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拣银岩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广元市昭化区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六届区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18日
广元市昭化区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统筹管理全区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和资金,按照中央、省、市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成立易地扶贫搬迁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局,统筹负责项目推进与资金管理。
第三条 广元市昭化区东盛国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区国投公司)作为项目实施业主单位,负责承接四川省国农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国农公司”)的各项业务,负责项目的具体管理业务、承办资金收付。
第四条 易地扶贫搬迁必须坚持政府主导,群众自愿;量力而行,保障基本;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精确瞄准,创新机制;全区统筹,乡村总责的原则,项目要统一规划、分年实施,住房要严控面积、保障基本,公共设施要适度超前、管理高效,产业要确定到户、稳定精准,资金要明确到人、到户、到集中安置点,管理严格规范。
第五条 全区易地扶贫搬迁对象为所有需易地搬迁新建房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第六条 易地扶贫搬迁采取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两种方式。集中安置既包括行政村内集中安置,也包括跨行政村向移民新村、小城镇、特色产业园、乡村旅游区等5种安置方式。分散安置指通过“插花”安置、购买空置房安置、投亲靠友自行安置等3种安置方式。
第二章 项目建设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支持的建设内容:新建住房和必要的附属设施,集中安置点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禁止用于机械设备、运输工具购置,生产、加工和流通等经营性项目建设,以及土地和房屋的征用补偿费。
第八条 易地扶贫搬迁新建住房应按照“保障基本”的原则,严格控制建房面积、建房支出、建筑风貌。
严格控制新建房的建筑面积。经批准的易地扶贫搬迁户住房面积人均不得超过25平方米,超过25平方米的不得享受易地扶贫搬迁补助。5人及5人以上按照不超过5人标准控制建房面积,1人户原则上不得单独建房。对一户一宅方式建设安置的,可以采取预留续建空间,或者挖深基础预留加层的办法,待稳定脱贫后,再根据自身需要和经济状况决定是否扩建。考虑农村实际情况,每户的生产或辅助用房,可按照户平不超过30平方米由村委会统筹规划,自主投资建设。
对批准新建房的易地扶贫搬迁户不论是分散建房,还是集中到聚居点建房都应统一核算建房总支出,按照资金筹集情况确定房屋建筑总面积,村委会审核时,必须守住两个底线,即“不能因搬迁而负债,不能因搬迁而影响脱贫”。
新建住房应符合新农村建设标准,严格按照区《广元市昭化区易地扶贫搬迁住房建设专用图集》中的房型选择建设,原则上4人及以下应修建平房,5人及以上可修建楼房,修建楼房的不得超过2层。建房应依山就势、错落有致,不得在良田好地中修建。厕所、洗澡间一律引入套房。必须坚持修新拆旧,建新宅基地原则上不得超过原宅基地面积。
第九条 无法集中供养的五保户住房由区国投公司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在确定的聚居点内统一建设,建房面积控制在每户35平方米(含辅助用房)。房屋产权属于国有性质,划归村委会集体统一管理。建立进退调节使用机制,每年对入住户进行评估,加强资产核算与管理,实现保值增值。
第十条 采取投亲靠友购买合同住房或乡镇内就近回购空置房、闲置房进行分散安置的,必须持有购房合同或协议,享受人均住房补助。
第十一条 随同搬迁人口建房面积严格执行全区农房建设统一标准和农村宅基地使用面积标准,可享受集中安置点的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配套。
第十二条 集中安置点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按照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的聚居点实施方案,适宜村民自建的,由区国投公司委托村委会组织村民自建;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涉及政府采购的工程由区国投公司委托乡镇按相关规定办理;属行业部门专业性的建设项目可委托行业部门按程序实施。
第三章 项目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住房申请及审批。符合易地扶贫搬迁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户为单位,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注明自建、联建或统建),村委会在张榜公示无异议后,统一逐户填报《易地扶贫搬迁备案表》,(附上搬迁户户主1寸照片和户主站在旧房前全貌照片,易地扶贫搬迁户旧房拆除承诺)。《易地扶贫搬迁备案表》由项目村上报乡镇(街道)审核后,乡镇(街道)集中统一上报区审批。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计划后,村委会组织农户办理建房手续后开始建房。
第十四条 集中安置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年度计划经区审批下达后,区国投公司委托乡镇(街道)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程序进行批复,在统一设计、造价、财评后,按照批复方案组织实施。当年未下达建设计划而确需提前实施的,项目村应书面申请、逐级报批经区领导小组会议同意后,按程序批复予以实施。
第十五条 各集中安置点的实施方案由受托乡镇(街道)组织各村委会进行编制,编制时应结合安置点的进入户数、安置点的吸纳人口数,以及安置点必要的水、电、路、治污等基本的基础设施,控制建设投资额度,杜绝铺张浪费。乡镇(街道)初审后,实施方案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复核。复核的重点:该安置点的投资总额,安置点的贫困人口覆盖数和随迁人口数、户数,以及必要的设施投资情况。
各集中安置点的实施方案要经区领导小组召集会议审定,审定后的方案下达到各村执行。未经领导小组集体审定或领导小组组长签字同意的,各村委会不得突破确定的资金总额。
第四章 项目资金补助标准
第十六条 全区享受易地扶贫搬迁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不论是集中安置还是分散安置,按人均25000元给予住房新建(购置)补助。
第十七条 区国投公司统一建房进行保障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不负担任何建房费用、不享受资金补助,对房屋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第十八条 集中安置点的投资总额以村为单位确定,一般按该点覆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的投资测算数扣除住房补助后作为最高控制数。
第五章 项目资金拨付程序
第十九条 省国农公司转贷资金应统一整合到区财政设立的易地扶贫搬迁专户,进行统一拨付。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的方式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区国投公司要建立专账,统一核算全区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组织各被委托业主进行适时报账。
第二十一条 资金拨付应严格执行当年计划。提前批次实施的,按计划下达批次时间进行拨付。区财政按照逐级审核批准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补助资金拨付表》分阶段按人均补助标准的4:3:3进行拨付。即基础完工拨付40%;主体完工拨付30%,竣工验收合格、拆除旧房拨付30%。
第二十二条 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拨付按照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规定和工程建设合同执行。
第二十三条 属于自建的基础建设工程,项目启动后,项目村填写《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拨付表》,经村、乡镇(街道)、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资金由区财政划拨项目村,再由项目村拨付给项目建设主体。
第六章 项目管理和工程验收
第二十四条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实行项目库动态管理。项目建设跨年度实施的,主要以进度方式确认,住房基础完工、主体完工两部分的确认,以项目所在村同意上报资金拨付申请表为准。竣工验收、拆除旧房后申请最后一笔资金时,项目所在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为确认第一责任人,贫困村以区级部门下派的干部为第二责任人,非贫困村以乡镇下派的联乡干部为第二责任人,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第三责任人。
第二十五条 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按照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规定和工程建设合同执行,严格工程质量监管和过程控制。属招标统一建设的,按照基本建设项目进行管理。属于村民自建的基础设施建设内容,工程质量由村委会负主责,村廉勤委履行监督责任。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行乡镇(街道)和区两级初验后,原则上实行“第三方评估、第三方验收”,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5平方米是建档立卡贫困户能否享受补助的“一票否决”条件。当年启动的农房建设,由乡镇(街道)每季度组织验收一次;聚居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工程纳入进度管理,次年3月至5月经乡镇(街道)初步验收合格后,报告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验收。在工程审计和项目审计的基础上出具验收意见,区国投公司根据验收意见和税款缴纳情况,作为拨付工程建设尾款资金和建房补助最后一笔资金的唯一依据。验收为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拨付资金,直到整改合格为止。区级验收资料应包括(以培训为准):1.项目申报资料(农户申请、易地扶贫搬迁备案卡、张榜公示、计划上报等);2.项目开工前阶段资料(计划下达乡镇后,区、乡、村三级公示公告,三级项目建设责任书,项目实施“一事一议”会议记录、项目村完善实施方案、乡镇上报实施方案、区批复实施方案等);3.项目实施阶段资料(方案批复后按自建或发包方式开始询价、材料采购或按程序落实施工队伍,完善好施工日志、监督日志等,收集好相关图文资料);4.检查初验阶段资料(工程满意度测评、工程决算、乡村初验,工程审计和项目审计等);5.项目乡镇(街道)初验合格上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相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七条 项目和资金管理要接受各级发改、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出现违纪违规的一律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章 政策保障
第二十八条 加大财政涉农资金整合力度,统筹建立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基金和易地扶贫搬迁后续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拓宽搬迁群众就业渠道和增收渠道。
第二十九条 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的导向作用,引导区级各金融机构针对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户量身定制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全面做好安置区贫困人口生产生活的产业发展,确保搬得出、稳得住、可致富、能发展。
第三十条 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要优先保障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需要。建立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用地手续办理审批绿色通道。要统筹用好土地增减挂钩政策,发挥其更大政策效应。
第三十一条 鼓励土地向有生产经营能力的搬迁农户流转,从事规模经营。鼓励搬迁农户成立或加入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享受当地农民同等的产业政策待遇,扶持搬迁户稳定发展。有针对性地组织搬迁户参加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对参加培训的搬迁对象,按规定落实培训补助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
第三十二条 鼓励搬迁对象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大力改善创业环境,按规定落实税费减免、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等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搬迁对象,及时办理就业失业登记,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帮助其实现就地就近就业和异地转移就业。对就业困难的,按规定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援助并落实相关的岗位补贴、社保补贴等扶持政策。对跨区域搬迁安置的群众,安置后登记为城镇居民的,与当地城镇居民享有同等的教育、医疗、养老、失业、社会救助等各项城镇社会保障政策;登记为农村居民的,享受居住地教育、医疗、养老、社会救助等农村社会保障政策。
第八章 责任分工和考核实施
第三十三条 区发改、经信、规划建设和住房、国土资源、扶贫移民、交通运输、农业、水务、林业园林等部门要在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领导与协调下,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形成合力,确保以上政策落到实处。
第三十四条 各项目乡镇(街道)组建由党政“一把手”负总责的易地扶贫搬迁工作进领导小组,统筹抓好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各乡镇(街道)要切实担负主体责任,广泛深入发动群众,做深做细群众工作,注重各方面矛盾调处和风险防控,维护农村社会稳定。要加大项目实施、工程管理、资金使用、安全责任的落实力度,确保整个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安全、廉洁、有序推进。
第三十五条 区委督查室、区政府督办室要对易地搬迁工作实行专项督查,一季度一督查一通报,实行效能问责。
第三十六条 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实行目标考核,统一纳入乡镇(街道)、区级部门脱贫攻坚考核内容,专项设置考核分值,对未按时完成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任务的乡镇(街道)和区级相关部门实行一票否决。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