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安全监管局下发《关于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试行安全总监制度的通知》(川安监〔2017〕95号),决定在全省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推行安全总监制度。
《通知》明确要求全省范围内国有及国有控股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设计开采规模15万吨/年及以上的地下开采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设计开采规模50万吨/年及以上的露天开采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三等及以上尾矿库企业,均应实行安全总监制度,设置安全总监职务。安全总监应当具有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注册安全工程师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证,其主要职责是协助企业主要负责人综合协调管理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安全总监享受本企业副总经理待遇。
《通知》要求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采取激励措施,积极推动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实行安全总监制度。对拒不按要求实行安全总监制度的矿山企业,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取消企业安全生产评先评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