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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昭化区司法局抽查检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17-06-20 17:12:11 来源:广元市昭化区司法局

抽查检查事项清单

单位:广元市昭化区司法局

序号

抽查事项

名    称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

抽查比例

抽查方式

备注

1

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监督检查





无鉴定机构

2

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监督检查

区司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五条、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二条

公证处、公证员

对公证机构的监督检查:

1.组织建设情况;2.执业活动情况;3.公证质量情况;4.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情况;5.档案管理情况;6.财务制度执行情况;7.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2.对公证员的监督检查:

公证员应当依法履行公证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1.同时在两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2.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3.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4.私自出具公证书;5.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6.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7.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8.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9.法律、法规和司法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现场检查


3

对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的监督检查

区司法局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律师事务所、律师

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督管理:

1.律师事务所保持设立条件情况;

2.律师事务所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及执行情况;

3.律师事务所统一收案、统一收费并如实入账;

4.所属律师的执业情况;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对律师的监督管理:

1.律师遵守法律法规及规章情况;

2.律师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现场检查


4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监督检查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59号)第五十三条

法律服务所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监督检查:

1.保持法定设立条件情况;

2.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及执行落实情况;

3.统一收案、统一收费、统一归档情况;

4.所属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情况;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现场检查


5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督检查

区司法局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59号)第五十三条

法律服务工作者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督管理:

1.遵守法律法规及规章情况;

2.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现场检查


 

说明:抽查比例指随机抽查对象占全部监管对象的比例;抽查频率指当年对随机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