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拣银岩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船舶安全监督管理,防止船舶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全区水域实际情况,现就加强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职责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公务船舶的登记与管理
公务船舶的安全管理制度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务船舶和事业法人的船舶”,第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认为应当登记的其他船舶。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的登记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和《四川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除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含渔政执法船)、体育运动船艇、乡镇自用船之外的船舶,依照本条例进行登记。
2.凡新建、购置的公务船舶,必须经区政府批准,方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有关规定实施,未报批的不得实施。
3.凡是登记为公务船舶的,所属或使用单位要增强安全意识,主动接受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并根据检验结论认真做好整改和维护,确保其使用安全。
4.公务船舶必须按船检证书要求配需齐船员、轮机、水手以及救生、消防、通讯等设施设备,确保船舶适航、船员适任。
二、自用船舶的登记与管理
自用船舶,是指航行于急流河段小于 3 载重吨(包括 3 载重吨),航行于其他水域小于 2载重吨(包括2载重吨),且属于集体或个人所有的用于农业生产、生活服务的船舶,竹木排筏和非船体浮动设施不能视为船舶。
(一)监管依据:《四川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
(二)监管机构:乡镇(街道)及其设置的管船机构负责辖区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自用船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三)监管职责。乡镇(街道)及其设置的管船机构对本辖区自用船安全管理负以下职责:
1.负责自用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
2.负责调控自用船舶的发展;
3.负责自用船的检验、年检、核发、注销《乡镇自用船登记证书》;负责标识船名号、用途和载重线;
4.负责自用船船员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对其考核及年审。
三、渔船管理
渔船,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以及属于水产系统、为渔业生产服务的船舶。
(一)监管依据:《四川省渔船渔港管理办法》、《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二)监管机构: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渔船和作业水域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各乡镇(街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渔船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监管职责。
1.国家对渔船实行强制检验制度。强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渔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渔船检验机构申请渔船检验。
2.渔船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开展检验业务。
3.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渔船登记,签发《内河渔业船舶证书》和发放《船名牌》。
4.区渔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渔业船员考试、发证工作。
四、渡口渡船的管理
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渡口管理办法》,乡镇(街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渡口日常管理工作制度,落实相关机构和人员;
(二)负责对渡船船员和渡口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建立公益性渡口的渡船船员考核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开展渡口安全监督检查,依法制止和纠正违法行为,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四)负责公益性渡口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五)建立健全渡船自救互救机制,实施渡运有关应急救援预案;
(六)负责日常签单发航工作。
工农水库、紫云水库管理处负责所辖水域内的渡口渡船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区交通海事部门依法履行下列具体职责:
(一)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建立健全、落实渡口安全生产与管理制度;
(二)负责渡船的检验、登记和渡船船员适任证书、证件的核发;
(三)开展渡口安全监督检查,指导、督促渡口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治;
(四)开展渡口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和取证,按照规定作出决定或者提出调查处理报告;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渡口管理的行业标准、规范。
区安监、农业、教育等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渡口安全管理的综合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二)农业部门依法查处渔业船舶非法载客渡运行为,查处在渡运水域内的捕捞、养殖等行为;
(三)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学校加强学生渡运安全教育;
(四)公安机关依法负责渡口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妨害公共安全和渡运秩序、破坏渡口设施的违法行为。
五、客运、货运等船舶管理
(一)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例》。
(二)监管机构:区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据职责权限,对所辖内河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三)监管职责。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航道管理机构以及渔政管理机构各自依法履行以下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
1.负责宣传、实施国家和省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标准、规范;
2.负责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和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3.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责任制度;
4.组织指导水上交通安全隐患的排查及督促整治工作;
5.负责职责范围内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6.负责管理和保护航道、港口及其设施,依法制止、处理各种侵占、破坏航道、港口及其设施的行为;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六、采砂船舶安全管理
(一)监管依据:《四川省采砂船舶安全管理规定》、《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二)监管机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船舶日常安全管理;水务部门负责作业期间安全管理。
(三)监管职责
1.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审核颁发《船舶检验证书》《船员职务适任证书》,依据《河道采砂许可证》核发《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督促按规定配备相应等级的适任船员、消防设施及救生设施,在主汛期督促船舶在指定的区域停泊;
2.水务部门:负责审核颁发《河道采砂许可证》,督促其在划定的区域进行安全作业,在从事作业的过程中必须按审批意见和有关规定处置采砂、采石所产生的废弃物,不得随意向航道排放。
七、水域安全管理
水域分通航水域和非通航水域,我区除嘉陵江、白龙江、马蹄滩库区、紫云水库、工农水库外,均为非通航水域。
(一)通航水域管理
1.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四 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监管机构与职责:海事管理机构依据职责权限,对所辖内河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二)非通航水域管理
1.监管依据: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非通航水域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昭府办函〔2015〕140号)。
2.监管机构: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开发、谁负责”的原则,按照隶属关系,由负责经营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执行安全责任追究,全面实施安全管理,各乡镇(街道)协助搞好日常安全监管工作。
3.监管职责:水上安全的综合指导、协调、监督工作,由区安监局负责;城市、场镇的公园、广场、小游园内等水域及船舶的安全监管,由区规划建设和住房局负责;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水域及船舶的安全监管,由区林业园林局负责;水库库区、河道、拦河堰、池塘水域及其船舶安全监管,由区水务局负责;景区的水域及船舶安全监管,由区旅游局负责;水上竞赛项目训练和竞赛中运动船(艇)的安全监管,由区体育局负责;其他水域及船舶安全由各乡镇(街道)负责;区规划建设和住房局、区林业园林局、区渔政局、区水务局、区旅游局、区体育局、区安监局、各乡镇(街道)及所属业主要督促责任水域内小型船舶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办理相关证照,监督经营人或船舶所有人落实水域及船舶、水上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明确安全管理责任人,开展安全检查。
(三)水上交通安全管理
1.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监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
3.监管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各乡镇(街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
(2)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
(3)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
(4)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5)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以及有关单位、个人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安全隐患的督察整改工作,组织开展安全宣传、安全检查活动;
(6)建立健全客渡船舶签单发航管理人员职责和管理制度,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考评、考核工作;
(7)建立健全各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和船主以及渡口、渡船、渡工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用船舶登记管理工作;
(8)区政府和相关部门依法交办的其他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八、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各级各部门要深刻认识规范管理各类船舶管理的重要性,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强化监督,确保各项制度、措施落实到位。
(二)加强宣传和培训。要积极宣传贯彻船舶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要求,提高安全管理水平,落实各类船舶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重视各类船舶船员继续培训工作,定期组织开展公务船舶船员安全知识教育、业务学习,提高安全意识、操作技术和设备管理能力。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大行政区域内各类船舶、水域安全检查的力度,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把工作做实做细,防止履职不到位,坚决杜绝推诿扯皮的情况发生,确保船舶管理规范,防范水上安全事故发生。对履职不到位、工作不力的,区政府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领导责任。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