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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7-2018年度昭化区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认定工作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7-03-20 08:50:07 来源:昭化区门户网


广元市昭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开展2017-2018年度昭化区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认定工作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管理,规范职业培训行为,提高职业培训质量,充分发挥培训促进就业创业作用,按照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元市定点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广人社办发〔2014〕15号)要求,决定面向社会公开认定昭化区2017-2018年度定点职业培训机构。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认定原则

坚持“条件公开、自愿申请、平等竞争、合理布局、择优确定”的原则,采取公开评审的方式,认定8家培训质量高、社会信誉好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承担昭化区2017-2018年度职业培训任务。

二、认定范围

广元市内具有职业培训资质、愿意承担职业培训工作的各类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各企业或行业培训中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均可申请为定点职业培训机构。

三、认定条件及程序

(一)认定条件

申请成为职业培训定点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机构资质方面。①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教育部门批准的办学许可证,且正常办学三年以上。

②遵守国家职业培训法律、法规、政策,熟悉职业培训业务,具有较好的职业培训工作基础和业绩,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职业培训工作。

③具有开展所申报职业(工种)所必须的教学场地、设施设备、师资力量。

教学场地要求:租用场地租赁期不少于3年,自有场地需提供房产证等证明材料;办公场地及设备满足工作需要,办公面积应不少于20平方米,配有电脑、打印机、传真机、通信设备等;理论教学场所应在300平方米以上,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操教学需要的操作场地150平方米以上,一般按2.5平方米/人设置;教学场所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部门的有关规定。

设施设备要求:设施设备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每个职业(工种)实训设备与培训学员之比不低于1:8。

师资要求:教师知识结构和人员配备合理,每个专业应具有理论课、实训课专职教师各1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教师上岗资格条件;专业课教师、实习指导教师具有中专(技校)以上文化程度并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④管理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规范,教学管理严谨,培训质量较高,社会信誉较好,近三年内没有发生学员重大投诉事件,无违反职业培训相关规定处罚记录。

⑤在区本级有两年以上开展职业培训或职业培训服务经历,能提供培训或服务效果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服务对象的评价材料(因就业扶贫培训科目的调整,驾驶类培训机构不纳入本次认定范围)。

申报资格方面。本次认定所需材料一律要求查看原件和复印件,对任何培训机构的申报材料中发现弄虚作假的、有违法违规行为被公安机关调查处罚过和被投诉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培训机构取消其参与认定资格。

(二)认定程序

1.发布通知。根据培训需要,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通知,公开评审认定职业培训机构。

2.递交申请。申请参加认定的职业培训机构向昭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递交《广元市昭化区职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申报表》(附件1),同时递交其它相关材料(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办学资质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三年以上相关办学经历证明、相关设施、设备及师资证明材料等)。申请递交时间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7年3月22日18:00止,逾期不予受理。申报地点:广元市昭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大厅),联系人:李红玫,联系电话:0839-8773200。

3.评审认定。2017年3月23日至3月28日对申报培训机构报送的申请资料,经初审合格的,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组成评审组进行实地考察评审,择优确定定点职业培训机构。

4.发文公布。将对拟认定的职业培训机构,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昭化门户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一周无异议后,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文公布。

四、培训机构管理

(一)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定点培训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实行协议管理。

(二)加强对定点培训机构的业务指导,督促定点培训机构强化培训力度,充实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注重就业市场引导,切实增强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

(三)对定点职业培训机构采取日常巡查、重点抽查、举报专查等方式进行培训质量监控,重点对其教学情况、培训质量、培训后就业效果、培训补贴申请情况等进行管理。

(四)加强对定点培训机构的考核评估,定点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可对其限期整改、终(中)止全部或部分职业培训专业(工种)资格、缓拨、减拨、不予拨付或追缴补贴经费等处罚措施。

1.出租、出借办学资质或培训资质的;

2.提供的申报信息不真实或提供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3.随意缩减培训课时、调整培训内容,影响教学质量的;

4.招生广告、简章涉及培训内容不真实;

5.擅自在开班申请备案的培训地点之外开展职业培训的;

6.半年内不开展工作或达不到考核标准的;

7.不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监督、检查和管理的;

8.经查实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