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拣银岩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七届区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
2017年5月26日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参照《广元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昭化区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区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在区委领导下,执行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增强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努力为人民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加快建设职责明确、决策公开、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政府。
三、区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区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区长、副区长、办公室主任和区政府组成部门的委(办)主任、局长。
五、区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六、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
七、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
八、副区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副区长对分管工作领域的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廉政建设和信访维稳等工作实行“一岗双责”责任制。
九、办公室主任在区长领导下,协助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
十、区长出国考察或脱产学习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代行区长职责。
十一、区政府各委(办)、各局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区审计局在区长和市审计局双重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干涉。区级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团结协作,顾全大局,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区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区政府要全面履行发展经济、市场监管、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制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十三、组织发展经济。切实践行五大发展理念,坚持稳中求进、加快发展、融合发展,聚力脱贫攻坚、项目投资、产业发展经济建设三大主战场,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快经济发展速度,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推动全区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十四、加强市场监管。坚持放管服并重,实行宽进严管,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监管有力的现代市场体系,加快形成权责明确、公平公正、透明高效、法治保障的市场监管格局。
十五、推进社会治理。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提高政府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十六、强化公共服务。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提高行政效能。加快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
第四章 政府决策
十七、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十八、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改革开放、社会稳定等重大决策,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事务,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由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十九、区政府各部门提请区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应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评估;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乡镇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举行听证会;实行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二十、区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一、区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区政府的决定,区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依法行政
二十二、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建设法治政府。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二十三、实行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区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区政府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区政府的决定、命令。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区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或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应事先请示区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区政府批准。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二十四、各部门和乡镇(街道)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区政府法制办备案,由区政府法制办审查并定期向区政府报告。
二十五、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有效期,制定机关要定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评估,继续执行或需要修改、废止的应当按规定及时办理。
二十六、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区政府法制办审查或组织起草,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审定。
二十七、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规范执法。
第六章 政府会议制度
二十八、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办公室主任、区政府组成部门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组成。邀请区人武部负责人参加。区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区委的重大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总结部署区政府重要工作,讨论和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财政预算报告》;
(四)讨论通过依法需要由区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区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政府各直属机构和区级有关单位(含市与地方双重领导单位)、各乡镇(街道)政府负责同志列席会议。邀请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区委有关部委、区法院、区检察院负责人和群团组织、各民主党派、工商联负责人、无党派人士代表列席会议。
二十九、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办公室主任组成。出席人数应超过应到人数的二分之一。邀请区人武部负责人参加。区长助理、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政府督办室、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区政府法制办和与议题直接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及区人大的重要指示、决议、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贯彻措施;
(二)讨论通过报请市政府及区委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通过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规草案、议案、财政预决算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人事任免事项;
(四)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的重大事项和以区政府名义发布的政策性文件;
(五)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讨论决定区政府各部门及区政府管理的其他干部的职务任免事项;
(六)讨论决定以区政府名义对集体、个人的表扬及授予荣誉称号、命名等,以及上报市政府表彰奖励的先进个人和集体等;
(七)讨论决定区政府部门和乡镇(街道)请示区政府的重要事项;
(八)讨论决定区长提请及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提出并经区长同意提请常务会议审议事项;
(九)讨论决定区城乡规划小组、供地小组审议事项包括城市建设规划指标,土地用途、性质变更;政府投资项目超批准概算20%以上;新增预算超过30万元以上的重大支出以及上级到位所有专项资金的实施方案;原值10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处置;以政府名义签署的协议、合同等事项;
(十)分析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十一)研究须经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十、区政府常务会议坚持及时、高效和“小批量、多频次”的原则,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工作需要,可适时召开。
三十一、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由区长、副区长、办公室主任书面提出,报区长审批确定。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重要议题材料至少于会前 1天送达与会人员研阅。
三十二、区政府领导因故不能出席或不能全程出席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须有明确事由并提前请假。区政府全体会议组成人员或区政府常务会议列席人员请假,应提前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区政府办公室汇总,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核报会议主持人同意后,可安排分管负责人列席会议。临时因特殊原因需中途离会的,应报告会议主持人同意。未经批准同意不得缺席或由他人代会。
三十三、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纪要由区长签发。
三十四、区长例会由区长、副区长、办公室主任、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以及区政府督办室主要负责人组成。区长例会的主要任务是:通报工作,沟通情况,研究问题,安排近期工作。
三十五、区政府专题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办公室主任或由区长、副区长委托办公室主任、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召开,主要任务是协调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专题会议纪要由参加会议的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审核后,报主持或委托召开会议的区长、副区长或办公室主任签发;凡涉及机构调整、人员编制、资金安排、重大项目等事项的专题会议纪要,经分管副区长、常务副区长审核后,报区长签发。
三十六、精简会议活动,控制会议规模,提高会议实效。全区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区级各部门召开全区性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七章 公文审批
三十七、各乡镇(街道)、区级各部门报送区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的规定。除领导直接交办的个别事项和确需直接报送审批的敏感绝密事项、重大突发事件以及部分涉外事项外,公文一律送区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统一办理,不得直报领导同志个人,不得多头报送。
各部门报送区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应牵头协调,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意见、理由和依据,提出办理建议。
三十八、各乡镇(街道)、区级各部门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按照区政府领导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区政府领导转请其他区政府领导核批,重大事项报区长审批。属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且能明确答复的问题,由区政府办公室按规定转交有关部门办理,承办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向区政府办公室反馈办理结果。
三十九、区政府重要发文包括上报市委、市政府的请示、报告等昭府文件,区内发文中的昭府发文件,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区政府商请支持、协调解决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重要事项的文件,区政府部署安排综合性或重要专项工作的文件,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等,由区长或常务副区长签署或签发。一般发文按分工由分管副区长签发。事务性文件可由办公室主任签发。区政府领导审批、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
四十、制定区政府月度重点工作安排制度。由区政府办公室拟订月度重点工作安排,经政府办主任、区政府副区长审核后,报区长签发。完善区政府每周工作预安排制度。由各副区长亲自填写每周工作预安排,区政府办公室汇总后,报办公室主任审核,由区长签发。
四十一、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现行文件规定仍适用、无新规定的,对上级文件没有新的贯彻要求的,没有实质内容的,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已公开发布的上级文件,不再翻印、转发。坚持对应发文原则,贯彻落实市政府、市政府办文件,由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发文。区级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性以及贯彻市政府部门有关工作部署的,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区政府批转或区政府办公室转发。充分运用电子政务系统,减少纸质公文数量。
四十二、区政府及各部门公文办理实行限时办结制度,严格按规范程序办理。提高公文处理时效,紧急公文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必要时可打破常规、减少中间环节,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四十三、区政府办公室对公文运转实行跟踪制度,确保公文运转时效。
第八章 政务活动
四十四、区政府领导参加的各种政务活动由区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乡镇(街道)、区级部门需邀请区政府领导出席的政务活动,应提前报区政府,由区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区政府有关领导审定。
四十五、未经区长批准,区政府领导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颁奖、揭幕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
四十六、区政府领导和各部门负责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调研要有明确目的,务求工作实效。原则上区政府领导不同时到同一乡镇(街道)分头调研、指导工作,每年深入基层不得少于90天。
严格贯彻中央、省委、市委及区委关于改进作风的规定,区长在调研期间可安排工作汇报会,副区长可根据调研情况召开专题座谈会。区政府领导到基层调研,轻车简从,绝不允许违反相关规定。
四十七、规范出访活动,不安排无实质内容的出访,不以任何名义进行一般性考察和照顾性出访。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路线、日程执行出国(境)任务。对外经济贸易、投资与项目洽谈等重要活动及人数较多、天数较长的,根据任务需要专项报告、从严审批。
四十八、区政府领导出访不接受国(境)外企业资助出访费用,不由国内企业或下属单位分摊、提供出访费用。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外方所赠礼品严格按照外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政务公开
四十九、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和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保障机制,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深化政务公开工作。
五十、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政务微博微信、政务客户端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五十一、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区政府领导政务活动除保密的外,应在区政府网站及时公开,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五十二、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将行政职权行使权力主体、依据、运行程序和监督措施向社会公布,将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征收等行政权力过程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向社会公开。
五十三、加大行政审批公开力度。公布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建立行政审批事项动态管理制度;深入推进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实行“一窗进出”并联审批,优化工作流程,公开办理程序,强化过程监控。
五十四、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加强政策解读,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机制,加强
重大政务舆情回应督办工作。
五十五、加强区政府网站建设,拓展电子政务大厅,强化网上行政监督,畅通政府和群众互动渠道,提供更多网上查询、办事和便民服务。
五十六、按照便民、利民的要求,深化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发挥政务服务中心实施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重要平台作用,积极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
第十章 目标绩效管理
五十七、对区政府部门实施目标绩效管理,以保证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为重点,对部门完成年度目标、履行职能
职责、行政效能、服务质量、自身建设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五十八、对乡镇(街道)实施目标绩效管理。依据乡镇(街道)的主体功能区定位和承担的职责,差异化设置考核指标,突出目标导向,强化约束性指标,注重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区委区政府安排的重点工作完成情况、保障和改善民生、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廉政建设等指标,客观准确反映乡镇(街道)工作实绩。
五十九、健全科学合理的政府绩效评估机制。将日常监管与年终考评、内部评价与外部评价相结合,拓宽社会公众参与渠道,引入第三方参与政府绩效评估,客观公正、公开公平进行考评。
六十、目标绩效管理坚持正向激励、奖优罚劣,考评结果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作为行政问责、干部任免、公务员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章 政务督办
六十一、围绕区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政务督办,强化部门责任,完善督办机制,促进问题解决,推动区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六十二、对《政府工作报告》、区政府文件中部署安排事项,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例会和区政府专题会议决定事项,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领导批示办理事项进行督查。
六十三、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加强对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督查。
六十四、政务督查要注重实效,强化结果运用,纳入目标绩效管理和责任追究。把握真实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及时准确反馈,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推进部署落实,促进决策完善。
第十二章 行政权力监督
六十五、坚持党的领导,坚决贯彻执行区委决策部署,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向区委请示报告工作。
六十六、区政府自觉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六十七、区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自觉依法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及时查处和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六十八、区政府及各部门对检察、审判机关提出的司法建议要认真对待,根据实际,切实改进机关工作。
六十九、加强全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区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及时修改、废止或撤销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范性文件,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七十、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对新闻媒体特别关注、群众热议的问题,要高度重视,积极回应,调查核实,正确发布信息。
七十一、区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严格实行信访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有效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区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深入基层下访回访,努力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
第十三章 廉政建设规定
七十二、区政府及各部门务必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七十三、区政府及各部门务必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政府和部门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执行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定。要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七十四、区政府组成人员务必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模范遵守中央、省委、市委和区委有关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教育和管理好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严格执行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规定。切实抓好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十四章 纪律作风
七十五、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七十六、区政府及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党中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认真执行区委“七条要求”规定。
七十七、区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区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代表区政府发表涉及全局和重大敏感问题的讲话和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和文章,事先须经区政府同意。
七十八、除区政府统一安排外,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个人任职期间不公开出版著作(含摄影、书画作品),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一般不为出版物作序。
七十九、区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八十、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八十一、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健全并坚持区政府常务会议“会前三学”制度制度。
八十二、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报告和请销假制度。区长与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一般不同时外出。副区长与联系工作的副主任一般不同时外出。副区长、办公室主任离开昭化外出,应按规定事先报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区长、副区长、办公室主任外出活动的安排应告知区政府办公室,由区政府办公室通报区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八十三、区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开昭化外出,须提前履行书面请假手续,报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同意,由区政府办公室汇总,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按程序报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因特殊紧急事项无法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的,可先按程序口头请假,批准后补办书面请假手续并按规定备案。区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