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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元市昭化区教育扶贫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2-28 15:30:31 来源:广元市昭化区教育局

 

 

昭教函〔2016139

 

 

广元市昭化区教育局

广元市昭化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广元市昭化区教育扶贫救助基金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拣银岩街道办事处,各中小学、幼儿园:

《广元市昭化区教育扶贫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元市昭化区教育局           广元市昭化区财政局

                              20161215

                        

 

 

 

广元市昭化区教育扶贫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教育扶贫救助基金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教育扶贫救助基金社会效益,确保全区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扶贫救助基金由区级财政统筹和社会捐赠构成,初设规模为300万元左右。

第三条 教育扶贫救助基金由广元市昭化区教育局管理,分账核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四条 资助原则:量入为出,公开透明,精准资助。

第五条 资助对象及条件

具有我区户籍,在读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在已享受现有教育保障制度和助学帮扶政策基础上,仍然存在与就学直接相关的特殊困难(如:购买校服、文具用品、校内伙食等费用困难),且在一定时间内无法完成学业的,以学年为单位进行资助。

1.父母双亡,无任何经济来源;

2.父母一方已故或单亲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3.父母双残或单残、或学生本人残疾,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4.家庭成员久病住院,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5.父母中有智力障碍者或精神不正常,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6.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第六条 资助标准

教育扶贫救助标准为每户每年500-5000元之间,其中:在园幼儿每年500-1000元,小学生每年500-2000元,初中生每年1000-3000元,高中生每年1000-4000元,大学生1000-5000元,具体金额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就学需求以及已享受扶贫助学补助情况审定,若遇特殊情况需要突破标准的,须经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资助程序

1.申请。建档立卡贫困户如实填写《广元市昭化区教育扶贫救助基金资助申请表》,提供救助需求相关证明,直接交到所属乡(镇)中心小学。区外就读的还需提供学生在校就读证明。

2.初审。乡(镇)中心小学收到申请后,应立即联系建档立卡贫困户所在村(居)委会,对申请人详细家庭状况和提供资料进行核实,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当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由乡(镇)中心小学和村(居)委会在申请表中签注意见。 

3.公示。乡(镇)中心小学对建档立卡贫困户申请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内如有情况反馈,应再次调查复核。

4.审定。区教育局在接到乡(镇)中心小学上报的材料后,最终审定救助申请人资助标准。

5.发放。区教育局应根据最终审定情况及时将资助款打卡直发到学生(或监护人)手中。

第八条 监督

区教育局每年应通过网站、公告等形式将教育扶贫救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基金收入、支出、结余等明细)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的监督,将申请、打款明细表册、单据等资料分类规范存档,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责任追究

对违反规定程序、弄虚作假、优亲厚友,截留、挤占、挪用、套取资助资金的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严肃问责。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附件

广元市昭化区教育扶贫救助基金资助申请表

建卡户户主姓    


性别


出生年月


户籍地

广元市昭化区                  乡(镇)                 

申请救助学生基本信息

学生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入学时间

就读学校及年级




















收款人银行账户信息

账户名


银行卡号


详细开户银行信息


具体申请理由及金额:

 

 

 

                                   申请人签字:

调查情况及初审意见:

 

 

 

初审人签字:村(居)委会             乡(镇)中心小学     公章

                                                       

区教育局审核意见:

根据该户家庭情况,经研究同意本年享受资助标准为            元。

 

                            审定人签字:        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