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拣银岩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广元市昭化区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七届区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18日
广元市昭化区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完善个体工商户退出机制,优化营商环境,服务地方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和《工商总局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改革试点的通知》(工商个字〔2015〕4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元市昭化区辖区内已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是指登记机关依申请人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时简化登记程序,或者是对具备特定情形的个体工商户,由登记机关依职权注销。本办法所称依职权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是指个体工商户发生应予注销的法定情形在法定期间不主动办理注销手续,登记机关依照职权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
简易注销登记不免除个体工商户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区食药工商局负责全区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工作。
各基层食药工商所根据委托,可以按本规定以委托机关名义办理本辖区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
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申办简易注销登记,可以到申请机关现场申请,也可以通过邮寄、互联网等方式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六条 依申请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家庭经营的,应当由家庭成员中的主持经营者或者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在经营者签名栏中予以签字确认。
(二)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需提交经营者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正副本,个体工商户依申请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时,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损无法缴回的,经营者应当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作废,提交营业执照遗失无法缴回的书面说明,并在《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的备注栏中注明,并承诺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四)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登记机关对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的审查核准实行“审核合一”制度。
第七条 登记机关对申办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的材料实行形式审查。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的个体工商户,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
(一)业务系统显示有动产抵押登记事项的;
(二)被司法机关及有关部门、利害关系人等告知,需限制办理注销的;
(三)向登记机关提出争议诉求的。
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应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条例》等规定,积极报送年度报告,自觉履行注销法定义务,依法退出市场。
第十条 经营者以邮寄、互联网的方式申请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的,依照相关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登记机关应加强对历年累积的名存实亡且未被注销的个体工商户的清理工作,建立依职权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监管机制。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办理依职权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
(一)个体工商户自行歇业不再从事经营活动六个月以上,逾期或拒不办理注销登记的;
(二)个体工商户持旧版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逾期或不按规定期限办理换照手续的;
(三)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且无法联系其继承人或监护人的;
(四)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已变更经营者,逾期或拒不办理注销登记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个体工商户无法经营,逾期或拒不办理注销手续的;
(六)登记机关在回访、抽查、监测、日常监管等工作中发现经营者未在登记的经营场所经营,且通过该注册地或者登记时备案的电话联系方式无法取得联系的;
(七)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被撤销或吊销的;
(八)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吊销、撤销个体工商户的行政许可,或者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个体工商户拒不办理变更登记的;
(九)在国家监管政策调整前,个体工商户连续三年未参加验照的;
(十)在国家监管政策调整后,个体工商户连续两年未参加验照后又有一年未报送年报的;
(十一)个体工商户连续两年未报送年报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登记机关依职权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程序:
(一)调查核实。对拟予注销的个体工商户进行调查,收集相关材料,有证据证明其有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填写《依职权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核查表》。
(二)公示催告。登记机关对拟予注销的个体工商户,应通过受托登记个体工商户的食药工商所或者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公告栏、政务网站或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公示形式告知当事人及其相关人,限其在公示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主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示催告期满未申请或者提出异议的,视为送达。
(三)公告送达。经公示催告逾期仍不办理且未提出异议的,填写《依职权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审批表》,经食药工商所负责人审查,报登记机关负责人审批后,对决定注销的个体工商户,以登记机关的名义制作《依职权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决定书》。在注销审批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受托登记个体工商户的食药工商所或者经营者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公告栏、政务网站或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依职权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决定书》,送达被注销的个体工商户,并宣告其营业执照作废。公告期限届满30日未提出异议的,即视为送达。
(四)归档材料。注销登记完成后,应将有关材料归入登记机关建立的依职权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的专档保存。
第十四条 登记机关可以根据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分类采取成批注销的方式开展依职权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十五条 在依职权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公示催告、注销决定公告期间,当事人对拟注销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由登记机关进行复核。公告期结束后,登记机关对经公告无异议的个体工商户作出注销决定。
第十六条 依职权注销的个体工商户提出证据证明其在持续经营,或者不属于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在依职权注销登记之日起两年内,申请解除依职权注销登记。但依据第十二条第(八)、(九)项情形进行注销登记的除外。
第十七条 经营者申请解除依职权注销登记,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书面申请。登记机关审查后作出是否准予解除依职权注销登记的决定,并通过受托登记个体工商户的食药工商所或者经营者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公告栏、政府网站或者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公告。准予解除依职权注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恢复为在册数据状态。
第十八条 申请解除依职权注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如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先行处理后,予以恢复。
第十九条 依职权注销的个体工商户不再作为市场主体在册数据进行统计,其债权债务由经营者承担。
第二十条 依职权注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有许可经营项目的,登记机关应将注销登记信息推送至相关部门,实施失信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食药工商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如国家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