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取消10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 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6-19 18:40:19
来源:昭化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区级各部门: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取消33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川府发〔2017〕1号)文件要求,经对应清理,我区实际涉及应取消项目10项,现予印发。
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区级政务服务平台要立即停止受理,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者变相审批。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切实做好取消事项的后续衔接工作,进一步规范省政府取消调整事项的承接落实,转变管理方式,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管理真空。
附件: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
2017年6月1日
附件
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共计10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审批 部门 | 设定依据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1 | 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章程核准 | 省、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教政法〔2012〕9号) | 取消审批后,在学校设立审批过程中严格把关。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明确章程规范标准、制定范本、加强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学校章程进行管理。 |
2 |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核准 | 省、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2007年第25号,2015年11月10日予以修改) 《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2008年第26号,2015年11月10日予以修改) | 取消审批后,实行事后备案管理。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检查力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
3 | 公章刻制审批 | 县级公安机关 |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 | 取消审批后,实行公章刻制备案管理,继续保留公安机关对公章刻制企业的审批。要修订《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明确监管标准、要求和处罚措施,要求公章刻制企业在刻制公章后,将用章单位、公章刻制申请人、印模等基本信息报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统一的公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公章刻制网上备案、信息采集及公众查询。 |
4 |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相关活动方案的审批 |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 取消审批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要强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在规划中对相关建设和活动提出保护要求,加大规划执行监督力度,并采取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对保护范围内相关活动的监管。 |
5 | 水利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 | 省、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取消审批后,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水利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工程验收,对工程质量严格把关。要加强巡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出现设计质量问题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处理结果记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体系黑名单。 |
6 | 在堤防上新建建筑物及设施竣工验收 | 省、市、县级河道主管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 取消审批后,河道主管机关在参加河道管理范围内建筑物和设施竣工验收时,要对河道和堤防安全严格把关。要加强巡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出现质量问题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处理结果记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体系黑名单。 |
7 | 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审批 | 市、县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取消审批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要严格执行“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禁止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规定,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加强政策宣传,畅通举报渠道,加强日常巡查检查,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
8 | 复印打印业务审批 | 省、市、县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 《印刷业管理条例》 《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新闻出版总署2001年第15号令,2015年8月28日予以修改) | 取消审批后,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要建立完善相关举报制度,开展随机抽查、定期检查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发现复印打印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的其他内容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
9 | 在古建筑内安装电器设备审批 | 省、市、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取消审批后,国家文物局、公安部要修改完善《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研究制定古建筑电器火灾防范相关标准,指导地方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加强对古建筑防火安全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管,督促古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和产权人制定实施各项防火安全制度,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整改风险隐患,真正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
10 | 在古建筑内设置生产用火审批 | 省、市、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取消审批后,国家文物局、公安部要修改完善《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研究制定古建筑电器火灾防范相关标准,指导地方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加强对古建筑防火安全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管,督促古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和产权人制定实施各项防火安全制度,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整改风险隐患,真正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