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住保组办发〔2017〕2号
广元市昭化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开展2017年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拣银岩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
根据《广元市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广元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配租等有关意见的通知》广住保办发〔2014〕17号要求,经区人民政府研究,现将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范围
本次仅受理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新增户。新增申请户是指截至2016年底从未享受过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对象的资格动态核查另行通知。
二、申报时间
从2017年2月15日至2017年11月30日,在规定期限外申请的概不受理。
三、申报对象
城镇低收入(含最低收入,下同)无房家庭、中等偏下收入无房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进城务工人员(农民工、外来务工)
四、申报条件
(一)中等偏下、低收入、低保家庭申请条件(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下同)
1.申请人具有配租地常住户口;
2.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小于15平方米(总面积低于60平方米);
3.民政部门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低保户)家庭或认定的低收入的家庭;
4.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未达到全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二)新就业职工申请条件
1.新参加工作的大中专生,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在我区稳定就业并且聘用单位已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2.本人及直系亲属在配租地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小于15平方米(总面积低于60平方米);
3.家庭人均年收入未达到全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三)进城务工人员(农民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条件
1.配租地农村户口或非配租地户籍且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聘用单位已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3.本人及直系亲属在配租地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小于15平方米(总面积低于60平方米);
4.家庭人均年收入未达到全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五、限制条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以低收入或低保家庭名义申请
1.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和二轮、三轮摩托车除外)的;
2.有商业用房的;
3.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
4.安排子女进入高收费私立学校(含出国)就学的;
5.家庭成员有出国经商、务工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以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名义申请
1.拥有价值5万元及以上机动车辆的;
2.雇佣2人及以上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
3.安排子女出国留学的;
4.家庭成员有出国经商、务工的;
5.申请人的父母或子女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取消申请对象保障资格
1.拒绝配合住房保障等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查,致使无法核实其收入的;
2.故意隐瞒真实收入、房产信息及财产情况,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证明的。
六、补贴标准
住房租赁补贴月标准表
类 别 | 低保 | 低收入 | 中等偏下(新就业职工、农村进城务工人员) |
面积标准(㎡/人) | 15 | 15 | 15 |
补贴标准 (元/人·月) | 城 区 | 75 | 75 | 75 |
乡 镇 | 45 | 45 | 45 |
七、申报资料
凡符合申请条件的,应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并填写《昭化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核表》,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户籍证明、身份证。户籍证明以公安部门的户口簿或户口抄件为准。夫妻户籍未同户的需提供结婚证明,父子或母子未同户的需提供抚养或赡养关系证明。共同申请人包括申请人配偶、未婚子女、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且申请人为唯一赡养人的父母(岳父母)或民政部门认定的共同申请人。
(二)收入证明。城镇低收入家庭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或城镇低收入家庭证明,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提供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或用人单位签具的家庭收入证明。
(三)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
(四)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此证明由社保经办机构出具,养老和医疗保险缴纳情况只需证明其中一项。如系退休人员,填写养老保险待遇情况)。
(五)现住房情况资料。①申请人家庭有自有住房的,需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如该房已拆迁、转让,需要提供相应的有效证明材料);②申请人家庭无房的,需提供广元市房管处和昭化区房管所出具的无房证明,夫妻户籍未同户的需提供双方的无房证明;租住私房的,需提供与出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出租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所租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六)婚姻状况证明:离异的需提供民政部门离婚证和离婚协议原件,或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单身的,需由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七)残疾等特殊人需提供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八)大、中专院校及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
(九)申请家庭声明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户籍、资产等有关情况的书面授权书。
(十)个人邮政储蓄银行补贴资金发放帐户。符合条件的上年度申请对象继续使用原账户,符合条件的新申请对象由区邮政储蓄银行为其统一办理新账户。
(十一)其它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五、办理程序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个人及家庭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相关表格(城镇低收入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特殊家庭或个人)向配租地所在居委会申请,新就业无房职工和进城务工人员在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居委会申请,由居委会对申请家庭的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及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申请条件进行调查核实,调查人员和申请人对调查情况签字确认。并将核实情况在申请人所在居委会、用人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居委会将初审意见及申请人相关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复审并公示10日后将申请材料汇总报送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住保办)
六、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须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对本次申请填写的内容和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凡不如实提供、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申请资格并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所有证明材料均使用A4规格纸张,字迹清楚,严禁涂改。申请表统一用碳素墨水笔填写。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不在同一地方的,在共同居住地提出申请,并提供其他成员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不得重复申请。
(四)住房保障申请登记工作业务联系人:徐猛、江蓉。
咨询电话:0839—8731567。
特此通知。
广元市昭化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2月14日
广元市昭化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2月14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