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机制加强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规定》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7-08-28 13:18:12
来源: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为什么制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机制加强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规定》?
近年来,我省虽然陆续出台了不少招标投标监管政策和纪律规定,但是执行效果不理想,招标投标活动中围标、串标、借牌挂靠、排斥投标、不按规定评标、领导干部利用权力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等现象仍然突出、屡禁不止,其主要原因在于监管重点没找准、体制机制有待完善、责任追究没有落实。为此,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机制加强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多措并举,力求解决当前招投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为。
二、《规定》强调“全面落实招标人责任”是出于什么考虑?
招标人是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者、招标投标结果的使用者,是招标投标活动的主体,招标文件是按照招标人意志依法编制,评标专家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也是据此开展,领导干部也往往通过招标人“打招呼”插手干预招标活动。因此,招标人是否严格依法履职尽责,是招标投标活动乃至项目建设能否有序规范开展的关键。在实际工作中,招标人因为各种原因规避招标,设置各种条件或放任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以各种方式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等情况时有发生,严重扰乱了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基于此,《规定》特别强调招标人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应严格依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开展招标活动。招标人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责任。
三、《规定》提出的招标投标信息公开与2016年3月《四川省招标投标信息公开办法》有什么区别?
《四川省招标投标信息公开办法》出台,对促进招标投标活动公开透明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不少问题都是在公示中被发现,并得以及时纠正或整改。为进一步推动招标投标活动公开透明,《规定》将资格审查报告、评标报告关键内容等纳入信息公开范围,更加全面、广泛地接受社会和部门监督,着力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投标市场秩序。
四、中标候选人评定机制创新试点与现行的评定规定有什么不同?
我省现行的中标候选人评定机制,是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办法,对投标人的报价、技术方案等综合打分,根据评审结果推荐不超过3名的中标候选人并出具评标报告,招标人按照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规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评定机制创新试点,评标委员会只进行符合性评审,中标候选人从所有通过符合性评审的投标人中随机抽取。
五、开展评定机制创新试点有何目的和意义?
我省现行中标候选人评定机制的初衷,是通过专家的客观专业的评审来限制招标人权力的滥用。但在实际工作中,部分投标人恶意低价抢标、串通围标和陪标,部分领导干部利用权力插手干预招标,加之部分评标专家责任心不强,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平不高,在评标过程中敷衍塞责,甚至有少数评标专家丧失原则,徇私舞弊,滥用评标权力,成为了相关利益关系人操纵评标结果的工具,因此,如何建立不能被人操纵的评定机制已成为社会各界的愿景。基于此,《规定》提出了开展中标候选人评定机制创新试点,并明确了试点项目规模和原则,选择部分有条件的市(州)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建立一个不能被人操控的机制来确定中标候选人,力图解决各方利益关系人操纵招标结果的问题。
六、如何推动招标投标市场主体诚信自律?
招标投标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降低招标投标活动成本、维护招标投标活动高效开展的基础保障。当前,覆盖招标投标领域的信用体系尚未形成,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尚不健全,守信激励不足,失信成本偏低,招标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重利轻诺的行为时有发生。为此,《规定》提出了建立完善招标投标信用信息数据库,加快部门信用信息共享,建立招标投标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的目标任务,在此基础上,招标投标领域行政监督部门将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部署,有序推动奖惩联动,加大与纪检监察、司法部门的沟通协同,促进招标投标市场主体信用自律,引导诚信社会建设。
七、《规定》对加强执法监督提出了什么新要求?
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是保障招标投标活动顺利开展的重要环节。在现实工作中,部分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少数领导干部和行政监督人员甚至利用手中权力插手招标,或干扰、阻挠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这些行为极大地破坏了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在社会上造成了极恶劣的影响。因此,《规定》强调各行政监督部门应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行政监督部门联动,严格招标投标监管和违法查处。同时,将各级领导干部、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也纳入监管对象加强监管,加强监督执纪问责,对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实行“一案双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