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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交警:异地缴纳罚款有15天缴纳期 限超期有滞纳金
发布时间:2016-05-04 17:30:53 来源:成都日报

        近日,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文,自5月1日起,将跨省异地缴纳交通罚款试点范围扩大到16个省(市)。去年7月1日,河北、安徽、山东、四川、贵州、云南6省首批试点实施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此次增加了第二批10个省(市)试点,分别为北京、山西、辽宁、黑龙江、上海、浙江、福建、湖南、重庆、陕西。此前,四川已经出台细则,交警就如何缴纳罚款做了解读,昨日,记者从省交警总队了解到,细则实施近一年运行良好,大家也已逐渐知晓熟悉,但特别要注意的是,如果准备异地缴纳罚款,那么在交警“开单子”时一定要说明自己是异地缴款,这样交警在录入系统时会特别标注,系统会将此信息传输到当地交管部门,这样才能成功缴款。

  异地缴款条件

  一是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证核发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发生交通违法被交警现场发现并处以罚款处罚的,被处罚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到处罚地或者处罚地以外省的代理银行营业网点缴纳罚款。

  二是驾驶证核发地与处罚地在同一省范围内的,应当在处罚地缴纳罚款。但是,被处罚人实际居住地与驾驶证核发地不在同一省范围内的,经向处罚地公安交警部门申请,可以在实际居住地缴纳罚款。

  另,按简易程序做出处罚决定的,交警部门应当在48小时内录入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使用移动执法终端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在24小时内将处罚信息导入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以确保当事人及时跨省异地缴纳罚款。与当地缴纳罚款一样,缴款需在拿到处罚决定书的15日内,否则将会产生滞纳金。

  罚款缴纳方式

  ●省内缴款

  当事人可持处罚决定书通过省内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邮政储蓄、交通银行所有网点柜面、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助设备和中国银联、中国电信的支付平台缴纳罚款,并可获取缴款凭证。同时,违法行为人也可通过由公安交警部门购置并联网的警务通、POS机、自助机具和“四川公安交警罚没款对账查询系统”授权的驻点代收、互联网自助认罚认缴等方式缴纳罚款。

  ●省外缴款

  当事人可持处罚决定书通过省财政厅委托的代收银行在省外的银行柜面缴纳罚款。当事人在四川省因交通违法行为被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处以罚款处罚且符合跨省缴纳罚款情形规定,可以到四川省以外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任一营业网点柜台缴款。此外,当事人还可以通过上述银行开设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银行自助服务终端缴款。银行营业网点代收交通违法罚款后,向当事人出具已缴款证明;当事人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银行自助服务终端缴款后,可查询缴款记录或者打印缴款成功界面、缴款凭条留存。

  注意事项

  需要财政票据的可在缴款后通过现场或邮寄信件等方式,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交警部门提出开具财政票据的申请,作出处罚的交警部门应通过“四川公安交警罚款对账查询系统”核实其缴款信息无误后,打印《四川省交通违法罚款票据》并加盖开票交警部门收据章出具给当事人(对通过邮寄信件等方式索要财政票据的,通过邮件方式将财政票据寄到被处罚人在“全国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上登记的住址)。对同一笔违法行为仅能开具一次财政罚款票据。

  多缴或错缴罚款的向作出交通违法罚款处罚决定的公安交警部门申请退款,由作出交通违法罚款处罚决定的交警部门将相应罚款退付给当事人。当事人缴纳交通违法罚款后,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决定撤销、变更罚款处罚决定或者作出国家赔偿决定的,由作出交通违法罚款处罚决定的交警部门按照规定将相应罚款退付给当事人,并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办理罚款退库。

  以下途径,可查询违法记录和缴款后违法状态变更情况:

  1、向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交警部门查询

  2、登录代收银行网银查询

  3、通过四川交警公共服务平台查询(www.scjj.gov.cn)

  4、打四川交警便民服务中心电话966669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