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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元市昭化区统筹整合使用财政 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8-08 07:48:09 来源: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拣银岩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广元市昭化区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717




广元市昭化区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按照中央、省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工作部署,为优化财政涉农资金投入机制,发挥财政资金在脱贫攻坚中的主导作用和聚集效应,规范统筹整合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统筹整合资金是指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以脱贫为目标,改革现有财政涉农资金管理使用机制,贫困县(区)自主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

第三条   统筹整合资金的使用遵循客观公正、突出民生、保障重点、管理规范、力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按照规划引领、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统筹整合资金按照涉农资金整合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审定的年度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整合额度使用。


第二章   资金整合范围及程序


第五条  统筹整合资金的筹集范围包括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具体整合项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44号)、区人民政府《广元市昭化区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实施意见》(昭府发〔20169号)等文件有关要求执行。

第六条  整合资金按照谁牵头、谁主管的原则,由专项扶贫牵头部门管理、使用、核算

第七条  统筹整合方案编制按以下程序

(一)编制年度资金整合方案时,根据上年度实际到位资金、预算本年度上级提前下达资金及财政投入政策,测算涉农项目资金到位额度,由区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汇总编制统筹整合资金计划及额度。

(二)领导小组根据本年度脱贫攻坚计划,对部门、乡镇、村申报的实施项目,按轻重缓急、保障基本的原则,在预算年度统筹整合资金规模内优选项目,编制统筹整合资金使用计划。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统筹整合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计划,编制本年度统筹整合资金使用方案报领导小组审核。

第八条  区财政根据领导小组审定后的统筹整合资金使用方案将有关整合项目资金及时足额拨入各专项扶贫牵头部门涉农资金整合专户,实行台账管理,明细核算、专款专用。

第九条  为保证脱贫攻坚工作圆满完成,对未纳入资金整合范围的有关专项资金,在照顾全局的基础上应重点支持脱贫攻坚有关工作。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条  统筹整合扶贫资金的使用应围绕脱贫攻坚规划,遵循基本方向

(一)基础设施建设。农村村社道路、农田水利、农村安全饮水和新村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

(二)产业发展。支持贫困村、贫困户发展产业,支持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地适度发展规模种植业、养殖业、林产业等特色优势产业和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电子商务、农产品加工等服务业。

(三)公共服务。村小学、幼儿园、卫生室、文化室、便民服务点、文化广场、农村环境整治等农村公共服务。

(四)农户补助。对危旧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建卡贫困户产业发展、教育、医疗和贫困对象兜底保障等进行补助。

(五)引导资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放大作用,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贷款贴息、农业担保、充实信贷分险基金、设立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等方式,撬动更多金融资本、社会资本参与脱贫攻坚。

第十一条  统筹整合扶贫资金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弥补企业亏损;修建楼、堂、馆、所等;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企业担保金;其它与使用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十二条   精准脱贫整合类资金实行财政预拨制度,预拨额度以项目实施需要和区政府审批方案为准。以村为项目实施主体的,由项目业主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提出用款申请,经村主任、村支部书记签字(贫困村还驻村第一书记初核),送项目所在乡镇(街道)、项目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拨付资金。以乡镇(街道)为项目实施主体的,资金拨付到乡镇(街道),以区级部门为实施主体的,实行直接支付。

第十三条  补助给农户的资金,由村、乡镇(街道)、区项目主部门审核确认后,原则上通过一卡通直接发放到户。

第十四条  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乡镇对项目资金的使用履行监管职责,项目实施单位承担项目资金安全的主体责任。


第四章   规划编制


第十五条  坚持资金统筹整合与脱贫攻坚规划相协调,做到目标明确、钱随事走、集中资金、精准发力。次年的脱贫攻坚计划原则上应在上年度的11月底前编制完成。

第十六条  脱贫攻坚项目规划编制按以下程序

(一)村申报。有脱贫攻坚任务的行政村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以贫困人口、贫困村脱贫退出为目标,按照上级有关脱贫要求和贫困对象退出标准,结合本村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项目总体规划和分年度脱贫计划,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后,由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驻村工作队队长(贫困村驻村第一书记)签字后报乡镇(街道)复核。

(二)乡镇(街道)复核。乡镇(街道)结合贫困村基础设施、产业发展、公共服务等现状,对贫困村上报的脱贫规划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脱贫规划项目经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办事处)主要领导签字后上报区脱贫办。

(三)区级部门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发改、扶贫移民等相关行业部门对乡镇上报的脱贫规划项目,包括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预算、项目效益等,结合行业规划进行评估论证,并将结果报领导小组。脱贫规划应与上级规划、部门专项规划有效衔接,部门专项规划与脱贫规划不一致的,原则上以脱贫规划为准。

(四)领导小组审定。领导小组根据资金整合额度和各乡镇(街道)上报并经各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的脱贫攻坚年度规划,确定最终整合方案。

(五)经领导小组审定后的脱贫项目规划,由区级有关部门分村分年度建立脱贫规划项目库。

第十七条  脱贫攻坚规划项目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调整。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  按照部门主管、乡镇主建原则,以整合后的资金用途确定项目主管部门,并承担管理责任。项目业主承担项目实施主体责任。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应严格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政府补助低于规定标准的民办公助项目,可采取村民自建、自主招标(比选)等方式实施项目。

第二十条  项目业主应按照批准建设内容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不得超标准超规模建设,不得随意超概(预)算或负债建设。年度计划的建设任务,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全面完成后,经项目业主申请,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区级相关单位、施工单位、项目业主、项目乡镇和受益群众等共同对项目建设任务、建设质量、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等进行验收。验收结论作为审计、绩效评价和资金决算拨付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成后形成的资产,要按照规定及时明晰产权,办理资产移交,投入使用并落实管理、维护责任。


第六章   部门职责


第二十三条  领导小组对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负总责,审定统筹整合资金使用计划和整合方案,解决涉农资金整合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协调,组织编制统筹整合资金使用计划和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第二十五条  区扶贫移民局负责脱贫规划编制指导、汇总,组织进行项目论证和项目库建设,参与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区财政局负责编制统筹整合资金来源方案和资金管理,参与项目申报、验收及监督评价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区审计局将涉农资金整合管理使用情况作为审计和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程跟踪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全程参与统筹整合资金使用方案编制工作,负责申报项目审核、业务指导、项目实施监管和绩效考评。

第二十九条  项目乡镇(街道)、村负责辖区脱贫攻坚规划的编制、组织项目实施和验收,对资金使用安全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  区农业局负责对拨付到村资金的财务核算监督、指导、管理。


第七章   监督与评价


第三十一条  全面推行公示公开。坚持和完善项目公示公开制度,提高财政涉农资金分配、使用透明度。贫困村要将实施项目的名称、资金来源、资金规模、实施地点、建设内容、预期目标、实施单位及责任人、监督电话等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  加强监督检查。区发改、监察、审计、扶贫、财政及项目主管部门要将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作为监管重点,开展经常性和专项性监督检查。贫困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要全程深度参与涉农资金和项目的管理监督,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要经贫困村第一书记签字确认。

第三十三条  建立绩效评价制度。领导小组组织区扶贫移民、发改、财政、审计和项目主管部门,以脱贫成效为主要标准,对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开展绩效评价。

第三十四条  严格责任追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严格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阻碍、干扰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

(二)随意调整规划项目的;

(三)擅自增大投资概(预)算的;

(四)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资金的;

(五)借整合之名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挥霍浪费和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

(六)违反项目实施、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

(七)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八章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