品上附具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查询信息;经检测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
第二十条 将新型经营主体扶持政策同带动农户增收挂钩,鼓励支持园区各类经营主体通过订单生产、入园就业、保底分红+二次返利、股份合作、财政资金折股量化到农户等多种方式,让农户更多分享产业增值收益。
第二十一条 现代农业园区内经营主体使用集体资产的,应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协议,明确使用管理职责权限和收益分配方式,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二条 镇人民政府要开展经营主体入园前尽职调查、资信审核,建立主体动态监测监管机制,定期开展评估,对长期欠租、欠薪和流转土地撂荒1年以上的经营主体,依法清退出园,有效降低园区经营风险。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二十三条 区级相关部门应当加大现代农业园区投入,完善支持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
鼓励各类金融机构为现代农业园区建设提供中长期信贷支持。鼓励政策性农业担保机构等为现代农业园区内经营主体提供信贷担保。鼓励采取多种方式,支持社会资本投入现代农业园区建设。鼓励保险机构创新开发适合现代农业园区的农业保险产品,扩大保险种类和规模。
第二十四条 区级相关部门应当将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用地和农业设施用地纳入本地区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的合理用地需求。
第二十五条 区级相关部门应当保障现代农业园区内经营主体生产的用电、用水等需求,对农业种植与养殖、农业灌溉、农业服务业中的农产品初加工、保鲜仓储设施等,符合国家、省规定的农业生产用电范围的,按照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执行。
第二十六条 鼓励农业科技人才入园创办、协办经营实体,鼓励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与现代农业园区合作,培育使用新品种,加强园区农民技能培训,为园区提供各类人才支撑和技术支持。
第二十七条 现代农业园区内经营主体依法取得的土地经营权、自主投入形成的资产和知识产权等受法律保护,经营期满继续经营的,在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经营的权利,终止经营或者经营期满不再经营的,应当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
第五章 动态监测
第二十八条 区农业农村局应当定期对已建园区的基本情况、产业发展、主体培育、联农带农、运营管理等方面,开展动态监测,逐个建立园区监测台账。
区农业农村局应根据园区监测情况,实行“一园一策”管理,滚动式全覆盖开展园区产业改造提升,每年制定改造提升工作方案和任务清单,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审查。
第二十九条 区农业农村局按相关程序落实国家、省、市、区现代农业园区申报、验收工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各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和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 现代农业园区内经营主体骗取套取政府奖励扶持资金,或者非法变卖出售财政全额投资、财政补贴部分形成资产的,依据《四川省现代农业园区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解释,上位法规、政策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