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347号)文件精神。现将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公示如下:
一、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的基本原则
(一)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促进水土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二)考虑不同区域水土流失状况和不同行业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差异;
(三)与国家资源税改革及其他资源补偿类收费政策相衔接;
(四)与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充分考虑相关企业承受能力;
(五)考虑企业生产技术、管理水平、生态环境治理投入等方面的差异;
(六)在自然地理环境相似的地区,对中央和地方企业不得制定歧视性收费标准。
二、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标准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3 元一次性计征。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 具体收费标准按照本条第一款执行。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立方米0.3 元计征。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 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 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4 元。
(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 立方米的按1 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3 元计征(不足1 立方米的按1 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三、上述规定自2017 年7 月1 日起执行。
咨询电话:0839-6280338
广元市昭化区水务局
2017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