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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 议事规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8-15 07:43:22 来源: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拣银岩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已经七届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526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


根据《广元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一、基本原则

(一)常务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依法行使职权。

(二)常务会议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的原则,遵循政府常务会议议事程序,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三)常务会议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工作需要,可适时召开。

二、议事内容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区人大的重要指示、决议、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贯彻措施;

(二)讨论通过报请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区委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通过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财政预决算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人事任免事项;

(四)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的重大事项和以区政府名义发布的决定、政策性文件,审议规范性文件;

(五)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讨论决定区政府各部门及区政府管理的其他干部的职务任免、奖励;

(六)讨论决定以区政府名义对集体、个人的表扬及授予荣誉称号、命名等,以及上报上级政府表彰奖励的先进个人和集体等;

(七)讨论决定区政府部门和乡镇(街道)请示区政府的重要事项;

(八)讨论决定区长提请及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提出并经区长同意提请常务会议审议事项

(九)讨论决定城市建设规划指标,土地用途、性质变更;政府投资项目超批准概算20%以上或达到30万元;新增预算超过30万元以上的重大支出;原值10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处置;以政府名义签署的协议、合同等事项;

(十)讨论决定召开区政府全体会议和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及需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大型重要会议;

(十一)分析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十二)研究须经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列入常务会议议事事项:

常务会议出席人员按职责分工和权限可予以决策的;副区长之间协商研究解决的;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应解决的;有关部门应协商解决的;未经合法性审查、经审查不合法或未按照合法性审查意见整改完善的决策事项。

常务会议坚持会前三学制度,会前组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重要政策制度,提升依法行政水平。

三、参会人员

(一)出席人员:区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区长、副区长、办公室主任)

(二)邀请参加人员:区人武部部长。

(三)列席人员:固定列席人员为区长助理、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政府督办室、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政府法制办的主要负责人。其它区级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根据议题要求列席会议。区政府办公室文秘人员旁听涉及议题。

列席会议的负责人对其有关的议题进行答询,该议题讨论完毕即退席。

四、会议组织

(一)常务会议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区长出国考察或脱产学习期间,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召集和主持。常务会议出席人数应超过应到人数的二分之一。常务会议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

(二)会议议题的准备

1.议题提出。对区级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向区政府书面的有关请示、报告,经区政府办公室按公文处理程序送区长、副区长、办公室主任审核同意后提出,或由区长、副区长、办公室主任批示提出,由区政府办公室填写《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提交审批表》,送办公室主任审核,报分管副区长、区长审批确定。

2.议题酝酿。凡提交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人事任免议题除外),事前必须由分管副区长、办公室主任或委托联系工作的副主任召集有关部门协调,形成一致的书面协调意见后再按程序报常务会议讨论。如协商后仍有分歧,应由分管副区长报告区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再次协调,形成一致的书面意见后提交常务会议。与有关部门协商的意见必须签署单位主要负责人姓名或加盖公章;每次协商会议形成的文字记录或纪要必须附在《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提交审批表》和审议材料后。

3.上会审议议题的确定。区政府办公室根据区长已签批同意上会的议题,研究提出当次常务会议的议题审批单,经办公室主任审核,由分管副区长复核报区长审定。每次会议原则上提前3天确定开会时间和议题,每次会议议题原则上不超过8个。

(三)会议材料。议题材料必须依法合规,需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议题材料,按程序交区政府法制办审查;提出制发文件、召开会议、评选表扬、举行仪式的,应符合相关规定;议题材料应请示事项明确、理由依据充分、行文规范简练,对议题通过后的办理意见有明确建议。议题所附区政府文件或区政府办公室文件代拟稿,由区政府办公室联系工作的副主任牵头,提前核改,达到区政府发文的规范要求。区政府办公室联系工作的副主任对议题征求意见范围、意见协调情况、议题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并经议题提出人审核同意签字确认后,报送区政府办公室。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议题,一般不提交当次常务会议:

1.有关方面意见有分歧而未经充分协商的;

2.会前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而临时动议的;

3.分管副区长和议题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因故均不能到会的(确因议题紧急需要上当次会议的,须报经区长同意)。

(四)区长确定常务会议时间和议题后,区政府办公室印发区政府常务会议通知,并通知议题承办部门在开会前1天向区政府办公室报送议题材料。材料要求简明扼要,中心突出,一般不超过2000字。

五、会议讨论

(一)常务会议出席人员是常务会议议事的主体,常务会议出席人员对每个议题发表明确意见,主持会议的区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应末位发言。列席人员为常务会议审议讨论提供法律法规、政策和事实情况说明,对其有关议题进行答询。

(二)议题原则上由分管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汇报,联系工作的副主任需就议题协调会商情况作特别说明的可补充汇报。列席人员根据会议主持人要求发表意见、回答询问。列席人员发表的意见如与征求意见时本单位书面回复意见不一致,应作特别说明。

(三)议题涉及内容的区政府分管领导就议题作说明,要简明扼要。

(四)讨论议题必须集中精力,把握重点,紧扣主题。

六、议定事项的办理和督查落实

(一)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通过常务会议纪要下发各乡镇(街道)、区级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常务会议纪要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草拟,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审核后,报区长签发。常务会议纪要原则上在会后3个工作日内印发。

(二)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坚决执行,不得擅自改变。改变常务会议已作出的决定,须提交常务会议重新审定。决定事项由分管副区长组织相关单位抓好落实。决定事项的督查督办由区政府督办室负责,并在下一次常务会议上通报落实情况。对推诿扯皮、执行不力、工作不实和不按时反馈报告办理情况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按规定严肃追责。

(三)常务会议议定的事项需报市政府或区委审批的,由议题承办部门按照会议决定拟出请示或报告,在会后2个工作日内送区政府办公室核稿,经分管文秘的副主任、政府办主任审核,送分管副区长审签后,送区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签发,由区政府办公室按程序报送。

(四)常务会议议定的事项需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名义发文的,如无重大修改,可不等常务会议纪要印发,由议题承办部门在会后2个工作日内将代拟稿报送区政府办公室审核,并按有关程序送签后5个工作日内印发,并注明××××届区政府第××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五)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需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有关文件、人事任免、《政府工作报告》等,由有关部门根据会议决定修改后,经区长审定后按程序报送。

七、会议信息公开

常务会议新闻稿经区政府办审核后(如有需要,报区长或办公室主任审定。)在区政府网站、区广播电视台公开报道。对议定事项按规定及时公开,并做好政策解读工作。

 八、会议纪律

(一)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必须按时到会,不得缺席。列席单位由正职领导列席会议,正职领导由于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必须向区政府主要领导请假,经批准同意后告知区政府办公室,并委托主持工作的副职参加。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同志未经批准同意不得缺席或由他人代替出席,未经许可不得带随员进入会场。临时因特殊原因需中途离会的,应报告会议主持人同意。

(二)会议期间关闭通信工具。

(三)与会人员按指定位置入座。

(四)参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会议讨论决定事项以正式文件或常务会议纪要为准,凡未规定传达的问题,不得随意扩散。会议文件不得带离会议室。

(五)区政府办公室对常务会议议题承办、材料审核、参会情况、落实办理进行督促检查,必要时公开通报,并纳入对区级有关部门(单位)、各乡镇(街道)的年度绩效考核。

九、资料归档

常务会议的有关资料(议题批件、会议文件、材料、记录、图片、纪要等)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年终立卷、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