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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昭化区环境保护局抽查检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17-06-20 17:19:59 来源:广元市昭化区环境保护局

抽查检查事项清单

单位:广元市昭化区环境保护局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

主体

抽查依据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

抽查比例

抽查

方式

备 注

1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和监测

区环保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七条及第二十四条

辖区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

企业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放污染物的情况和对环保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1、重点排污单位:县级环保部门每季度抽查比例不得低于辖区内的重点排污单位的25%(原则上保证每年对所有重点排污单位进行一遍巡查)。

2、一般排污单位最低抽查比例:县级每年抽查排污单位数量不得低于本单位在编在岗监察人员数量10倍。

3、特殊监管对象抽查比例:对存在环境违法问题和环境管理问题的污染源,各地应适当提高抽查比例。

4、国控省控企业每季度监测一次

现场检查(使用移动执法系统进行随机抽查)


2

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的监督检查

区环保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

辖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



目前我区无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

3

对机动车维修单位维修情况的监督检查

区环保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辖区机动车维修单位

机动车维修单位排放污染物的情况和对环保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1、重点排污单位:县级环保部门每季度抽查比例不得低于辖区内的重点排污单位的25%(原则上保证每年对所有重点排污单位进行一遍巡查)。

2、一般排污单位最低抽查比例:县级每年抽查排污单位数量不得低于本单位在编在岗监察人员数量10倍。

3、特殊监管对象抽查比例:对存在环境违法问题和环境管理问题的污染源,各地应适当提高抽查比例。

现场检查(使用移动执法系统进行随机抽查)


4

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

区环保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辖区非道路移动机械

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物的情况和对环保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100%

现场检查

该对象具有随机性,出现则检查

5

对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抽测

区环保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机动车

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



目前我区暂未开展该项工作

6

对禁烧区内露天焚烧秸秆的检查

区环保局

《四川省灰霾污染防治办法》(省政府第 288 号令) 第二十五条

辖区禁烧区内露天焚烧秸秆

禁烧区内露天焚烧秸秆的情况

100%

现场巡查


7

对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活动的监督检查

区环保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辖区重点排污企业

重点排污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情况

100%

网络巡查


8

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的跟踪检查

区环保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

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的建设项目

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的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和对环保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100%

现场检查


9

对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核查

区环保局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第二十八条

辖区规划

核查辖区规划在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事件是否属实

100%

现场检查

该对象具有随机性,出现重大不良影响则核查

10

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监督检查

区环保局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辖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资质、合法性等情况

年度检查


目前我区无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11

对各类自然保护区管理的监督检查

区环保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条

自然保护区

自然保护区对环保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

100%

现场检查

目前我区仅涉及翠云廊自然保护区部分面积

12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废水、废气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情况的监督检查

区环保局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辖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废水、废气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情况



目前我区无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13

对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对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等活动的监督检查;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单位、辐

射场所的监督检查;对核设施周围环境辐射水平和放射性污染物等的监督性监测;对辐射工作单位的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

区环保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辖区辐射工作单位

辐射工作单位对环保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

1、重点排污单位:县级环保部门每季度抽查比例不得低于辖区内的重点排污单位的25%(原则上保证每年对所有重点排污单位进行一遍巡查)。

2、一般排污单位最低抽查比例:县级每年抽查排污单位数量不得低于本单位在编在岗监察人员数量10倍。

3、特殊监管对象抽查比例:对存在环境违法问题和环境管理问题的污染源,各地应适当提高抽查比例。

现场检查

目前我区仅有辐射工作单位

14

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的监督检查;对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等的监督检查

区环保局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四条

辖区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企业

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企业对环保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

1、重点排污单位:县级环保部门每季度抽查比例不得低于辖区内的重点排污单位的25%(原则上保证每年对所有重点排污单位进行一遍巡查)。

2、一般排污单位最低抽查比例:县级每年抽查排污单位数量不得低于本单位在编在岗监察人员数量10倍。

3、特殊监管对象抽查比例:对存在环境违法问题和环境管理问题的污染源,各地应适当提高抽查比例。

现场检查


15

对行政处罚、行政命令、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执行情况的后督察

区环保局

《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第六条

下达了行政处罚、行政命令、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对象

对行政处罚、行政命令、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执行情况

100%

现场检查


16

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单位的监督检查;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检查、指导和督促

区环保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六十二条

辖区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单

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单位的监督检查;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检查、指导和督促

100%

现场检查


17

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区环保局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 573 号令) 第二十五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等活动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等活动对环保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和对环境的影响



目前我区无此项活动

18

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对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单位的监督检查

区环保局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第 13 号令) 第十八条

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对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单位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是否付环境造成影响;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单位对环保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目前我区无该类企业

19

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区环保局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第 380 号令)第三十六条

辖区医疗卫生机构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收集、处置过程中对环保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100%

现场检查


20

对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运行情况的检查

区环保局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局第 5 号令) 第十一条

辖区医疗卫生机构等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或有关单位

检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运行情况

100%

现场检查


21

对危险废物出口单位转移单据运行情况的检查

区环保局

《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第四条

辖区从事危险废物出口活动的企业或有关单位

检查危险废物出口单位转移联单的运行情况



目前我区无该类单位

22

对新化学物质生产、加工使用活动的;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的监督检查

区环保局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第 7 号令)第三十九条 、《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第八条

辖区对新化学物质生产、加工使用活动的企业或有关单位;辖区有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的行为的企业或有关单位

核查新化学物质生产、加工使用活动中是否对环境存在危害;检查首次进口化学品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的种类和进出口过程中对环保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目前我区无该活动及单位

23

对进口固体废物利用企业及有关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区环保局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第 10 2 号令)三十六条

辖区从事进口固体废物利用的企业及有关单位

检查从事进口固体废物利用的企业及有关单位在活动过程中对环保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目前我区无该类单位

24

对环境监测质量的审核和检查

区环保局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39 号)第十三条

区环境监测站和有资质的社会监测机构

对区环境监测站和有资质的社会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质量报告进行审核和检查

100%



25

对破坏和污染环境行为的监督检查

区环保局

《环境监察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1号)第六条

有破坏和污染环境行为的个人、企业和有关单位

查明破坏和污染环境行为的原因并采取措施或进行处罚




26

对环境统计工作的调查、报告、监督

区环保局

《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环境保护总局第 37 号令) 第十一条

辖区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

核查辖区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填报环统信息的真实性及逻辑性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