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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昭化区关于支持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十条优惠政策 (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按照国家和省市关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实际,我局起草了广元市昭化区关于支持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十条优惠政策(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征求时间为2021810—2021910日,可通过电子邮件反馈意见建议,邮箱:420086062@qq.com。

                   广元市昭化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1810

广元市昭化区关于支持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十条优惠政策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推动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创新发展,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增强昭化营商环境吸引力,助力昭化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做优做强,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支持政策。

一、构建公平开放的环境。深入贯彻落实非禁即入、不适则调的市场准入原则,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放宽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的准入条件,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资质资格许可外,其他各类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资质资格审批一律取消。各行业部门要主动对接研发与设计服务、信息服务、金融服务、生产性租赁服务等企业,对在昭化区设立企业总部的提供一站式服务。支持昭化本地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与省内外知名企业开展合作、合股或兼并重组,支持实力强、信誉高的区内企业走出去

二、建立服务业集中发展区。在广元东部新城建立昭化区生产性服务业集中发展区,力争打造全市首个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县区样板。为入驻企业提供一站式全周期的定制化办公服务方案;提供统一设计布局、装饰装修、智慧办公等保姆式服务,同时提供多种规格的共享会议室、展览展示空间等,解决企业选址难、落户难问题。

三、减免办公场所租金。对在20211231日之前在昭化区内注册公司并签约入驻集中发展区的企业,按招商协议约定按期入驻营运的企业减免前二年租金;第三年享受指导价50%的房屋租赁优惠;第四年享受指导价30%的房屋租赁优惠;第五年按指导价执行。

四、信贷融资支持。202111日后在昭化区境内新注册且有融资需求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符合贷款条件的,可由区立信农担公司提供融资担保,担保年费率不超过1.5%。对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三年内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予以贴息,每个企业年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五、财政奖补扶持。按照一企一策给予综合性优惠支持。对新设立(新迁入的)并经审核认定的总部企业,从设立(迁入)当年起,凡在昭化区外发生的业务,按其当年区外业务对昭化区财力贡献,由财政在前三年分别给予地方留存部分的70%60%50%进行奖励,从第四年起给予地方留存部分的40%进行奖励。对年度纳税首次达到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再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区级留存部分纳税总额5%10%15%的特殊贡献奖。

六、培育壮大市场主体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试行集群注册,促进集聚发展,允许一照多址”“一址多照个转企后的企业1年过渡期满后,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同时,在现行法律、法规和税收优惠政策允许范围内,实施个转企的企业,优先纳入中小企业专项扶持资金支持范围,并优先安排享受小额担保贷款优惠政策。

七、支持企业规模化发展。对新进规模以上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给予总额5万元的奖励。进规入库后三年内营业收入在入库标准上翻一番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翻两番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4万元;翻三番及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6万元。

八、搭建企业信息平台。整合全区各相关部门、行业协会信息资源,搭建区内外业务信息交流平台,为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提供信息资源共享。鼓励建立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联盟,定期组织召开企业家座谈会,解决企业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及问题。加大对在昭化区注册的相关中介服务机构宣传和推介力度,主动向企业提供国家政策支持方面的信息,指导企业向上申报各类补助资金。

九、提供人才政策支持。为人才引进提供强有力的政策支持。对在昭化区内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经相关部门认定且年工资薪金高于15万元的高端生产性服务业人才,按个人年薪酬的10%给予总额不超过3万元的奖励,其中,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按照奖励总额的50%30%20%进行奖励。并提供人才公寓、子女就近入学等便利。为企业人才引进提供强有力的平台支撑。通过政府平台为企业推介和发布引进人才信息,搭建企业与科研院所、高校的合作平台。支持企业开展培训。对企业组织职工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转岗转业培训、脱产培训或参加岗位练兵、技能竞赛、在线学习和通用职业素质等综合性培训,按照广元市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给予相应补贴。对企业组织新招用和转岗等人员参加学徒制培训的,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4000元的培训补贴。

十、带动就业社保支持。对首次在昭化区内成功注册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对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规定落实社保补贴、岗位补贴。