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2016年部门决算编制说明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一)依法审理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或者认为应当由本法院审理的刑事、民事、行政等一审案件。
(二)依法审理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再审的案件和市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受理当事人不服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并提起申诉的刑事、行政诉讼案件。
(三)依法行使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四)对法律规定、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五)指导基层法庭工作。
(六)负责全院的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工作和干部管理工作。
(七)负责全院财务、专项投资的计划管理及分配。
(八)负责全院的监察工作。
(九)管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
(十)做好本院行政、后勤事业管理和服务工作。
(十一)宣传法制,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
(十二)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十三)承办其它应由基层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二、部门概况
区法院设置21个部门,纪检组、政治处、监察室、研究室、审管办、审判监督庭、刑事审判庭、执行局(执行庭)、民商事审判一庭、民商事审判二庭、立案庭、行政庭、法警大队、办公室、机关事务部、虎跳法庭、卫子法庭、王家法庭、昭化法庭、明觉法庭、太公法庭。
三、收支决算总体情况
2016年区法院本年收入合计1307.33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307.33万元,占100%。
2016年区法院本年支出合计1307.33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023.33万元,占78.27%;项目支出284万元,占21.73%。
四、财政拨款收支决算情况
区法院2016年度财政拨款收支总决算1307.33万元。与2015年相比财政拨款1150.56万元,比2015年收、支总计各增加156.77万元,增长11.99%。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区法院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023.33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78.28%。与2015年相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增加895.56万元,增长112.48%。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区法院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023.33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般公共服务支出892.92万元,占87.25%;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65.42万元,占6.39%;医疗卫生支出24.48万元,占2.39%;住房保障支出40.51万元,占3.96%。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一般公共服务2016年决算数为1023.33万元,完成预算100%。工资福利支出588.05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347.16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88.12万元。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人员变动,因调整预算。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
区法院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1023.33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696.27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退休费、生活补助、医疗费、奖励金、住房公积金、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公用经费347.16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
七、“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区法院2016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为67.37万元,完成预算100%,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万元,完成预算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为58.45万元,完成预算100%;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8.92万元,完成预算100%。2016年度“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等于预算数,因预算调整。
2016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数比2015年下降4.19万元,下降0.6%,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增长0万元,增长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下降4.02万元,下降6.87%;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0.17万元,下降0.19%。三公经费增加主要是因为法院有中央转移支付办案业务经费51万元下半年下达指标作为预算调整。
(二)“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2016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0万元,占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58.45万元,占100%;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8.92万元,占89.2%。
1.因公出国(境)经费
2016年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全年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次,出国(境)0人。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2016年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58.45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58.45万元。主要用于案件执行、巡回审判、传票送达、提押犯人、案件调查、财产扣押等所需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
3.公务接待费
2016年公务接待费8.92万元。主要用于执行公务、开展业务活动开支的住宿费、用餐费等。国内公务接待177批次,1274人,共计支出8.92万元。
八、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6年度,区法院机关运行经费支出347.16万元,比2015年增加62.21万元,增长17.91%。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6年度,区法院政府采购支出总额81.63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81.36万元,办公用品购购置、执行指挥中心高备采购、高清庭审主机采购。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区法院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6辆,因车改后上缴国资局5辆未出批复下帐,现有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1辆。
(四)预算绩效情况
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本部门对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开展了绩效目标管理,共编制绩效目标0个,涉及财政资金0万元,覆盖率达到0%。
九、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3.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事业支出。
4.国防支出(类)国防动员(款)人民防空(项):反映用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宣传等方面的支出。
5.农林水(类)农业(款)农业生产支持补助(项):反映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对农业生产资料补贴、技术物化补贴,推广先进适用农机农艺技术等方面的支出。
6.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指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7.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指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8.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指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方面的支出。
9.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10.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1.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2.“三公”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3.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