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拣银岩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
根据《广元市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广元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配租等有关意见的通知》(广住保办发〔2014〕17号)及我区公共租赁住房相关规定,拟于2016年4月1日开始受理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申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范围
本次仅受理申请公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新增户。新增申请户是指截至2015年底从未享受过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和已纳入住房保障实物配租对象的资格动态核查另行通知。
二、申报时间
第一批次:从2016 年4月1日至2016 年7月30日;第二批次:从8月1日至11月30日。在规定期限外申请的概不受理。
三、申报对象
城镇低收入(含低保,下同)无房家庭、中等偏下收入无房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进城务工人员(农民工、外来务工)、特殊无房家庭或个人。
四、申报条件
(一)城镇低收入无房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必须具有配租地户口(非农户),家庭人口两人及以上,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
2.民政部门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低保户)家庭或认定的低收入的家庭;
3.在配租地无自有产权住房或未承租公房。
(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无房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2.申请人家庭成员(家庭成员指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中至少有1人取得我区城镇常住户口;
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广元城区和配租地无自有产权住房或未承租公房;
4.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家庭。
(三)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以上的大中专及职校毕业1年以上(含1年);
2.在配租地有稳定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录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
3. 本人及直系亲属在广元城区和配租地无自有产权住房或未承租公房。
(四)进城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家庭或个人年收入低于本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家庭;
2.配租地农村户口或非配租地户籍,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在配租地有稳定就业,并与本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用工(聘用)合同,并已缴纳社会保险;
4.在配租地无自有房产或未承租公房;
(五)特殊无房家庭或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区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和荣立二等功以上复转军人(不受收入限制);
2.区民政局认定的 “三无”人员;
3.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4.因患有重特大病返贫的家庭;
5.重度致残家庭;
6.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
7.家庭中三代靠租房居住,且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以上个人或家庭在配租地无自主产权住房或未承租公房,经获得资格确认后可优先分配所申请的公共租赁住房。
五、审批程序
(一)申请核实: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个人及家庭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相关表格(城镇低收入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特殊家庭或个人)向配租地所在居委会申请,新就业无房职工和进城务工人员在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居委会申请,由居委会对申请家庭的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及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申请条件进行调查核实,调查人员和申请人对调查情况签字确认。并将核实情况在申请人所在居委会、用人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居委会将初审意见及申请人相关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复审并公示10日后将申请材料汇总报送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住保办)。
(二)审查认定:区住保办就申请人的家庭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联合进行抽查认定,抽查比例不低于30%,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和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日。
(三)审批入住: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公租房保障对象集中统一举行入住仪式安排入住。
六、申报资料
凡符合申请条件的,应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并填写《昭化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审核表》,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户籍证明、身份证。户籍证明以公安部门的户口簿或户口抄件为准。夫妻户籍未同户的需提供结婚证明,父子或母子未同户的需提供抚养或赡养关系证明。共同申请人包括申请人配偶、未婚子女、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且申请人为唯一赡养人的父母(岳父母)或民政部门认定的共同申请人。
2.收入证明。城镇低收入家庭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或城镇低收入家庭证明,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提供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或用人单位签具的家庭收入证明。
3.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
4.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此证明由社保经办机构出具,养老和医疗保险缴纳情况只需证明其中一项。如系退休人员,填写养老保险待遇情况)。
5.现住房情况资料。①申请人家庭有自有住房的,需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如该房已拆迁、转让,需要提供相应的有效证明材料);②申请人家庭无房的,需提供广元市房管处和昭化区房管所出具的无房证明,夫妻户籍未同户的需提供双方的无房证明;租住私房的,需提供与出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出租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所租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6.婚姻状况证明:离异的需提供民政部门离婚证和离婚协议原件,或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单身的,需由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7.残疾等特殊人需提供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8.大、中专院校及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
9.申请家庭声明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户籍、资产等有关情况的书面授权书。
(10)其它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七、注意事项
1. 申请人须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对本次申请填写的内容和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凡不如实提供、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申请资格并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所有证明材料均使用A4规格纸张,字迹清楚,严禁涂改。申请表统一用碳素墨水笔填写。
3.申请人家庭中有盲人、下身残疾及行动不便人士或申请人为60岁以上的老人的家庭可申请特殊配租,提供残疾证、医院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等相关证件。
4.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不在同一地方的,在共同居住地提出申请,并提供其他成员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不得重复申请。
5.住房保障申请登记工作业务联系人:徐猛、江蓉。
咨询电话:0839—8731567。
特此通知。
附件:广元市昭化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
广元市昭化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