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化区门户网讯(张培晏)为规范昭化区动物防疫条件审核与监督,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发生,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昭化区三举措加强对辖区内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与监管,截至目前全区共成功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20件。
一是严把动物防疫条件受理审核关。首先由业主向乡镇提出申请,然后由乡镇进行初审,初审不合格的不予通过,并说明原因,经初审合格的将资料上报区政务大厅农业窗口,再由区农业局专家组会同乡镇畜牧兽医站依照《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现场核查验收,对达标的依法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对不达标的审查对象依法提出整改意见和整改期限,限期整改后达标的,依法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整改后仍不达标的,按照《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二是扎实做好动物防疫条件监管关。一是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制度,完善动物防疫条件巡查监管制度,落实责任,强化措施,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已核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相关场所,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每季度全面检查1次,乡镇畜牧兽医站每月检查1次,并认真填写监管记录,全面实行动物卫生监督“痕迹化”管理。二是建立《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档案管理制度,落实专人做好发放登记及相关档案资料统计管理工作。三是动物养殖、屠宰等场所在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变更场址或者经营范围的,重新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同时交回原《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可能引起动物防疫条件发生变化的,提前30日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变更单位名称或者其负责人的,在变更后15日内持有效证明申请变更《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三是严格《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年度报告审验工作。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各乡镇畜牧兽医站加强对已申办《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养殖、屠宰等场所监管,告知并督促已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相关场所,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的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区农业局。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乡镇兽医站严格对已办证场所上年度的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规定的养殖、屠宰等场所,限期2个月内开展整改,拒不改正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同时收回并注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每年的3月初将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年度审验情况报告区农业局,并对没有进行年度审验及年度审验不合格的养殖场,予以通报公示;同时对通过审验的养殖场,根据审验结果进行评星定级,对动物防疫条件相关制度执行较好的养殖场进行通报表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